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
三年
五年
七年
股東報告書
財務報告
公開說明書
出售報告書
認股人
應募人
發行人
公開招募人
有價證券之承銷
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
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或居間
選項(A)、(B)、(C)皆是
承銷
要約
發行
出版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資本公積
特別營業公積
應寄發開會通知
得於開會前一定時日,以公告方式為之
股東常會須寄通知,而臨時會則以公告方式為之
選項(A)、(B)、(C)皆非
十日內
五日內
二日內
三日內
第一上市公司
第一上櫃公司
第二上市公司
第二上櫃公司
二年
四年
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
促進資本形成及提升金融市場發展
提倡全民投資
專業投資法人或機構
具有相當資力或金融專業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
該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人
一般公眾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會計師公會懲戒委員會
公司董事
喪失公司董事身分三個月者
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的股東
由公司董事獲悉內部消息的證券商營業員
18
20
22
30
每日
每週
每月
每季
買賣損失準備
營業準備金
交割結算基金
違約損失準備
總經理決定
人事評審會同意
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董事長同意
金融債券
本票
現金
政府債券
提供集中交易之場所及設備
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
證券商所提存營業保證金
證券商之資本全數
證券商之資本半數
臺灣證券交易所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
受益憑證
存託憑證
轉換公司債
參加人
集保結算所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證券交易所
承銷商、自營商
自營商、經紀商
經紀商、承銷商
承銷商、自營商、經紀商皆可
私人間直接讓受不超過證券一個成交單位之數量
政府所發行債券之買賣
依法不能經由買賣而取得或喪失證券之所有權
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
公司轉投資逾越公司章程之規定
與他公司合併
公司經理人
公司股東
公司重整人
十五年
十年
發行商業本票之企業
發行受益憑證之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發行認購權證之證券商
發行轉換公司債之公司
百分之一
百分之二
百分之三
百分之五
董事發現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向監察人報告
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監察人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
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臨時股東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五日
七日
十日
十五日
四分之三
三分之二
二分之一
全體成員
開立發票總金額
營業收入額
為他人保證之金額
資產淨額
先分派董監紅利
先彌補公司虧損
先分派股東股息
先償還債務
五百人
四百人
三百人
二百人
一律以三個月為限
由發行人於轉換辦法訂定
一律不超過六個月
一律不超過一年
配偶
未成年子女
成年子女
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利用內線消息而從事內線交易之行為
短線交易
操縱市場之行情
選項(A)、(B)、(C)皆屬刑事上之不法行為
僅有刑事責任
僅有民事責任
僅有行政責任
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
公司辦理重整
公司發生重大之內部控制舞弊
公司股票有被進行公開收購者
4億元與4千萬元
4億元與1千萬元
2億元與5千萬元
4億元與5千萬元
6個月
4個月
3個月
2個月
5%
100%
200%
10%
承銷、自營、經紀業務
證券金融與借貸業務
證券投資信託與資產管理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證券經紀商
證券自營商
證券承銷商
同時經營證券經紀、承銷及自營業務
不分參加人別混合保管
分參加人別分別保管
分參加人別獨立保管
分股票和債券分別保管
提倡企業投資
促進經濟建設
扶助工商事業
保證投資人獲利
三個
二個
一個
均無限制
資本公積轉增資
現金增資
合併發行新股
盈餘轉增資
繳款時間截止日
證券主管機關備查日
隨時可以動支
收足價款後
三十日
六十日
九十日
會造成公司資產減少
會造成公司流通在外股數增加,每股盈餘被稀釋
會造成公司之淨值減少
會使負債增加
股東會決議
董事會特別決議
股東特別決議
假決議
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有價證券
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
選項(A)、(B)、(C)均正確
一千股
九百股
一萬股
九百九十九股
一千人
二千人
不得更改申報內容
不得取消申報
得隨時取消申報
得隨時查詢他人申報內容
電報委託
封閉式專屬網路
網際網路委託
全權委託
十二日
二十日
四十日
0.05元
0.01元
0.1元
0.5元
一分半鐘
二分鐘
三分鐘
五分鐘
準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時間
準用櫃檯買賣市場之時間
準用零股交易時間
準用鉅額證券交易時間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該事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財政部
下午三時
上午九時
下午一時三十分
上午十時
三千萬元
五千萬元
一千萬元
四千萬元
當日
無
一家
二家
三家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六個月
股價波動過於劇烈者
股權過度集中者
成交量過度異常者
次一營業日上午八時
次一營業日下午三時
次二營業日上午九時
次二營業日下午三時
免稅
千分之一
千分之一點四二五
千分之三
非國定假日
證券市場交易日
國定假日
人事行政局所公布之上班日
二種
三種
四種
五種
自然人股東可使用別號登記為戶名
法人股東可使用其代理人職章
未成年股東應加蓋法定代理人印鑑
公司不得對同一股東開列兩個以上戶號
透過「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申報
書面申報
電話告知
無須申報
五倍
十倍
十五倍
二十倍
採時間優先原則
證券自營商最先成交
證券經紀商最先成交
採價格優先原則,同價位者由電腦隨機選定
臺灣證券交易所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各證券經紀商
百分之七
未限制
5年
10年
15年
20年
49元
49.8元
49.9元
49.98元
向委託人預先收取款券或融資自備價款或融券保證金
無須有特別作為
限制買賣金額
停止此一證券之下單買賣
申報交易所備查後始得使用
應明顯標示證券商名稱、緊急連絡電話、服務項目、服務時間
得配置人員常駐在場管理
於公司網頁上公布自動化服務設備之詳細設置地點
語音、網際網路
電話或書信
當面委託
未滿一百五十元者為五分
一百五十元至未滿一千元者為一元
一千元以上者為五元
新臺幣一萬
新臺幣十萬
新臺幣一百萬
新臺幣一仟萬
一週
十五天
一個月
三個月
一股
一百股
買賣斷交易
約定議價交易
附買回交易
附賣回交易
全權委託投資買賣帳戶之委任人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保險業
二個營業日
三個營業日
四個營業日
五個營業日
經紀
公債
自營
以書面或電話委託證券商掛單處分
以限價委託方式向交易市場申報
如已申報而未成交,次一營業日應繼續申報,直至成交為止
擔保品之處分,以證券金融公司向證券商開設之「普通交易帳戶」處理之
40×4,000元
40×4,000×70%元
40×4,000×50%元
40×4,000×30%元
應先與客戶簽定概括授權同意書
目前為適用於上市、上櫃股票
自動沖抵委託人不必逐筆申請
資券相抵不必列入當日其融資融券限額內計算
千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