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提出財務,業務報告資料
檢查書表、帳簿
直接搜索營業所
以上皆得行使
發行
上市
上櫃
承銷
二分之一
三分之一
四分之一
五分之一
監察人會議
董事會
股東會
董、監聯席會
決議時,計算上的已發行股份總數為八十五萬股
已出席股東表決權為五十七萬股
本次決議出席股份數達法定最低出席人數
同意股份數達法定多數
發行人
簽證會計師
證券主管機關
證券承銷商
僅上市公司而已
僅上櫃公司而已
上市或上櫃公司均可
以上皆非
三個月
四個月
五個月
六個月
三個
四個
五個
六個
上市(櫃)公司辦理現金發行新股
未上市(櫃)公司現金發行新股,提撥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
上市(櫃)公司盈餘轉增資
募集設立
發行人所自行決定的期間
自申報生效日起不超過兩年的期間,並由發行人於申報時訂定
主管機關對發行人申報時間所核准的期間
與證券承銷商協商的發行期間
經調查屬實,由法院逕依職權為之
須由同案刑事部分之檢察官請求
須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之請求
須經證券主管機關之請求
董事
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監察人
檢查人
僅負擔內線交易之損害賠償責任
僅返還短線買賣之差價利益
以上(A)、(B)兩者擇一負責
以上(A)、(B)兩者皆須負責
一年
二年
三年
百分之五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二十
行政院
經濟部
財政部
行政院金管會
證券商未加入同業公會,可先行開業
證券商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開業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對於會員入會,應申報主管機關核准
以上皆是
證券投顧事業
證券經紀商
證券自營商
發行商業本票
發行公司債
為因應公司緊急資金週轉
五年
七年
變更資本額
受讓或讓與其他證券商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
董、監、經理人及持股超過百分之十股東持股變動
投資外國證券商
證券經紀業務
證券自營業務
證券承銷業務
以上皆可
立法院
中央銀行
一百萬元
二百萬元
三百萬元
沒有上限
有價證券之保管
有價證券買賣交割之帳簿劃撥
代辦證券商之融資融券事項
其他經行政院金管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證券商營業保證金
交割結算基金
交易所賠償準備金
投資人保護基金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交易所
證券金融公司
證券商公會
五億元
七億五千萬元
十二億五千萬元
十五億元
A.、B.、C.、D.
A.、B.
A.、C.
B.、D.
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應以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所需價款或有價證券為限
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應與證券商訂立轉融通契約
證券金融事業向證券商收取之融券保證金,不得以有價證券抵繳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就證券買賣所應交付或收取之價款或證券,均應經由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其委託之結算交割機構為之
應進行強制仲裁
得強制當事人和解
須以訴訟解決
申請主管機關調處
證券商及其客戶因違約交割所生之爭議
證券商間因交割結算基金分配之計算而生之爭議
證券商與其客戶因佣金計算所生之爭議
證券交易所與申請上市公司因是否合乎上市標準之爭議
與他公司合併
破產
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以上選項均正確
十日前
十五日前
二十日前
三十日前
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
促進資本形成及提升金融市場發展
提倡全民投資
公司法優先適用
證券交易法為公司法之特別法
公司法所指之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
兼採申報生效制與核准制
僅採申報生效制
僅採核准制
除募集設立以外皆為申報生效制
可有「包銷」或「代銷」兩種方式
可分為發行市場上之承銷與流通市場之承銷兩種層次
證券自營商須經證券主管機關專案許可,始能例外從事承銷業務
證券承銷商與發行人之間,係特定法律關係,而非屬契約關係
十日內
五日內
二日內
三日內
五日
七日
十日
十五日
先進先出法
最高賣價減最低買價法
股票編號法
一年六個月
甲被指派代表A公司執行董事職務後,買進B公司股票,一個月後將該股票贈與其子作為十六歲之生日禮物
甲代表A公司執行董事職務後,賣出甲個人持有之B公司股票,一個月後B公司股價下跌,A公司乃逢低大量買進
甲代表A公司執行董事職務後,賣出甲名義下之B公司股票,所得款項借其夫週轉,一個月後,B公司股價下跌,甲以自己名義買進同額股票歸還
A、B、甲皆不構成短線交易
營業保證金
手續費收入
違約損失準備
二百五十萬元
一百五十萬元
週報
半年報
月報
年報
投資分析有價證券
主辦會計
內部稽核
有承銷商評估報告者可以
可以
不可以
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才可以
十二個營業日
七個營業日
十二日
買賣報告書
公開說明書
風險預告書
承銷公告
信用評等機構
國際評等協會
證券簽證機構
公司債
金融債券
政府公債
股票
臺灣證券交易所
前一小時內
前三十分鐘起
上午九時起
上午七時三十分起
證券業
金融業
保險業
選項(A)、(B)、(C)皆是
中午十二時前
下午三時前
下午六時前
下午七時前
準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時間
準用櫃檯買賣市場之時間
準用零股交易時間
準用鉅額證券交易時間
證券商與受託人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
委託人為自然人者,應持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正本,親自簽訂受託買賣契約
委託人為法人者,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合法授權書,由被授權人辦理
證券商可接受全權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關係
配偶或成年子女關係
二親等以內關係
三親等以內關係
受託契約
交割免簽章同意書
獲利保證書
推介計畫書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二個
IC卡、網際網路
電話或書信
當面委託
該證券商之董事長、總經理
分公司經理
稽核人員
新台幣二百萬元
新台幣三百萬元
新台幣四百萬元
新台幣五百萬元
五千萬
一億
二億
三億
一佰股
一仟股
一萬股
十萬股
繼續在集中市場或店頭市場掛牌交易
在一定條件下,繼續在集中市場或店頭市場掛牌交易
停止信用交易之資格,但可繼續櫃檯買賣或上市交易
公告其股票終止櫃檯買賣或終止上市
一百人
三百人
五百人
一千人
僅由新推薦證券商以書面向櫃檯買賣中心申報
須由新舊推薦證券商聯名檢附發行公司同意書向櫃檯買賣中心申報
推薦證券不得變更
增資案向主管機關申請或申報送件之同時一併辦理
增資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十日內
增資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十五日內
增資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收足股款後十五日內
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四十
百分之五十
百分之六十
利用他人名義開立信用帳戶
曾經違反與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所訂融資融券契約,已屆滿一年者
經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
與證券商所訂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帳戶經註銷
證券投資人
證券商
300元
600元
900元
1,200元
百分之一
百分之二
百分之三
三十日
六十日
九十日
付款日
過戶日
董事會決議日
鑑價日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現金發行新股者
上市、上櫃公司辦理現金發行新股或合併發行新股者
發起設立者
發行公司債者
認購新股期間開始前
認購新股期間屆滿前
新股股票交付股東前
新股股票上市買賣前
向委託人預收全部價金
向委託人預收全部證券
向委託人預收至少一半之價金
向委託人預收至少一半之證券
證券經紀商及證券自營商
一股
十股
一百股
一千股
二十日內
三十日內
二個月
部分責任
無須負責
完全責任
可負可不負
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六億元以上者
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
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者
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二億元以上者
不得請求返還
由臺灣證券交易所依其當年度實際上市月數比例核算退還
僅得退還十二分之一
至多退還二分之一
借券
申請補正
提供擔保金
公告
四年
一個
毋須另行辦理任何手續
於開戶完成後另以電話確認其開戶,始得受託買賣
於開戶完成後另行函證確認其開戶,始得受託買賣
不接受其辦理開戶作業
採計首計尾及按實際天數計之
不計首、尾及按實際天數計之
採計尾不計首及按實際天數計之
採計首不計尾及按實際天數計之
自然人股東可使用別號登記為戶名
法人股東可使用其代理人職章
未成年股東應加蓋法定代理人印鑑
公司不得對同一股東開列兩個以上戶號
受破產宣告未經復權者
未成年人經法定代理人代理者
受禁治產宣告經法定代理人代理者
法人委託開戶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者
股務代理機構
治安機關
十
二十
三十
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