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III.、IV.
I.、II.、IV.
I.、II.、III.
II.、III.、IV.
新臺幣十二萬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尚未退會或未被停止交易
已完成退會
已停止交易
由會員決定是否停止交易
通知期貨商業同業公會對有缺失之期貨商進行輔導即可
為適當處置並按月彙報主管機關備查
逕行對期貨商處分即可
僅提董事會報告
期貨交易法的規範範圍包括期貨經紀商接受期貨交易人委託至國外進行期貨交易
期貨交易種類包括期貨契約、期貨選擇權契約、選擇權契約及槓桿保證金契約四種
選擇權契約之標的物可為黃金
行政院得公告黃金期貨選擇權契約不適用期貨交易法
I.、III.
I.、IV.
II.、III.
II.、IV.
實收資本額
淨值
財務比率
所從事之業務種類
不在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交易之期貨商亦可簽訂
由期貨交易所申報主管機關核備
由期貨交易所提報董事會即可
須訂明結算保證金之收取方式
中央銀行
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主管機關
期貨交易所董事會
僅I.、II.
僅I.、III.
僅II.、III.
期貨結算機構所在地
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選項(A)、(B)、(C)皆是
應與自有資產分離存放
應依結算會員業務範圍分離處理
得與自有資產一起存放
結算保證金存放機構非依期貨交易法之規定,不得請求扣押結算保證金
曾因違背期貨交易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
曾因違反期貨交易法令,經法院有罪之刑事判決確定未滿五年者
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職員
以上皆是
三年
二年
一年
半年
於開始營業後繳交
向國庫繳交
期貨商因期貨業務所生債務之債權人,不得對該項保證金主張任何權利
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新臺幣四億元
新臺幣二億元
新臺幣五千萬元
新臺幣六億元
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每季提列一次
從當季之稅後盈餘中提列
買賣損失準備係用以彌補買賣損失額超過買賣利益額之差額
提列比率為百分之二十
五年
低於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五
低於最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
低於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五
低於最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
內部稽核
具有業務員資格之業務員
一般職員
期貨商非因業務上關係發生仲裁
期貨商之股東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五之持有股份變動者
期貨商變更期貨交易結算交割之期貨商
期貨商進用業務人員
期貨商得以主管機關之營業許可為財務健全之保證
期貨商宣傳資料之形式及內容,由期貨商訂定,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期貨商宣傳資料應保存三年
期貨商宣傳資料的形式及內容,經期貨商經理人審核及簽名或蓋章後始可使用
期貨商不得購置非營業用之不動產
期貨商於接受委託從事期貨交易前,應先與委託人簽訂受託契約
期貨商受理及執行期貨交易委託時,以電話進行者,必須同步錄音存證
期貨商得設置內部稽核,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公司財務及業務,並作成稽核報告,備供查核
I.、II.、III
公司應向本國期貨交易所申報,同時向主管機關申報
公司應向本國期貨交易所申報,但無庸向主管機關申報
公司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但無庸向本國期貨交易所申報
公司無庸向主管機關及本國期貨交易所申報
期貨商訂定內部控制制度之目的,係為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置許可之用
期貨商非經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修訂或變更其內部控制制度
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之訂定變更,應報經股東會同意,並留存備查
期貨商之內部控制制度,經主管機關通知變更者,應於期限內變更
甲期貨商總經理之配偶,得至乙期貨商開戶
甲期貨商業務部經理,可利用其朋友名義至乙期貨商開戶
甲期貨商總經理之親妹妹,得至乙期貨商開戶
甲期貨商之總務人員,得至乙期貨商開戶
累積盈餘至少為實收資本額的10%
累積盈餘至少為實收資本額的50%
無累積虧損
累積虧損最多不超過實收資本額的10%
基於專業操作能力之考量,得全權代客戶決定期貨交易之種類、數量及價格
不得為客戶進行非必要之交易
期貨商兼營自營與經紀業務時,應於每次買賣時,以書面區別之
應於月底編製對帳單分送期貨交易人
僅強調期貨交易之優點好處並廣為宣傳期貨交易適合所有人士參與
期貨交易操作簡易,獲利空間很大,可一夜致富
期貨交易是一種避險交易,故投資人若從事期貨避險交易,絕無風險
期貨商負債總額扣除期貨交易人權益後,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
期貨商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總額
期貨商除由他業兼營者另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存百分之十特別盈餘公積
期貨商不得為任何保證人、票據轉讓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但依法律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為期貨商與期貨商間所訂之契約,其目的為當期貨商無法續行營業時,將所屬期貨交易人之帳戶與金額移轉至與其訂約之期貨商處理
期貨商須於開始營業前向行政院金管會申報此承受契約
期貨商無法續行營業而須依約定移轉交易人帳戶與明細所生費用,應由移轉之期貨商負擔
如期貨商為結算會員時,尚須依期貨結算機構之指示辦理移轉事宜
應由專責部門辦理,但不須指派專人負責管理
不須由專責部門辦理,但應指派專人負責管理
應由專責部門辦理,並應指派專人負責管理
以上皆非
收受期貨交易人追繳之保證金
接受期貨交易人全權委託之交易
洩漏期貨交易人之資料
依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或條件辦理期貨交易輔助業務
期貨交易輔助人得代理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
期貨交易輔助人得接受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之委託單並交付期貨商執行
期貨交易輔助人所招攬之期貨交易人欲從事非證券相關之期貨交易,另與期貨商簽訂受託契約等相關文件後,可於期貨交易輔助人處委託執行
期貨交易輔助人係接受期貨商之委任,從事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
得單獨以期貨交易輔助人之名義為之
以證券相關期貨業務為限
應以委任期貨商之名義為之
營業保證金
違約準備金
交割結算基金
交易保證金
除依期交法或期交法所發布命令之規定者外,適用信託及信託業管理法律
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得自行募集信託基金,不須經主管機關核准
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時應提出公開說明書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刑事責任
期貨交易輔助人應於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前,提供受託契約、風險預告書及載明期貨交易輔助人與期貨交易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說明文件等開戶資料
指派合格業務員向期貨交易人說明相關權利義務及風險
相關資料交由期貨交易人簽名或蓋章加註日期存執,並送交委任期貨商確認並簽名或蓋章
僅III.
僅I.、III.、IV.
不包括與該消息相關之現貨交易
包括與該消息相關之期貨交易
該消息足以影響期貨交易價格
有正當理由相信該消息已公開者,不在此限
期貨交易顧問
期貨交易輔助人
期貨基金經理人
期貨經紀商
是,即俗稱之「炒單」(churning)
是,行為人可被處以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是,行為人可被科以達五十萬美元之罰金
先向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登錄為仲介商(IB)
先向全國期貨公會(NFA)登錄為仲介商(IB)
先向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登錄為期貨交易顧問(CTA)
先向全國期貨公會(NFA)登錄為期貨交易顧問(CTA)
主管機關為內閣總理大臣
外幣期貨所依據的法令為金融期貨交易法
股價指數期貨所依據的法令為金融期貨交易法
短期利率期貨所依據的法令為金融期貨交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