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匯銀行
第一通知銀行
第二通知銀行
提示銀行
信用狀若未表示可轉讓(transferable)之事實,該信用狀即不得辦理款項之讓與
信用狀款項之讓與,與信用狀本身項下權利行使之讓與無關
辦理款項讓與之信用狀,仍由信用狀受益人至往來銀行辦理押匯
信用狀受益人可以簽署「信用狀款項轉付申請書」要求押匯銀行將讓與之押匯金額直接匯入實際供應廠商之帳戶
出口商所根據國外的MASTER L/C,須為不可轉讓者,始得辦理轉開 LOCAL L/C
受益人不願其國外買主和國內工廠有直接接觸之機會,可透過轉開信用狀來達到目的
LOCAL L/C 規定之單價得低於MASTER L/C 規定之單價
LOCAL L/C 規定之有效期限得早於MASTER L/C 規定之有效期限
通知銀行應確信其所通知信用狀外觀之真實性
通知銀行如無法確信該信用狀外觀之真實性,仍可選擇通知該信用狀,但無須告知受益人其無法確認該信用狀之真實性
通知銀行如選擇不通知信用狀或修改書,則其應將此意旨儘速告知所由收受信用狀、修改書或通知書之銀行
除信用狀另有規定外,通知銀行得逕將該信用狀通知受益人而不附加保兌
第一受益人名稱得取代信用狀上申請人之名稱
第一受益人於辦理轉讓時,須同時指示轉讓銀行,其拒絕或允許轉讓銀行將後續之修改書通知第二受益人
當信用狀轉讓後才收到之修改書,第一受益人一定要通知第二受益人
銀行除依其明示同意之範圍及方式外,無義務轉讓信用狀
若信用狀要求MARINE/OCEAN B/L 時,B/L 需表明CARRIER 名稱
若信用狀要求CHARTER PARTY B/L 時,B/L 需表明CARRIER 名稱
若複合運送單據未以圖章或註記表明發送、接管或裝船之日期,則以簽發日期為裝運日期
航空運送單據含實際裝運日期之特別註記時,該註記敘明之日期將視為裝運日期
10%
8%
5%
3%
Negotiation under this credit is restricted to the advising bank only
This credit is available with Da Long Bank for negotiation
After negotiation, please sent documents directly to Da Hur Bank
This credit is available with any bank in Taiwan
5 曆日
7 曆日
15 曆日
21 曆日
有效期限係指信用狀規定提示之最後期限
有效期限之末日,如遇銀行因國定或例假日放假,不可順延至次營業日
有效期限之末日,如遇銀行因天災等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之事由而不能營業,可順延至次營業日
最遲裝運日之末日,如遇銀行因國定或例假日放假,可順延至次營業日
L/C,D/A,D/P
L/C,D/P,D/A
D/P,D/A,L/C
D/A,D/P,L/C
賣方交貨前,貨物之一切費用
輸出國官方所強制實施之裝運前強制性檢驗費用
貨物輸入時應付之一切關稅、稅捐與其他費用及辦理通關手續之費用
輸出所需之通關手續費用
FOB
CIF
CFR
DDP
若信用狀之使用方式為由保兌銀行讓購,則為無追索權讓購
若補償銀行未能於一經請求即予補償,開狀銀行不得免除其應為補償之任何義務
銀行無義務在其營業時間外受理單據之提示
運送單據不得以圖章或其他方式加註運費以外之費用
the port of loading 及the port of discharge
the place of taking in charge 及the place of final destination
the airport of departure 及the airport of destination
the place of shipment 及the place of destination
開狀銀行
保兌銀行
指定銀行
補償銀行
CPT
EXW
FCA
CIP
通知銀行
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由買方提貨時
貨物在裝運港裝載於船舶時
貨物交給買方指定之運送人時
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並將貨物卸下碼頭時
被保險人非保兌銀行,開狀銀行或買方,已由受益人於保單背面作成空白背書
保單雖有修改,但保單簽發者已於修改處另以簽字或簡簽確認
商業發票金額因扣除 T/T 預付款後金額變少;保險金額以扣除該預付款後之發票淨額為計算基礎
保單日期遲於裝運日期,惟保單上另註明其承保自不遲於裝運日之當日起生效
部分裝運
提單上表明貨物裝在甲板
商業發票上貨物之說明與信用狀上之說明相符合
信用狀規定B/L MADE OUT TO ORDER OF SHIPPER AND BLANK ENDORSED ,該提單已由託運人作成空白背書
商業發票簽發日期早於海運提單之裝運日期
商業發票未經簽署
倘貿易條規係貨物說明之一部分,商業發票未表明該條規
檢驗證明書係由受益人所簽發
商業發票 (Commercial Invoice)
運送單據 (Transport Document)
保險單據 (Insurance Document)
裝箱單 (Packing List)
Insurance Policy
Insurance Certificate
Insurance Declaration
Cover Notes
DAT
DAP
倘信用狀使用「通常危險」等不明確用語,銀行將就所提示之保險單據予以接受,而對未保之任何危險不予理會
除信用狀另有規定外,銀行將不接受表明其承保範圍適用免賠額
除信用狀另有規定外,保險金額與信用狀金額須同一幣別
若信用狀要求保險單據空白背書時,則保險單據以無記名式簽發者,可以接受
第一押匯銀行負責審查單據
第二押匯銀行負責依信用狀之指示寄送單據、求償及其他特別指示
拒付時,應先由第二押匯銀行負責向開狀銀行交涉
第二押匯銀行兼保兌銀行時,不適用本權責劃分要點
收到拒付通知時,應立即以電話通知出口商,並將拒付電文做成書面通知傳送出口商
出口商如同意進口商以折價交單、無償交單或改以承兌交單方式處理時,為爭取時效,可於接獲出口商口頭或電話通知時,即予受理
若於通知拒付相當期日後,買賣雙方仍未能解決者,應囑出口商繳回等值外匯結案
日後該案件即使順利解決,亦應向出口商追收所有因處理而發生的費用及利息
交貨之地點
風險移轉之地點
運費付訖之地點
交貨地點與運費付訖之地點
30 日
60 日
90 日
120 日
商業單據未附隨財務單據者係為「光票託收」
發票、運送單據、物權書證係屬「商業單據」
託收指示憑付款託收交付商業單據者,不應含有未來日期付款之匯票
單據及託收指示書得由託收銀行直接寄交代收銀行或經由其他銀行作為中介
託收指示書指示代收銀行辦理貨物之保全與投保時,代收銀行有義務辦理
代收銀行依託收指示書辦理貨物之保全與投保時,相關費用概由託收銀行負擔
若託收單據中有保險單據,則依URC522 之規定,保險金額必須為 CIF 價值之110%
當出口託收之貨款由進口商直接以電匯方式付予出口商時,託收銀行只要收妥本身之費用即可結案
進口地
出口地
付款地
償付地
銀行應查點申請人所檢具之單據,其種類與份數是否與託收申請書所載相符
銀行應進一步審查單據
匯票得以國外代收銀行為付款人
倘有保險單據者,銀行應於保險單據上背書
於光票託收場合,不得接受
於跟單託收場合,須託收指示書有特別授權者始得受理
於跟單託收場合,得逕予接受
於光票託收場合,得予無條件接受
BILL OF LADING
INSURANCE POLICY
CERTIFICATE OF ORIGIN
LETTER OF CREDIT
Forward Contract
Forfaiting
Factoring
Freight Forwarder
預支價金申請書
買斷申請書
買斷同意書
信用狀讓渡書
Export Factor
Import Factor
國外徵信機構
國際應收帳款業者協會
銀行或承購商仍須將剩餘價款存入約定帳戶
買方逾期未付款,不須通知申請人
應催促合作之承購商處理催收事宜
應催促合作之財務公司處理催收事宜
銀行應對賣方定期或不定期寄發對帳單以核對帳務
銀行對賣方預支價金額度及買方承購額度等,均應建檔控管
對逾期繳息或到期後未收回帳款之案件,應專卷控管
銀行辦理應收帳款承購業務非屬授信業務
屬無追索權,申請人不須買回
買回時僅須償還銀行預支之本金
已支付之申請費不得請求返還
已支付之管理費得請求返還
央行名義
總行名義
DBU 名義
OBU 名義
國內出口商委託文件
國外進口商委託文件
國外同業委託文件
國內同業委託文件
在台登記註冊之外國法人
在台無登記註冊之外國法人
在台無居留證之外國自然人
非居住民之外國法人
直接裁撤無須經任何手續
應報經我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可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
事後報大陸地區之主管機關備查即可
事後報我國之主管機關備查即可
無限制
僅能使用新台幣
僅能使用人民幣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以台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貨幣為限
出口結匯證實書
買匯水單
賣匯水單
其他交易憑證
信用狀申請人及受益人均不可辦理外幣貸款
僅信用狀申請人可辦理外幣貸款,受益人不可
僅信用狀受益人可辦理外幣貸款,申請人不可
信用狀申請人及受益人均可辦理外幣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