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III.、IV.
I.、II.、III.
II.、III.、IV
II.、IV
合併或解散
負責人因執行職務涉訟而解除其職務
與國外交易所簽訂備忘錄
變更機構名稱
新臺幣五千萬元
新臺幣二億元
新臺幣四億元
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I.、II.、III.、IV.、V.
I.、III.、IV.、V.
I.、III.、IV.
僅I.、IV.
僅I.、II.、III.
僅III.、IV.
I.、II.、III.、IV.皆有
期貨交易所得依章程規定,責令本人了結其於期貨交易所所為之交易
期貨交易所得對該會員處以罰鍰
期貨交易所得沒收其繳交之結算保證金
期貨交易所不得指定其他會員了結其於期貨交易所所為之交易
主管機關不得授權其他機構簽訂合作協定
簽訂合作協定須經過財政部核准
基於保密原則,主管機關不得請求相關金融機構提供任何紀錄予外國機構
主管機關得與國外機構簽訂資訊交換之合作協定
外匯經紀商經核准在其營業處所經營之外幣保證金交易
金融機構經核准在營業處所經營之交換交易(swaps)
金融機構經核准在營業處所經營之貨幣選擇權
以上皆非
結算會員以有價證券抵繳結算保證金時,其占應繳結算保證金總額之比例
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的種類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之期貨交易不適用期貨交易法之規定
期貨交易所之董事對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當利益
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
期貨交易所申請設立許可之申請事項,有虛偽之記載者
期貨商受託從事非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期貨交易
期貨結算機構所在地
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以上皆是
期貨結算機構之債權人不得請求扣押結算保證金
期貨結算機構收取之結算保證金須與自有資產分開存放
期貨結算機構收取之結算保證金須依結算會員經營之業務種類分離處理
期貨結算會員之債權人得請求扣押該結算會員之結算保證金
由期貨結算機構派員接手該會員之相關帳戶
由主管機關成立特別小組接手該會員之相關帳戶
將該會員之相關帳戶移轉給與該會員簽訂承受契約的其他會員
選項(A)、(B)、(C)皆是
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並未違反期貨交易法之規定,而係違反公司法之規定
應先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並應以該機構名義申請
不須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只需以機構名義申請
得以金融機構信託之名義申請
經股東會同意後申請
新臺幣一千萬元
新臺幣二千萬元
5年
10年
15年
20年
至期貨商服務後三個月未參加職前訓練
自期貨商離職滿三年後,未再至期貨商任職並辦理業務員登錄者
自資格證書所載核發日起五年一直未曾辦理期貨業務員登錄者
於至期貨商服務後參加職前訓練第一次成績不合格者
可由風險管理人員兼任
可由稽核人員兼任
可由結算交割人員兼任
不可以由其他業務員兼任
半年
1年
2年
3年
本國期貨商之業主權益低於最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六十時,應即向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申報
本國期貨商之業主權益低於最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時,除處理原有交易外,應即停止收受期貨交易人之下單,並向主管機關與其指定之機構提出改善計畫
期貨商不得購置非營業用之不動產
期貨商之資金,經期貨公會同意,可以貸與其股東
期貨商受託期貨交易,於辦理開戶時,應與期貨交易人簽訂受託契約
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時,應由具有業務員資格者為之
在開戶前期貨商應告知期貨交易人,各種期貨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及可能之風險
開戶後應將受託契約交付予期貨交易人,但風險預告書則由期貨商留存
期貨商應設置客戶明細帳,逐月計算每一客戶保證金專戶存款餘額之變動情形,並編製所有客戶保證金專戶存款餘額明細表
期貨交易人之權益數低於各期貨交易所規定之維持保證金數額者,期貨商應即辦理催繳
期貨商應按月編製對帳單一式二份,並於次月五日前填寫,一份送交期貨交易人,一份由期貨商保存
期貨商應保存對帳單二年,其資料得以媒體保存
甲期貨商六月一日為因應公司緊急資金週轉,向非金融機構借款,並於翌日向主管機關申報
期貨商應依規定編製年度財務報告,並至遲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六個月內公告之
期貨商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上月份會計科目月計表、財務比率月報表及期貨交易量月報表
期貨商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具備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外國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
對申請許可營業種類,具備國際期貨業務經驗及財務結構健全者
最近一年在其本國未曾受期貨有關主管機關或自律機構之處分
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二年
期貨商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購置非營業用之不動產
期貨商經公司董事會之同意,得購置非營業用之不動產
期貨商經期貨交易所之同意,得購置非營業用之不動產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業務員非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務
異動時應向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辦理登記
從事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之業務員,具有證券商業務員資格即可
從事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之業務員與內部稽核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營業保證金
違約準備金
交割結算基金
交易保證金
台北市期貨商業同業公會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經濟部商業司
行政院金管會
信用合作社
票券業
證券經紀業
證券商兼營期貨經紀業務者
委任期貨商
期貨交易所指派
期貨商同業公會指派
應即刻停止交易
受託買賣證券
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證券相關期貨交易
代理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
代客操作
接受期貨交易人全權委託之交易
收受期貨交易人佣金、手續費
洩漏期貨交易人之資料
三年
四年
主管機關
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
客戶開戶資格限制依期貨商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期貨交易輔助人發現交易人開戶資料不全,可先接受其交易委託,事後再補正
期貨交易輔助人對於新開戶之委託人,應就其填寫事項詳予核對有無錯誤遺漏,且非俟完成開戶手續,不得接受其委託
期貨交易輔助人應就其營業範圍內之期貨交易法令、交易所規章等各項資料提供予客戶參考
業務員甲
業務員所屬期貨商
期貨交易所
期貨商業同業公會
期貨商有關客戶保證金專戶之規定
期貨信託事業有關期貨信託基金之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關證券信託基金之規定
期貨服務事業之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中央銀行定之
期貨信託事業之管理,僅適用信託及信託業管理之法律
期貨信託事業於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可不提出公開說明書
期貨信託事業於募集期貨信託基金,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
期貨信託事業之管理,除依期貨交易法或其所發布命令之規定外,適用信託及信託業管理之法律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關,就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得對於基金資產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僅處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行政罰鍰
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四十
百分之五十
百分之六十
僅II.、III.
僅I.、II.、IV.
鄉鎮市調解條例
民事訴訟法
商務仲裁條例(現已修正為仲裁法)
無特別規定
公司法
民法
證券交易法
商業團體法
客戶保證金
承受之期貨商
移轉之期貨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