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的規範範圍包括期貨經紀商接受期貨交易人委託至國外進行期貨交易
期貨交易種類包括期貨契約、期貨選擇權契約、選擇權契約及槓桿保證金契約四種
選擇權契約之標的物可為黃金
行政院得公告黃金期貨選擇權契約不適用期貨交易法
僅A.、B.、E.
僅C.、D.
僅A.、B.、C.、E.
僅B.、C.、D.、E.
得於未來特定期間內,依約定方式結算差價
槓桿保證金契約的履行方式僅為結算差價,不包括交付約定物
當事人取得權利的方式包括支付價金一定成數之款項
當事人取得權利的方式包括取得他方授與之一定信用額度
有了結之義務
無了結之義務
可暫緩履約
可委託其他期貨交易輔助人協助了結
交易制度
結算制度
期貨商管理
選項(A)、(B)、(C)皆是
發行無記名股票
於章程中限制股東資格
遴選非股東之相關專家擔任董事
於章程中限制股票轉讓之對象
A.、B.、C.、D.
A.、B.、C.
B.、C.、D
B.、D.
應於營業處所備置期貨交易、監視及保證金、權利金作業之相關文件,供主管機關調閱查核
期貨商之財務、業務資料因屬商業機密,故不在公布範圍
應將每日成交契約之名稱、價格、數量等資料儘速發布並於適當場所揭示
應按日製作期貨交易行情表於交易所揭示處公告
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並未違反期貨交易法之規定,而係違反公司法之規定
由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自行提列
每年提列之比率,由主管機關視盈餘狀況指定之
每年提列之比率,由董事會決議,報主管機關核准
以上皆是
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的百分之七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的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章程應依公司法規定
股東資格及股份轉讓之限制,非經載明於章程,不生效力
期貨商受託從事主管機關公告以外之期貨交易之最重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五年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之最重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五年
槓桿交易商業務員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進行交易之最重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五年
期貨交易所董事對於違背職務上行為要求收受不正利益之最重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七年
事實發生之次日
事實發生或處理完成三日內
事實發生或處理完成五日內
按月彙報
開除結算會員之資格
暫停所有期貨交易
立刻將相關帳戶移轉給其他結算會員
調整結算保證金之金額
A.、B.
B.、C.
C.、D.
專案檢查並予輔導
立即提高保證金額度
暫停其於結算機構之結算交割
專案檢查並督導承受結算會員接辦其結算交割事務
對期貨交易人處以罰鍰
限制期貨商交易數量
同一交易日內,多次追繳結算保證金
立刻暫停所有期貨交易契約之執行
3日
5日
10日
15日
半年
1年
2年
3年
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二年
內部稽核
具有業務員資格之業務員
一般職員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話進行者,須同步錄音存證
錄音及傳輸紀錄須保存至少一年
以傳真機傳輸買賣委託書內容時,應將傳輸內容存檔備查
期貨交易有爭議者,委託紀錄應保留至爭議消除為止
百分之三十到八十
百分之四十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一百二十
百分之一百五十
百分之兩百
百分之兩百五十
本國專營期貨商之名稱應標明期貨之字樣
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者,其名稱亦應標明期貨之字樣
期貨商因期貨業務所生債務之債權人,對於期貨商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有優先受清償之權利
期貨商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其金額係由主管機關定之
期貨商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開業
期貨商應將許可證照懸掛於營業處所之顯著位置
期貨商之宣傳資料,應保存二年
期貨商為自己或客戶從事之期貨交易量,達本國或外國期貨交易法令應申報之數額,公司應於知悉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應於每次買賣時,以書面文件區別其為自營買賣或受託買賣
經理人、業務員皆得同時兼任自營部門與經紀部門之工作
應各別獨立作業,且業務資訊不得互為流用
不得有利益衝突或足致損害客戶權益之行為
A.、C.、D.
A.、B.、D.
B.、C.、D.
期貨經紀商為處理錯帳之需要,得於本公司開戶從事期貨交易
期貨經紀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於其本公司或其他期貨商開戶,為自己利益之計算從事期貨交易
金融機構兼營期貨業務者,為所營業務之需要,得於其本公司或其他期貨商開戶,為自己利益之計算從事期貨交易
期貨商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不得以自己之名義或利用他人名義從事期貨交易
應提供受託契約及風險預告書
接受未能提出法人授權開戶證明書者之法人開戶
應指派專人作契約內容、期貨交易程序之解說
受託契約及風險預告書應交由客戶簽章並加註日期存執
期貨商經營期貨經紀業務時,應按月就當月經紀已實現之淨利,提列百分之二作為違約損失準備
期貨商所提列之違約損失準備,除彌補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所發生損失或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使用之
期貨商所提列之違約損失準備,累積已達法定最低之實收資本額、營業所用資金或營運資金之數額者,得免繼續提列
期貨商所提列之違約損失準備,於計算營利事業所得時,應依稅法之規定辦理
期貨經紀商之債權人,均得對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款項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期貨經紀商之債權人,均不得對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款項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期貨經紀商之債權人,非經期貨交易所之核准,不得對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款項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期貨經紀商之債權人,非依期貨交易法規定,不得對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款項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半年內
一年內
二年內
三年內
一個月
二個月
期貨信託事業之管理,除依期貨交易法或其所發布命令之規定外,適用信託及信託業管理之法律
期貨信託事業於募集期貨信託基金,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關,就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得對於基金資產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僅處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行政罰鍰
契約雙方當事人接到期貨交易人之申訴等,應自行處理
佣金及其它相關費用可依雙方議定,不需明示於委任契約中
契約雙方當事人應行提供資訊及服務事項之範圍
任一契約當事人請求他方提供必要之相關業務、財務資料,得依情況拒絕
經濟部
財政部
行政院金管會
法院
僅A.、C.
僅A.
以上皆非,因規定不可選任人員陪同到場
不合法,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合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甲是進行股票現貨交易,故其行為係屬合法
甲是以乙名義進行交易,故其行為係屬合法
A.、D.
僅A.、B.
僅B.、C.、D.
僅A.、B.、C.
同一委託人買入並賣出同一期貨交易契約,而使買入與賣出之部位相互抵銷
為了遲延交割之目的,而將一持有已久之部位以另一新的部位來取代
同一客戶的綜合帳戶(omnibusaccount)由二個不同之經紀人同時為該帳戶進行相反而恰好可以沖銷的委託,但該客戶並未事先安排此種沖銷
外匯期貨契約
股價指數期貨選擇權契約
股票選擇權契約
政府公債期貨契約
結算會員資格
股東資格
業務委員會委員資格
經期貨交易所申請
期貨契約未平倉量超過現貨市場庫存量
避險交易不足三分之一
選項(A)、(B)、(C)皆非
受託買賣部門之經理人
自行買賣部門之經理人
結算交割部門之經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