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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會議
董事會
股東會
董、監聯席會
二分之一
三分之一
四分之一
五分之一
一年
二年
三年
五年
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
股東常會十日前
每年營業年度終了四個月
每年營業年度終了二個月
十天
一個月
二個月
三個月
可以縮短五個營業日
可以縮短二個營業日
可以縮短一半
無任何縮短措施
四個月
六個月
發行人
該有價證券承銷商
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
發行人之職員
十年
七年
超過二分之一
超過三分之一
超過三分之二
以上皆非
三人
五人
七人
九人
董事轉讓股份之日
股東名簿上董事持股記載變更之日
董事向公司申報持股變動情形之日
主管機關或公司通知董事補足之日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十億元以下罰金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五日內
七日內
十日內
十五日內
證券商分支機構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證券商一概不得投資於其他證券商
證券商不得由他業兼營,但經許可之金融機構除外
初次上櫃前之承銷股票
櫃檯買賣管理股票
初次上市前之承銷股票
以員工、原股東身分認購之現金增資股票
得擇定任何外國金融機構辦理
結匯事宜應向銀行局申報
應向中央銀行許可或指定之國內外金融機構辦理避險交易
應向投審會申報交易月報表
違約損失準備之提列對證券自營商有其適用
按月就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成交金額提列萬分之零點二八,作為違約損失準備
除彌補受託買賣有價證券違約所發生損失或經金管會核准者外,不得使用之
違約損失準備累計已達新臺幣二億元者,免繼續提列
任何一方與其持股超過50%之被投資公司,合計持有對方股份達其股份總額5%以上者
任何一方與其持股超過50%之被投資公司派任於對方之董事,超過對方董事總席次三分之一者
任何一方董事長或總經理與對方之董事長或總經理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者
委託人
證券交易所
證券經紀商
證券承銷商
混合保管
分戶保管
依雙方約定
選項(A)、(B)、(C)皆可
對證券商之轉融通,所取得之有價證券及款項得予運用
證券之運用不得用於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因融券短差之券源
運用證券,應於轉融通清結時,以同種類證券交付之
對證券商轉融通比率不得超過證券商對客戶之融資比率
十日
十五日
十四日
七日
仲裁契約應約定仲裁人或訂明選定仲裁人方式
未約定仲裁人及選定方式者,應由兩造各推一仲裁人,共同仲裁
不能依協議推定另一仲裁人時,由主管機關依申請或以職權指定之
選項(A)、(B)、(C)皆無誤
十五年
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會中已出席股東之過半數同意
自行議定
由股東會議定
由監察人決定
由常務董事會議定
無限公司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任何公司組織型態
20%
30%
40%
50%
其他董事
會計師
監察人
九個月
十二個月
許可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
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
將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撥充資本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發給新股
建請公司強化公司治理制度
四年
採申報生效制
兼採申報生效及申請核准制
採實質審查及申請核准制
採申請核准制
3年
5年
7年
10年
選任前二年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公司現任簽證會計師
選任前二年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之自然人股東
以上皆是
二日內
三日內
二日
三日
四日
五日
六小時
十小時
十二小時
二十四小時
公開說明書
交易紀錄單
對帳單
提供某種有價證券將上漲或下跌的判斷,以勸誘客戶買賣
對客戶提供有價證券之資訊,有虛偽、詐騙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接受客戶對買賣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之全權委託
選項(A)、(B)、(C)皆禁止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證券交易所受僱人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對證券交易所董事、監察人職務上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證券信託投資公司之受僱人對職務上行為要求不正利益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監察人對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不正利益
交割結算基金
營業保證金
賠償準備金
以上皆可
股票上櫃滿六個月
每股市場成交收盤價格在票面之上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設立登記屆滿五年以上
一戶
二戶
三戶
在同一家代理證券商可對每家證券金融公司各開一戶
得為融券交易之股票,其融券餘額低於該種股票上櫃股份百分之十八時
得為融券交易之股票,其融資餘額已超過融券餘額時
得為融券交易之股票,其融券餘額已達該種股票上櫃股份百分之二十五時
選項(A)、(B)、(C)皆非
十五個營業日
九個營業日
七個營業日
五個營業日
競價拍賣
詢價圈購
洽特定人承銷
公開申購
證券自營商
票券商
十二個營業日
伍萬股
壹萬股
壹拾萬股
壹百萬股
十元,一百股
十元,一千股
一百元,一百股
一百元,一千股
視為尚未停業
視為辦理解散中
視為清算程序
視為破產
連續競價
人工喊價
集合競價
兼採連續競價與集合競價
證券主管機關及證券交易所之職員雇員
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
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選項(A)、(B)、(C)皆是
借券
申請補正
提供擔保金
公告
成交當日
成交次日以前
成交次二營業日以前
無須通知
已逾五個完整會計年度
已逾三個完整會計年度
已滿五年以上
已滿三年以上
外國發行人向臺灣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之幣別
行政院金管會證期局同意之幣別
財政部同意之幣別
中央銀行同意之幣別
現金交割
餘額交割
信用交割
證券名稱或代號
證券商代號
收盤價格
股價指數
交割專戶
集保帳戶
支票存款帳戶
臺灣證券交易所
成交日當日
成交日後第一個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
成交日後第二個營業日上午十時後
成交日後第一個營業日下午六時前
暫停交易
仍然繼續交易
依該外國股票之證券主管機關決定是否繼續交易
依行政院金管會決定是否繼續交易
政府債券
公司債券
金融債券
具承銷商和櫃檯買賣經紀商資格
具自營商和櫃檯買賣經紀商資格
具經紀商和櫃檯買賣經紀商資格
具證券承銷商及櫃檯買賣自營商資格
一百人
三百人
五百人
一千人
已在交易所上市
營業範圍有重大變更,不宜繼續櫃檯買賣
營運全面停頓,無營運收入
會計師對財務報告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未逾六個月
申請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有無法獨立執行其職務者
財務或業務未能與他人獨立劃分者
發生重大勞資糾紛或重大環境污染之情事,尚未改善者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應設置專責單位
增提營業保證金
須與證金公司簽訂融資融券之代理契約
融資買進一張
融券賣出一張
融資買進二張
融券賣出二張
免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
證券交易所得稅
證券交易稅
強制公開
自願公開
有虧損時強制公開
財政部
行政院金管會
經濟部
有承銷商評估報告者可以
可以
不可以
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才可以
律師
承銷商
證券分析師
百分之一
百分之三
百分之五
百分之十
櫃檯買賣中心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櫃檯買賣中心所在地
該發行人總公司所在地
以上二者均須設置
無限制,由該發行人自行決定
興櫃股票
債券
認購(售)權證
ETF
當面委託
電報或書信
電話
電腦自動交易
電腦輔助交易
人工管制撮合終端機之交易
人工交
新台幣六億元
新台幣三億元
新台幣五億元
新台幣二億元
電腦隨機排列
時間優先
未規定
視當時委託數量決定
二十日
三個
五分鐘
十分鐘
十五分鐘
二十分鐘
證券主管機關之職員雇員
全權委託投資之同一委任人(非政府基金)對同一受任人在同一證券經紀商同一營業處所開立超過一個以上全權委託帳戶
未成年人經法定代理人代理者
委託證券商之董事代理其在該證券商開戶
每年三百六十天,按每月三十天計之
每年三百六十五天,按實際天數計之
選項(A)、(B)皆可
選項(A)、(B)皆非
行政院金管會證期局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證券商業同業公
成交日之次一營業日
成交日之次日
成交日之次二營業日
成交日之次二日
證券事業
金融事業
科技事業
觀光事業
每日
每週
每月
每季
千分之一
千分之二
千分之三
千分之一點四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