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股人
應募人
發行人
公開招募人
二人
五人
七人
十人
20%
30%
40%
50%
股東常會之開會通知,若經收受股東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股東臨時會之公告,應於二十日前為之
股東會之通知及公告應一律以書面為之
股東常會之召集通知,應於十五日前送達股東
向經濟部報備
修改章程規定
直接由股東會選任即可
由董事長選任
開立發票總金額及營業收入額
為他人背書及保證之金額
經理人之異動情形
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之事項
可以縮短五個營業日
可以縮短二個營業日
可以縮短一半
無任何縮短措施
五分之一
四分之一
三分之一
二分之一
以各股東平均分配為準
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
以各股東之需要為準
以各股東人數為準
四分之三
三分之二
全體
五日
十日
十五日
二十日
一千股
三千股
五千股
一萬股
僅負擔內線交易之損害賠償責任
僅返還短線買賣之差價利益
選項(A)、(B)兩者擇一負責
選項(A)、(B)兩者皆須負責
1小時
6小時
12小時
24小時
新台幣二百四十萬元
新台幣五十萬元
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
新台幣六十萬元
新臺幣二十萬元
新臺幣五十萬元
相當於取得證券之金額
新臺幣一百萬元
提供集中交易之場所及設備
有價證券之承銷
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
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團體
每日
每週
每月
每季
證券商除金融機構兼營者依銀行法之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但得為票據背書
證券商除金融機構兼營者外,得購買非營業用不動產
證券商除金融機構兼營者外,原則上不得向非金融機構借款
證券商除金融機構兼營者外,非屬業務所需,不得借貸予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
不得兼任其他證券商之任何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被投資證券商之董事或監察人
不得兼任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職務
不得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之任何職務
不得兼任其他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職務
任何一方與其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被投資公司,合計持有對方股份達其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者
任何一方與其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被投資公司派任於對方之董事,超過對方董事總席次三分之一者
任何一方董事長或總經理與對方之董事長或總經理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者
以上皆非
承銷商、自營商
自營商、經紀商
經紀商、承銷商
以上皆可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復華證券金融公司
各證券商自行公布
經濟部商業司
中央銀行
財政部
經建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臺灣證券交易所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臺灣證券交易所結算部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證券金融事業
戶口名簿
存款證明
有價證券
印鑑或簽名式樣
融資餘額達上市或上櫃股份之百分之三十暫停融資,低於上市或上櫃股份之百分之二十恢復融資
融資餘額達上市或上櫃股份之百分之三十暫停融資,低於上市或上櫃股份之百分之十五恢復融資
融資餘額達上市或上櫃股份之百分之二十五暫停融資,低於上市或上櫃股份之百分之十八恢復融資
融券餘額達上市或上櫃股份之百分之二十五暫停融資,低於上市或上櫃股份之百分之十五恢復融資
公積轉增資
解任董事
請求監察人說明財報疑義
董事競業行為之許可
二席以上之相同董事
相互投資之公司
業務資金往來
以上皆是
一年
二年
三年
五年
三人
四人
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165條第2項或第3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不足者
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決議未通過者
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3年
5年
7年
10年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經濟部
先彌補虧損
先分派股息
先分派紅利
先償還債務
單獨賠償責任
區別賠償責任
連帶賠償責任
懲罰性賠償責任
六個月
三十日
1個月
3個月
4個月
6個月
以最高賣價與最低買價相配,再取次高賣價與次低買價相配,依序計算差價
對於差價利益之交易股票所獲配之股息不列入計算
計算差價利益最後一筆交易日起至交付公司時,其法定利息,不列入計算
計算差價利益買賣所支付證券商之手續費及交易稅,自利益中不扣除
百分之五十
百分之一百
百分之二百
百分之十
集中交易市場
店頭交易市場
報備股票交易
二億
三億
四億
五億
最近三年未曾受主管機關撤銷部分營業許可之處分者
最近二年未曾受主管機關為停業處分者
最近一年未曾受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依其章則處以停止或限制買賣之處分
兩家以上的地方性報紙
一家以上全國性電視新聞
公司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兩家以上的廣播電台
對證券商科以罰鍰
對該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科以罰鍰
命令該證券商解除違法董、監、受僱人之職務
交割結算基金
營業保證金
賠償準備金
證券交易所
投資人
證券商
協助企業募集資金優先於保障投資
保障投資優先於協助企業募集資金
協助企業募集資金與保障投資並重
將違法者移送法辦
更新財務預測
更正財務預測
重編財務預測
重新核閱財務預測
證券經紀商
證券自營商
證券承銷商
應採核准制
申報之日起,滿七個營業日自動生效
不須檢附公開說明書
以現金溢價轉資本者,一年以一次為限
申報當日
申報當日之次一營業日
申報當日之次二營業日
申報當日之次三營業日
二種
三種
四種
五種
二十日內
三十日內
六十日內
九十日內
間接金融
短期金融
直接金融
內部金融
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重大變更揭示系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資訊系統
內部稽核作業媒體申報系統
公開資訊觀測站
公司債
金融債券
政府公債
股票
臺灣存託憑證(TDR)
全球存託憑證(GDR)
美國存託憑證(ADR)
歐洲存託憑證(EDR)
每月五日前
每月十日前
每月十五日前
應立即通知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
治安機關
行政院金管會
投信事業
原委託事項尚未成交者
委託數量大於一百交易單位者
原委託申報已超過三十分鐘者
委託金額大於新臺幣一百萬元者
開戶順序
財力大小
身分證編號順序
由投資人選擇
十六歲
十八歲
二十歲
未規定,如未成年者,僅須法定代理人代理即可
一個月
二個月
三個月
協辦承銷商
主辦承銷商
該公司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次一營業日
次二營業日
次三營業日
次四營業日
主管機關之強制規定
證券交易所之契約要求
市場自然形成
各上市公司之共識
行政院金管會證期局
證券主管機關及證券交易所之職員雇員
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
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選項(A)、(B)、(C)皆是
三十分鐘
六十分鐘
九十分鐘
未規定
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於較低買進申報
較低買進申報優先於較高買進申報
較高賣出申報優先於較低賣出申報
依電腦隨機排列
二個
三個
四個
五個
七日
財務或業務未能與他人獨立劃分者
經發現有重大非常規交易,尚未改善者
申請公司之董事會或監察人,有無法獨立執行其職務者
選項(A)、(B)、(C)皆是不宜上市原因
股票開始櫃檯買賣之日起一年內
股票開始櫃檯買賣之日起三年內
申請上櫃之日起三年內
申請上櫃之日起一年內
自營
經紀
選項(A)、(B)皆是
選項(A)、(B)皆非
新臺幣六百萬元
新臺幣四百萬元
新臺幣三百萬元
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十個
十二個
十五個
三十個
九個月
櫃買中心之特別給付結算基金及其孳息
由櫃買中心先代墊,事後向券商追繳
該違約證券商所繳存之結算基金及其孳息
櫃檯買賣中心所指定之證券商所繳存之結算基金及其孳息
證券事業
金融事業
科技事業
觀光事業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四十
報請主管機關停止甲公司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契約
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終止甲公司有價證券櫃檯買賣
通知甲公司停止其有價證券之櫃檯買賣
逕行終止甲公司有價證券櫃檯買賣
百分之一百二十
百分之一百三十
百分之一百四十
無記名政府債券
未上櫃股票
公債
承銷
股價波動過於劇烈者
股權過度集中者
成交量過度異常者
商業銀行
行政院金管會證期局指定之銀行
銀行局
四個營業日
五個營業日
六個營業日
七個營業日
證所稅及證交稅
證交稅及營業稅
證交稅
利息所得稅
百分之三
千分之一
千分之三
百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