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
二年
三年
五年
超過四分之ㄧ
超過三分之ㄧ
超過二分之ㄧ
超過三分之二
五人
二人
九人
十人
債權人
董事會
監察人
法院
公司董事長
簽證會計師
曾在財務報告上簽名的公司職員
以上皆是
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165條第2項或第3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不足者
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決議未通過者
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發行人
職員
證券承銷商
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
十五年
十年
七年
資產負債表
公開說明書
股東會議記錄
董事會議記錄
證券主管機關所定事項
為他人背書及保證之金額
開立發票總金額及營業收入額
以上選項均正確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服刑期滿逾五年者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限制行為能力人
以上皆非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二十五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臺灣證券交易所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三
五
七
十
甲於A公司上市前買進A公司之股票,三個月A公司上市,甲賣出持股獲利
甲買進A公司發行但未掛牌上市買賣之特別股股票,五個月後,以高於特別股股價之價格賣出同數量A公司普通股
甲以員工身分認購A公司提撥員工優先認股之現金增資股票,於取得後三個月賣出獲利
以上皆不構成短線交易
董事
經理人
以上職務皆不得擔任
日報
週報
月報
雙週報
買賣損失準備金
違約損失準備金
交割結算基金
營業保證金
初次上櫃前之承銷股票
櫃檯買賣管理股票
初次上市前之承銷股票
以員工、原股東身分認購之現金增資股票
四年
任何一方與其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被投資公司,合計持有對方股份達其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者
任何一方與其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被投資公司派任於對方之董事,超過對方董事總席次三分之一者
任何一方董事長或總經理與對方之董事長或總經理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者
一個月
二個月
三個月
四個月
作為其辦理融資業務之資金來源
作為向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證券之擔保
有價證券之自營買賣
銀行存款
應經行政院金管會之核准
五年以上之證券經紀業務
資產淨值達新臺幣十二億元以上
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高於百分之一百者
經濟部商業司
中央銀行
財政部
經建會
由出質人及質權人填具「質權設定通知書」並於股票背書後送交公司辦理登記,經登記後始得對抗公司
公司應出具質權設定證明書
以集保事業保管之有價證券為設質之標的者,由該事業將有關事項通知公司辦理登記
質權存續期有關股票孳息之領取,應於質權設定書中約定由何人領取
仲裁契約應約定仲裁人或訂明選定仲裁人方式
未約定仲裁人及選定方式者,應由兩造各推一仲裁人,共同仲裁
不能依協議推定另一仲裁人時,由主管機關依申請或以職權指定之
選項(A)、(B)、(C)皆無誤
行政院
20%
30%
40%
50%
公司發起人
公司股東
公司董事
公司監察人
公積轉增資
解任董事
請求監察人說明財報疑義
董事競業行為之許可
百分之五
百分之三
百分之十五
股東會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應寄發開會通知
得於開會前一定時日,以公告方式為之
股東常會須寄通知,而臨時會則以公告方式為之
五日
七日
十日
十五日
會計師公會
經濟部
公司現有資產之總值
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之餘額
選項(B)餘額之半數
未予以限制
至少每月召開一次
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
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六個月
人為炒作股票違法行為
內線交易行為
短線交易行為
不實製作申報財務報告
喪失公司董事身分三個月者
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的股東
由公司董事獲悉內部消息的證券商營業員
五個
七個
十個
十四個
新臺幣二萬元以上,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新臺幣四萬元以上,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
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
新臺幣八萬元以上,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
十八
二十
二十二
三十
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或融券
有價證券之借貸或為有價證券借貸之代理或居間
因證券業務受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
不得兼任其他證券商之任何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被投資證券商之董事或監察人
不得兼任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職務
不得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之任何職務
不得兼任其他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職務
證券交易所
行政院金管會
委託人
證券經紀商
十五個營業日
九個營業日
七個營業日
五個營業日
律師
承銷商
會計師
證券分析師
法定盈餘公積
庫藏股票交易產生之資本公積
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溢價
受領贈與之所得
買賣報告書
風險預告書
募集說明書
證基會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櫃檯買賣中心所在地
該發行人總公司所在地
以上二者均須設置
無限制,由該發行人自行決定
成交前均有效
當日
二日內
無效
二億元
三億元
六億元
十億元
證券業
金融業
保險業
選項(A)、(B)、(C)皆是
發行公司行為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足以影響其上市後之證券價格
發行公司財務未能與他人獨立劃分
發行公司有重大非常規交易,尚未改善者
以上均是
當面委託
電報或書信
電話
一千股
九百股
一萬股
九百九十九股
現金交割
餘額交割
信用交割
選項(A)、(B)、(C)皆可
全權決定選擇證券種類
全權決定買賣數量
全權決定買賣價格
電腦輔助交易
電腦自動交易
人工管制撮合終端機交易
人工交易
I.、III.、V.
II.、IV.、V.
II.、III.、V.
I.、IV.、V.
普通交割之買賣、成交日交割之買賣、集中交割之買賣
普通交割之買賣、成交日交割之買賣、特約日交割之買賣
普通交割之買賣、集中交割之買賣、特約日交割之買賣
成交日交割之買賣、集中交割之買賣、特約日交割之買賣
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
櫃檯買賣確認書
選項(A)、(B)皆是
受託買賣契約
圈存準備金
給付結算基金
違約準備金
客戶與客戶自行支付
由買方證券商向賣方證券商辦理
由賣方證券商向買方證券商辦理
帳簿劃撥
含息交易
除息交易
含權交易
除權交易
一千
五百
三百
一百
九個月
二十日
三十日
四十五日
須經臺灣證券交易所同意
毋須經行政院金管會同意,僅須向臺灣證券交易所申請即可
僅須向櫃檯買賣中心申請
須經行政院金管會許可並與櫃檯買賣中心完成簽約
十二日
二十二日
二十七日
每日
每週
每月
每季
融資人
融券人
證券商
可以議定
申報客戶違約
申報錯帳
通知客戶以現款現券交割
代墊款券
I.、II.、III.、IV.
I.、II.
II.、III.、IV.、V.
300元
600元
900元
1,200元
40×4,000元
40×4,000×70%元
40×4,000×50%元
40×4,000×30%元
未兼營證券業務之商業銀行
未兼營證券業務之票券商
申報書件不完備
應記載事項不充分
為保護公益
十二個營業日
公司資產減少
負債增加
每股盈餘稀釋
公司淨值減少
證券金融事業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時
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董事會通過時
於知會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時
通知送達證券商時
銀行業
製造業
服務業
政府機關
上午九時前
上午十時前
上午十一時前
上午十二時前
次一營業日
次二營業日
次三營業日
次四營業日
比照一般股票
比照變更交易方法股票
比照零股交易
比照中央鉅額公債
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
未於營業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召開股東常會完畢
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並申報之財務報告,未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
虛設過戶機構而不辦過戶
非屬同一集團企業
任何一方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股份為不同之股東持有者
雙方互為有價證券初次上市或上櫃評估報告之評估
任何一方董事長與對方之董事長具有二親等以外親屬關係者
實收資本額五千萬元以上
獲利能力達一定水準
持有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記名股東不少於三百人
董、監及大股東持股依規定集中保管
三日內
五日內
股票開始櫃檯買賣之日起一年內
股票開始櫃檯買賣之日起三年內
申請上櫃之日起三年內
申請上櫃之日起一年內
特別股票
庫藏股票
標的股票
管理股票
無
一家
二家
三家
依公司法設立滿二個完整會計年度
持有股份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記名股東人數不少於三百人
應於興櫃股票市場交易滿六個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