無條件延伸其保兌責任
在信用狀有效期限內,延伸其保兌責任
視受益人是否接受該修改書而定
經保兌銀行同意將其保兌延伸至修改書後,其保兌效力及於該修改書。
補償銀行
通知銀行
轉讓銀行
開狀銀行。
為信用狀之完整性,修改書之通知銀行與正本信用狀之通知銀行應為同一銀行
對於修改書之接受或拒絕若受益人怠於知會,則在其向指定銀行或開狀銀行提示符合信用狀及尚待接受之修改書者,視為接受該修改書之知會
對同一修改通知書內諸修改事項,受益人可部分接受
在受益人向通知銀行傳達其接受修改書前,原信用狀條款(或含有先前已接受之修改書之信用狀)對受益人仍屬有效。
讓購銀行
償付銀行
受益人。
須在信用狀表示可轉讓之條件下為之
本項讓與僅涉及款項之讓與,與信用狀項下權利行使之讓與無關
未來單據一旦被開狀銀行拒付時,仍應由信用狀受益人負全責
本項讓與,應無礙於受益人依準據法之規定,將其於信用狀下可得或將得款項讓與之權利。
CIP
CPT
CIF
FOB
要求出口商返還押匯款
要求出口商提供擔保
向開狀銀行及簽發禁止支付命令之法院提出已為善意讓購之聲明
得依UCP600之規定向開狀銀行抗辯。
由保險經紀人所簽發之投保通知單不可接受
如保險單據表明發行之正本超過一份時,所有正本必須提示
保單簽發日期得遲於運送單據上裝載日期
保險金額須與信用狀為同一貨幣表示。
應立即向補償銀行提出單據符合信用狀條款之證明
應向補償銀行據理力爭
對因而發生之遲延利息及費用,應請補償銀行負擔
應向開狀銀行要求立即授權付款,所發生之遲延利息及費用,亦應請其負擔。
表面上載有「SHIPPER'S LOAD AND COUNT」字樣
表明以信用狀受益人以外之人為貨物之發貨人
表明貨物業已裝載或裝運於標名之船舶
表明貨物係裝載於甲板上。
US$9,000 ─ US$11,000
US$9,000 ─ US$10,000
US$9,500 ─ US$10,500
US$9,500 ─ US$11,000。
出口押匯係銀行授信行為,為質押墊款性質
若出口押匯單據被開狀銀行拒付時,押匯銀行對出口商有墊款返還請求權
出口押匯並非授信行為,當開狀銀行拒付時,押匯銀行不得主張墊款返還
銀行於出口商申請出口押匯額度時,應依授信五P加以審慎評估並考量外匯授信之特有風險。
航空運送單據(AIR TRANSPORT DOCUMENT)
複合運送單據(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
傭船提單(CHARTER PARTY B/L)
不可轉讓海運貨單(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
保險單據不得包含任何不承保條款之附註
保險單據得表明其承保範圍適用免賠額或僅賠超額(扣除免賠額)
清潔運送單據係指未載有明示貨物或其包裝有瑕疵狀況之條款或註記之運送單據
運送單據得以圖章或其他方式加註運費以外之費用。
提示3張副本
提示3張正本
提示2張正本及1張副本
提示1張正本及2張副本。
Commercial Invoice
Customs Invoice
Consular Invoice
Provisional Invoice。
2006年1月1日
2006年7月1日
2007年1月1日
2007年7月1日。
AUG. 10, 2008
AUG. 18, 2008
AUG. 20, 2008
AUG. 21, 2008。
DEQ
DDU
DDP
DES。
匯票由信用狀受益人以外之第三人簽發
倘貿易條件係貨物說明之一部分,商業發票未敘明該條件
商業發票未經簽署
海運提單更改處僅蓋更正戳記,未經做成更正之人員簽字或簡簽。
2008.09.15
2008.09.16
2008.09.19
2008.09.30。
FCA
CFR
CIF。
在指定銀行使用之信用狀不得在開狀銀行使用
第一押匯銀行負責單據之審查
第二押匯銀行負責單據點收及寄送
指定銀行為保兌銀行時,不適用前述權責劃分要點。
單據載明製作日期及較後之簽署日期者,視為於簽署日簽發
即使信用狀未敘明,匯票、證明書及聲明書依其性質均要求簽字
發票不得表明信用狀未要求之貨物(包括樣品、廣告材料等),即使敘明為免費
若提單以憑指示或憑託運人指示之形式簽發,則其必須經託運人背書。代理或代表託運人之背書,銀行不得接受。
銀行所處理者為單據
指定銀行須僅以單據為本,審查提示藉以決定單據就表面所示是否構成符合之提示
信用狀未規定之單據,銀行仍應予審查且不得退還提示人
各單據表面顯示彼此牴觸者,認為表面所示與信用狀條款不符。
出口押匯申請書
信用狀及全部修改書正本(如有修改者)
匯票
信用狀所規定之單據。
具代表貨物所有權之權利證明
不具收據及契約憑證之作用
具流通性
除信用狀另有規定外,銀行將不接受未表明貨物業已接受待運之航空運送單據。
本地信用狀(LOCAL L/C)押匯案件為爭取時效可直接向原信用狀(MASTER L/C)的開狀銀行催詢
經由催收程序可發現如單據誤寄、求償錯誤等作業疏失
確定未入帳者,應通知受益人速與進口商聯絡請求協助
遠期信用狀規定須於到期日始可求償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運送人
船長
船東
代替運送人的標名代理人。
將認為係部分裝運
將不認為部分裝運
由補償銀行認定是否部分裝運
由通知銀行認定是否部分裝運。
託收銀行
代收銀行
出口商
進口商。
URC522 優於託收申請書之明示之約定及必須遵守之其他法律、規章
託收申請書之明示之約定及必須遵守之其他法律、規章優於URC522
只有URC522 才具有法律效力,無須理會託收申請書之明示之約定及必須遵守之其他法律、規章
應依循託收申請書上明示之約定及必須遵守之其他法律、規章,無須理會URC522。
銀行承做出口託收業務,雖未墊款予出口商,仍有可能因而蒙受有形或無形之損失
代收銀行亦可兼提示銀行
現行託收統一規則涵蓋未經由銀行處理之託收,但不涵蓋直接託收
銀行無義務處理託收或任何託收指示。
依匯票之條件,應為承兌交單,A銀行應請買方於匯票上承兌後交單
須由買方付款後交單
經買方之書面確認為D/A並經其承兌後交單
經預備人之書面確認為D/A並經買方承兌後交單。
於付款人不承兌時作成
於付款人不付款時作成
應於託收指示中明確指示於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時作成
如託收指示中無明確指示,與託收有關之銀行亦有義務作成拒絕證書。
出口託收無論D/A或D/P 均須附隨匯票
D/P條件下所附隨之匯票均須為即期匯票
就出口商而言,D/P 風險大於D/A
就進口商而言,D/P於付款後方能取得單據。
額度可迅速回復
可規避進口國之國家風險
可規避開狀行到期不付款之信用風險
可賺取買斷行回饋之利益。
取得買斷行之買斷同意書
押匯銀行將出口單據寄達買斷銀行
開狀銀行承兌並確認付款到期日
開狀銀行付款給買斷行。
即期信用狀
賣方遠期信用狀
未限制押匯之賣方遠期信用狀
未保兌之賣方遠期信用狀。
THE SUPPLIER
THE DEBTOR
THE FORFAITOR
THE FACTOR。
信用狀款項讓與
遠期信用狀賣斷
出口應收帳款承購
輔助生產事業出口融資基金。
1個月
3個月
6個月
9個月。
受理對象包括對大陸地區間接投資及間接貿易之台灣地區廠商
辦理本項押匯,應先由廠商填妥「台灣地區廠商辦理大陸出口台灣押匯申報表」
台灣接單,大陸出口之貨款,以D/A、D/P方式收款者,若能檢附確屬大陸出口之相關交易文件,可比照辦理
貨物由大陸港口運至大陸另一港口,因不屬大陸出口故不得比照辦理。
海外分行
總行
總行及海外分行皆可
海外分行不得辦理是項業務。
所有幣別皆可辦理
除人民幣外,其他幣別皆可辦理
除新台幣外,其他幣別皆可辦理
除新台幣及人民幣外,其他幣別皆可辦理。
信用狀申請人及受益人均不可辦理外幣貸款
僅信用狀申請人可辦理外幣貸款,受益人不可
僅信用狀受益人可辦理外幣貸款,申請人不可
信用狀申請人及受益人均可辦理外幣貸款。
金融相關商情之調查
金融相關資訊之蒐集
總行交辦之聯絡事宜
代理收付款項。
直接裁撤無須經任何手續
應事先報經我國之主管機關核准
事後報大陸地區之主管機關備查即可
事後報我國之主管機關備查即可。
買匯水單
賣匯水單
出口結匯證實書
其他交易憑證。
得憑顧客提供之交易單證墊付外幣
無須憑顧客提供之交易單證就可墊付外幣
不得憑顧客提供之交易單證墊付外幣
不得承作應收帳款墊付外幣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