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決議
特別決議
假決議
普通決議
三人至五人
五人至七人
至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至少三人,最多不得超過董事人數的五分之一
股東會
董事會
監察人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認股人
應募人
發行人
公開招募人
公司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相同
公司之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
公司第一次發行股份,不得少於股份總數四分之一
依章程訂定之種類發行特別股
直接或間接提供股票與他人或提供資金與他人購買股票
對該他人所持有之股票,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之權益
該他人所持有股票之利益或損失之全部或一部歸屬於本人
以上皆是
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之餘額
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二倍
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三倍
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四倍
可以縮短五個營業日
可以縮短二個營業日
可以縮短一半
無任何縮短措施
二年
四年
五年
七年
十五日
一個月
二個月
三個月
五百人
四百人
三百人
二百人
主管機關
該發行股票公司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甲於A公司上市前買進A公司之股票,三個月A公司上市,甲賣出持股獲利
甲買進A公司發行但未掛牌上市買賣之特別股股票,五個月後,以高於特別股股價之價格賣出同數量A公司普通股
甲以員工身分認購A公司提撥員工優先認股之現金增資股票,於取得後三個月賣出獲利
以上皆不構成短線交易
買賣證券委託書
公開說明書
對帳單
買賣報告書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臺灣證券交易所
台灣銀行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營業保證金
手續費收入
違約損失準備
以上皆非
一日內
二日內
三日內
四日內
受破產宣告而尚未復權者
曾犯詐欺、背信等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
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有拒絕往來或喪失債信之紀錄者
受理登記後五日內
受理登記後十五日內
每月五日前
每月十五日前
證券商無論經營何項業務均須提列此二項準備金
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無論盈虧均須提列買賣損失準備
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者,由成交金額中提列違約損失準備
百分之十;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十
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二十
承銷商、自營商
自營商、經紀商
經紀商、承銷商
以上皆可
交割結算基金
賠償準備金
三個
四個
五個
六個
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應以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所需價款或有價證券為限
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應與證券商訂立轉融通契約
證券金融事業向證券商收取之融券保證金,不得以有價證券抵繳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就證券買賣所應交付或收取之價款或證券,均應經由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其委託之結算交割機構為之
聲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調解
法院應依他造之請求駁回其訴
法院得為中間判決
申請行政院金管會核可
選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或公司解散或合併之事項
公積轉增資發行新股
董事競業禁止之許可
以上選項均正確
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
得以公告方式行使其表決權
得親自出席股東會行使其表決權
得委託出席股東會行使其表決權
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165條第2項或第3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不足者
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決議未通過者
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公司之資金,除特殊情況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公司之資金,絕對不可貸與他人
公司資金可貸與他人之特殊情況指:I.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業務往來者;II.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者
公司間或行號間有短期通資金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貸與超過企業淨值百分之四十
必須轉換
公司無特別限制
債權人有是否轉換之選擇權
無效
六十日內
四十五日內
三十日內
十五日內
四個月
五個月
六個月
經調查屬實,由法院逕依職權為之
須由同案刑事部分之檢察官請求
須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之請求
須經證券主管機關之請求
一個月內
二個月內
三個月內
六個月內
可能包括公司內部人之短線交易及利用內部消息買賣圖利之情形
短線交易所獲利益所有權直接屬於公司,不須另經他人請求
利用內部消息圖利之行為主體限於公司內部人
只有利用內部消息圖利之人須負刑事責任
一年
三年
百分之三
百分之五
百分之八
百分之十
鼓勵投資股市
有投資股市風險大之警示
不得誇大或偏頗
逐一事前審查
所有交易應先申請中央銀行許可
禁止從事任何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相關交易
交易商品包括結構型商品
交易商品不包括利率衍生性商品
設置完成七日內
設置完成十日內
設置完成十五日內
開業前
I.、II.、III.
I.、III.、IV.
I.、II.、IV.
II.、III.、IV.
於取得後一年內於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出售
於取得後六個月內自行在集中交易市場出售
於取得後一年內直接在櫃檯買賣中心出售
於取得後一年內轉售與特定人
公開收購
募集
庫藏股
中央銀行
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
證券金融公司
開立受託買賣帳戶滿二個月
為年滿十八歲有行為能力的中華民國國民
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成交十筆以上
最近一年內所得與各種財產合計達所申請額度之百分之五十
融資餘額達上市或上櫃股份之百分之三十暫停融資,低於上市或上櫃股份之百分之二十恢復融資
融資餘額達上市或上櫃股份之百分之三十暫停融資,低於上市或上櫃股份之百分之十五恢復融資
融資餘額達上市或上櫃股份之百分之二十五暫停融資,低於上市或上櫃股份之百分之十八恢復融資
融券餘額達上市或上櫃股份之百分之二十五暫停融資,低於上市或上櫃股份之百分之十五恢復融資
證券商與投資人之間
證券商與證券商之間
證券交易所與證券商之間
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不具確定判決之效力
須經行政院金管會核可後,始生效力
除非經當事人認可,否則不生效力
律師
承銷商
會計師
證券分析師
公司債
金融債券
中央公債
股票
百分之一
百分之二
簡式公開說明書
電子式公開說明
轉換公司債公開說明書
協助企業募集資金優先於保障投資
保障投資優先於協助企業募集資金
協助企業募集資金與保障投資並重
將違法者移送法辦
五個營業日
七個營業日
十二個營業日
十五個營業日
政府公債
以一種為限
可有二種
不限一種
當日
五日內
1個
2個
3個
漲跌停範圍內
經證券承銷商書面推薦
經證券自營商書面推薦
經證券經紀商書面推薦
經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書面推薦
不得請求返還
由臺灣證券交易所依其當年度實際上市月數比例核算退還
僅得退還十二分之一
至多退還二分之一
一股
十股
九百九十九股
一千股
報價限當日有效
證券經紀商之每筆買賣委託申報量不得超過九千九百九十股
零股交易之買賣價格以集合競價撮合決定
零股交易之營業時間為下午一時四十分起至二時三十分止
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時
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董事會通過時
於知會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時
通知送達證券商時
一個
二個
七個
一仟萬元
二仟萬元
三仟萬元
四仟萬元
向委託人預收全部價金
向委託人預收全部證券
向委託人預收至少一半之價金
向委託人預收至少一半之證券
交割憑單
交割清單
證券支付憑單
成交當日
成交次日以前
成交次二營業日以前
無須通知
一律為五分
一律為一角
一律為二角
一律為五角
三成
四成
五成
七成
普通交割之買賣、成交日交割之買賣、集中交割之買賣
普通交割之買賣、成交日交割之買賣、特約日交割之買賣
普通交割之買賣、集中交割之買賣、特約日交割之買賣
成交日交割之買賣、集中交割之買賣、特約日交割之買賣
現在證券經紀商仍不能接受開戶買賣有價證券
依法定程序辦理開戶,但該戶頭僅能受託買入,不得賣出
依法定程序辦理開戶,但該戶頭僅能受託賣出,不得買入
現時,對於開戶或受託買賣已無限制
上市公司的資本額低於科技事業
科技事業需經一家證券承銷商書面推薦
二者中的記名股東,其所持有股份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
科技事業需經行政院金管會證明其為科技事業之明確意見書
五千萬元以上
一億元以上
一億五千萬元以上
二億元以上
不可收取
依法定費率收取
依法定費率加碼收取
依法定費率減碼收取
等價成交系統買賣有價證券
營業處所議價成交買賣有價證券
固定收益證券交易系統買賣有價證券
零股交易系統買賣有價證券
前十二個營業日
前十個營業日
前五個營業日
前三個營業日
一
二
三
四
千分之三
千分之一點四二五
千分之一
免稅
一百股
一萬股
推薦證券不得變更
須由新舊推薦證券商聯名檢附發行公司同意書向櫃檯買賣中心申報
僅由新推薦證券商以書面向櫃檯買賣中心申報
三個營業日
六個營業日
十個營業日
櫃檯買賣中心所在地
該發行人總公司所在地
以上二者均須設置
無限制,由該發行人自行決定
宣布休市
不休市,但嘉義市之證券商暫停營業
不休市,但嘉義市之證券商自行決定是否營業
不休市,且證券商全體照常營業
繼續在集中市場或店頭市場掛牌交易
在一定條件下,繼續在集中市場或店頭市場掛牌交易
停止信用交易之資格,但可繼續櫃檯買賣或上市交易
公告其股票終止櫃檯買賣或終止上市
依最近營業日之參考價格
以最近營業日所有買進報價加權平均計算之
以最近營業日最後一筆買進報價作為參考價
以最近營業日最高買進報價作為參考價格
證券商應瞭解開戶者具備有價證券投資之相當知識與經驗,始得接受開戶
證券商發現客戶為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公營事業出納人員時應徵詢櫃檯中心之許可,始得接受開戶
由資產狀況判斷,適於為櫃檯買賣者,始得接受開戶
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之代理者不能開戶
得在當日股價最高漲幅範圍內予以融券
由證券商向其他證券商借券交割
由證券商以報錯帳方式交割
由證券商向交易所申請標購以交割
應與委託人簽訂融資融券契約
委託人應開立信用帳戶
證券商受僱人員之配偶不得開立信用帳戶
融資所取得之證券得作為向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資金之擔保
以經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告得為融資融券有價證券,所為之普通交割買賣
零股交易
鉅額交易
標售
對客戶融資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二百五十
對客戶融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二百五十
對每種證券之融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十
對每種證券之融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十
其通知應以電話方式為之
如因可歸責於委託人之事由,致無法送達時,均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期為準
因可歸責於委託人之事由致無法送達時,均以證金公司接獲郵局退件之日期為準
如因可歸責於委託人之事由致無法送達時,均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期之次日為準
資券沖抵部分之交易仍應列入當日其融資限額計算
資券沖抵部分之交易仍應列入當日其融券限額計算
得僅按沖抵後之淨額予以列計融資限額及融券限額
沖抵部分之交易不得於當日循環使用
〔(27×4,000)/(40×4,000)〕×100%
〔(27×4,000)/(40×4,000×50%)〕×100%
〔(40×4,000)/(27×4,000)〕×100%
〔(27×4,000×50%)/(40×4,000)〕×100%
10元
20元
30元
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