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董事、監察人
變更章程
公司解散
對董事提起訴訟
法務部
內政部
財政部
經濟部
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
解散之事由
特別股種類及其權利義務
以上皆是
二人
五人
七人
十人
三人
九人
直接或間接提供股票與他人或提供資金與他人購買股票
對該他人所持有之股票,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之權益
該他人所持有股票之利益或損失之全部或一部歸屬於本人
公司於彌補虧損後並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即可分派股息及紅利
法定盈餘公積超過資本總額百分之三十時,公司得以超過部分派充股息紅利
有盈餘年度所提存特別盈餘公積,超過該盈餘百分之二十之部分得以之分派股息紅利
公司違法分派股息紅利時,公司債權人得請求退還
由持有人以交付轉讓
不得轉讓
變更為無記名債券後轉讓之
由持有人以背書轉讓
一年
二年
三年
五年
律師法律意見書
承銷商評估報告
公開說明書
財務報告
1家
2家
3家
5家
四分之三
三分之二
二分之一
全體
十天
一個月
二個月
三個月
當然解任
待公司辦理變更登記,始生解任之效果
並無任何影響
視其股份已否辦理過戶而定
主管機關
該發行股票公司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發行公司
證券交易所
證券主管機關(即國庫)
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
董事轉讓股份之日
股東名簿上董事持股記載變更之日
董事向公司申報持股變動情形之日
主管機關或公司通知董事補足之日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十億元以下罰金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營業保證金
手續費收入
違約損失準備
以上皆非
六個月
異動前
異動當日
異動後三日內
異動後五日內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臺灣證券交易所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證券集保公司
證券商所提存營業保證金
證券商之資本全數
證券商之資本半數
臺灣證券交易所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
未滿一年
未滿三年
未滿五年
未滿七年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分之一
三分之一
經濟部商業司
中央銀行
經建會
上櫃滿六個月
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
該上櫃股票之發行公司設立登記屆滿五年以上
經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公告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股票
融資餘額達上市或上櫃股份之百分之三十暫停融資,低於上市或上櫃股份之百分之二十恢復融資
融資餘額達上市或上櫃股份之百分之三十暫停融資,低於上市或上櫃股份之百分之十五恢復融資
融資餘額達上市或上櫃股份之百分之二十五暫停融資,低於上市或上櫃股份之百分之十八恢復融資
融券餘額達上市或上櫃股份之百分之二十五暫停融資,低於上市或上櫃股份之百分之十五恢復融資
證券商公會會員自律公約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契約
證券商申報委託人違約作業要點
證券商設置標準
七日內
二十日內
三十日內
並無特殊期限規定
五分之一
百分之五
百分之三
百分之二
百分之一
股東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公司應將股東得以書面或電子行使表決權之方式載明於召集通知
股東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以上選項皆是
不分參加人別混合保管
分參加人別分別保管
分參加人別獨立保管
分股票和債券分別保管
每一季
每一月
每半年
每一星期
上市審議委員會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公告之日起
公告之日起三日內
公告之日起五日內
公告之日起十日內
短線交易行為
內線交易行為
人為炒作股票行為
不實公開說明書
所屬公司
先進先出法
最高賣價減最低買價法
股票編號法
五日
四日
三日
二日
百分之五十
百分之一百
百分之一百五十
百分之二百
投資分析有價證券
主辦會計
內部稽核
十日
證券商之股東最少為五人
證券承銷商最低實收資本額為二億元
證券承銷商之營業保證金為五千萬元
以上皆誤
僅限於在他人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交易
僅限於在自己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交易
僅限於在海外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交易
不得在自己或他人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交易
十年
六年
四年
提供某種有價證券將上漲或下跌之判斷
約定或提供特定利益或負擔損失
接受客戶之全權委託買賣有價證券
律師
承銷商
會計師
證券分析師
募集或出賣有價證券
財務預測公告
財務報告公告
重大資產處分公告
公司債
金融債券
中央公債
股票
伍萬股
壹萬股
壹拾萬股
壹百萬股
一千股
九百股
一萬股
九百九十九股
上午九時前
上午十時前
上午十一時前
上午十二時前
行政院金管會
證券業
金融業
保險業
選項(A)(B)(C)皆是
五十萬股
一百萬股
二百萬股
一千萬股
改價
減少申報數量
改交易方式
改買賣標的
不得取消
得於未成交前取消
成交後仍得減少申報數量
得隨時任意取消
三個
四個
五個
六個
十個
十二個
十五個
三十個
新臺幣六百萬元
新臺幣四百萬元
新臺幣三百萬元
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成交日之次一營業日
成交日之次日
成交日之次二營業日
成交日之次二日
行政院金管會證期局
十倍
六倍
五倍
四倍
前者為社團法人,而後者為財團法人
前者為財團法人,而後者為社團法人
兩者皆為社團法人
兩者皆為財團法人
每月終了後五日內
每月終了後十日內
每季終了後五日內
每月終了後十五日內
股價波動過於劇烈者
股權過度集中者
成交量過度異常者
連帶保證人
保證人
配偶
父母
前一個營業日
前二個營業日
前三個營業日
前四個營業日
只對買進收取
只對賣出收取
買進、賣出均收取
選項(A)(B)(C)皆非
辦理現金增資股票之事務
辦理股票之合併與分割作業
處理有關股票委外印製事項
更新財務預測
更正財務預測
重編財務預測
重新核閱財務預測
競價拍賣
詢價圈購
公開申購配售
洽商銷售
三個營業日
五個營業日
七個營業日
十二個營業日
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申報生效制
屆滿七個營業日申報生效制
申請核准制
兼採申請核准制及申報生效制
以一種為限
可有二種
不限一種
以上皆可
櫃檯買賣中心所在地
該發行人總公司所在地
以上二者均須設置
無限制,由該發行人自行決定
向委託人預收全部價金
向委託人預收全部股票
向委託人預收至少一半之價金
向委託人預收至少一半之證券
總統
行政院院長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長
台北市市長
百分之七
一律不予限制
二次
三次
四次
五次
全權決定選擇證券種類
全權決定買賣數量
全權決定買賣價格
成交當日
成交次日以前
成交次二營業日以前
無須通知
一套
二套
三套
六套
解除其職務
命令該證券商解除經理人職務
命令糾正
暫停其執行業務一個月至六個月
自營
經紀
選項(A)、(B)皆是
選項(A)、(B)皆非
當面委託
語音委託
網路委託
等價成交系統買賣有價證券
營業處所議價成交買賣有價證券
固定收益證券交易系統買賣有價證券
零股交易系統買賣有價證券
真像王網站
公開資訊觀測站
交易資訊揭示系統公告
行情單
電子業
營建業
公營事業
僅由新推薦證券商以書面向櫃檯買賣中心申報
須由新舊推薦證券商聯名檢附發行公司同意書及新推薦證券商義務承諾書向櫃檯買賣中心申報
推薦證券不得變更
對證券商辦理承銷之融資
承銷認股之融資
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融券
百分之四
百分之六
四個營業日
六個營業日
千分之六
千分之三
千分之一
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