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依國內外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期貨市場之規則或實務
不一定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交易
包括衍生自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等契約
選項(A)(B)(C)皆是
外匯經紀商經核准在其營業處所經營之外幣保證金交易
金融機構經核准在營業處所經營之交換交易(swaps)
金融機構經核准在營業處所經營之貨幣選擇權
以上皆非
種類以主管機關公告者為限,交易所則不須公告
交易所以主管機關公告者為限,種類以行政院公告者為限
交易所及種類均以行政院公告者為限
種類及交易所均以主管機關公告者為限
二分之一
三分之一
四分之一
四分之三
由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自行提列
每年提列之比率,由主管機關視盈餘狀況指定之
每年提列之比率,由董事會決議,報主管機關核准
以上皆是
除有特殊情形外,不得超過三個月
由主管機關視期貨交易契約種類而定
沒有准駁期間的限制
除有特殊情形外,不得超過六個月
五分之一
六分之一
應簽訂期貨結算交割契約
應載明期貨結算、交割手續費收取標準
得因契約一方當事人解散或業務許可之撤銷而終止
由期貨交易所兼營之期貨結算機構,應先經財政部核准
期貨結算機構的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
期貨結算機構的營業、財務應獨立
期貨結算機構的組織型態由主管機關定之
應與期貨商之自有資產分離
應設置客戶明細帳,每日計算餘額
因該保證金屬期貨商資產,故期貨商之債權人得對該款項請求扣押
得用以支付經紀商之佣金、利息及手續費
期貨商經營經紀及自營期貨業務者,其業務資訊得互相流用
期貨商應設置內部稽核
期貨商經營期貨業務,應由登記合格之業務員執行業務
期貨商應將公司執照、許可證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懸掛於營業處所之顯著位置
調整後淨資本額
維持期貨交易未平倉部位所需之最低限度保證金總額
期貨商向期貨結算機構繳存之結算保證金
最低實收資本額
限於彌補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所發生之損失
限於彌補買賣損失額超過買賣利益額之差額
不限於彌補買賣損失額
須報請主管機關同意
期貨經紀商應繳存新臺幣四千萬元
經營期貨經紀及自營業務者應繳存新臺幣八千萬元
經營期貨經紀及自營業務者應繳存新臺幣六千萬元
期貨自營商應繳存新臺幣二千萬元
百分之一百二十
百分之一百五十
百分之兩百
百分之兩百五十
期貨商受託期貨交易,於辦理開戶時,應與期貨交易人簽訂受託契約
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時,應由具有業務員資格者為之
在開戶前期貨商應告知期貨交易人,各種期貨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及可能之風險
開戶後應將受託契約交付予期貨交易人,但風險預告書則由期貨商留存
於業務員犯罪被發覺前,即解除該業務員之職務
於業務員犯罪被發覺前,即主動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報告
於業務員犯罪被發覺前,即提出告訴或告發者
期貨經紀商之債權人,均得對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款項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期貨經紀商之債權人,均不得對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款項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期貨經紀商之債權人,非經期貨交易所之核准,不得對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款項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期貨經紀商之債權人,非依期貨交易法規定,不得對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款項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營業保證金
違約準備金
交割結算基金
交易保證金
異動之次日以前
異動後之二日內
異動後之三日內
異動後之五日內
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且應加入主管機關指定之同業公會,始得營業
公司名稱應標明期貨信託字樣
公司組織應為股份有限公司
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5億元,應由發起人於發起時一次認足,但發起人不認足時,應募足之
半年
三年
二年
一年
受破產之宣告且未經復權者
期貨主管機關之職員或聘僱人員
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結算機構之職員及聘僱人員
營業保證金,應以現金、政府債券或符合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有價證券繳存
信託業兼營者免繳存營業保證金
期貨信託事業應於辦理公司登記後,向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繳存營業保證金新臺幣5,000萬元
期貨信託事業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辦理提取或調換
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登記後繳存
向國庫繳存
得以現金、政府債券、金融債券繳交
不得為自己用任何名義在該期貨交易所交易
得委託他人或以他人名義在該期貨交易所交易
會員董事或監察人之代表人亦不得對其所代表之會員有供給資金之行為
指撥專用營運資金百分之五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
新臺幣四億元
新臺幣二億元
應於異動後五日內,申報主管機關核備
應於異動後三日內,申報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核備
應於異動後一週內,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應於異動後五日內,申報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核備
僅甲、乙、丁
僅甲、乙、丙
僅乙、丙、丁
甲、乙、丙、丁
五年
十年
應於每次買賣時,以書面文件區別其為自營買賣或受託買賣
經理人、業務員皆得同時兼任自營部門與經紀部門之工作
應各別獨立作業,且業務資訊不得互為流用
不得有利益衝突或足致損害客戶權益之行為
期貨主管機關職員
期貨交易所總經理
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祕書
甲期貨商之總經理
新臺幣一千萬元
新臺幣五千萬元
主管機關即使為保障公益亦不得隨時派員檢查期貨經紀商之帳簿
期貨商業務員對期貨交易人作獲利的保證時,主管機關不可另外處分該期貨商
主管機關通知期貨商之相關人員到達主管機關辦公處所說明時,該人員不可選任律師到場
期貨商業務員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進行期貨交易時,該期貨商亦可被科罰金
無法從事交易
僅可將資金匯至該交易所所在國,透過該地期貨商委託交易
透過期貨交易資訊交換協定以策略聯盟方式交易
得透過本國期貨商複委託予具該國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且具一定資格之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
乙、丁
乙、丙
甲、丙
丙、丁
應於次月五日前向公司申報,公司應於同月十日前彙總申報
應於次月五日前向公司申報,公司應於同月十五日前彙總申報
應於次月三日前向公司申報,公司應於同月十五日前彙總申報
應於次月三日前向公司申報,公司應於同月十日前彙總申報
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新臺幣二千萬元
期貨交易輔助人
期貨顧問事業
期貨經理事業
期貨信託事業
二個月
三個月
六個月
八個月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二十五
百分之三十
一個月內
二個月內
三個月內
四個月內
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
代理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
接受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之委託單並交付期貨商執行
營業滿3年
實收資本額不少於新臺幣3億元
應有2名以上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12條所定資格條件之股東,且其合計持股不少於已發行股份25%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甲.、乙.、丁.
乙.、丙.、丁.
甲.、丙.、丁.
甲.、乙.、丙.
基金保管機構發現期貨信託事業有故意或過失致損害期貨信託基金資產時,應逕自拒絕期貨信託事業處分基金資產之指示,不須依期貨信託契約之規定請求期貨信託事業履行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應與期貨信託基金之資產分別獨立
擔任基金保管機構者,應符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應記載於期貨信託契約
場外沖銷
交叉交易
擅為交易相對人
配合交易
先報主管機關核准
僅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報經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轉送主管機關備查
僅經董事會通過後,提報股東會備查
炒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