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包括集中市場之期貨交易
僅包括期貨、期貨選擇權二種契約
期貨契約之標的物可為商品或貨幣
行政院得公告集中市場之期貨商品或貨幣交易不適用期貨交易法
章程
發起人出具無期貨交易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文件
未來三年預計上市期貨交易契約種類及其經濟效益與公共利益之分析
選項(A)、(B)、(C)皆是
會員不滿十人時
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破產
董事會決議通過
交易契約規格與相關證明文件
交易、監視及保證金、權利金作業之相關文件
對期貨商財務、業務查核之報告
A.、B.、C.、D.
A.、B.、C.
B.、C.、D.
A.、C.、D.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個月
六個月
九個月
一年
事實發生之次日
事實發生或處理完成後三日內
知道事實發生或處理完成後五日內
按月彙報
期貨結算機構繳存之賠償準備金
違約期貨結算會員繳存之交割準備基金
違約期貨結算會員繳存之結算保證金
立刻對違約期貨結算會員課以罰金,並以罰金支應
僅A.、B.、D.
僅A.、B.、C.
僅B.、C.、D.
期貨結算機構之債權人不得請求扣押結算保證金
期貨結算機構收取之結算保證金須與自有資產分開存放
期貨結算機構收取之結算保證金須依結算會員經營之業務種類分離處理
期貨結算會員之債權人得請求扣押該結算會員之結算保證金
可以辦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不可以辦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如果經董事會批准,則可以辦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如果經總經理批准,則可以辦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半年
一個月
財務報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
年度財務報告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申報
會計科目月計表於每月十日前申報
財務報告與會計科目月計表均向主管機關申報
期貨經紀商應繳存新臺幣四千萬元
期貨自營商應繳存新臺幣二千萬元
經營期貨經紀及自營業務者應繳存新臺幣六千萬元
經營期貨經紀及自營業務者應繳存新臺幣八千萬元
調整後淨資本額
維持期貨交易未平倉部位所需之最低限度保證金總額
期貨商向期貨結算機構繳存之結算保證金
最低實收資本額
應受刑事處罰
應受行政罰鍰
應受刑事處罰及行政罰鍰
無任何罰則,但主管機關應命其於期限內改正
成交日期
單價及總成交價格
應收或應付金額
委託人簽章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B.、D.
B.、C.
A.、D.
C.、D.
必須努力服務客戶,故不能自己開戶從事期貨交易,以免影響服務品質
若在其他期貨商開戶交易,因已避免與客戶的利益衝突,就屬合法
限在所屬期貨商開戶
法規無明文規定
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並未違反期貨交易法刑罰之規定,僅得處行政罰鍰或由主管機關另行撤銷設立
五日
十日
十五日
二十日
由期貨交易輔助人單獨負全部責任
由交易人與期貨交易輔助人協議之
由期貨交易輔助人與委任期貨商連帶負賠償責任
由期貨交易輔助人與委任期貨商協議之
3個月內
4個月內
5個月內
6個月內
應於每月5日前申報
應於每月10日前申報
應於每月15日前申報
選項(A)、(B)、(C)皆非
新臺幣一千萬元
新臺幣五百萬元
新臺幣二億元
新臺幣四億元
A.、B.、D.
期貨交易輔助人係以委任期貨商之名義,而非自己名義,向交易人招攬期貨業務
若期貨交易輔助人於向委任期貨商轉單時發生錯誤,期貨交易人僅可向期貨交易輔助人請求損害賠償
若期貨交易輔助人代委任期貨商追繳保證金而仍有不足,委任期貨商得請求期貨交易輔助人補足
期貨交易人與期貨交易輔助人間直接係依委任契約規範權利義務
經濟部
財政部
行政院金管會
法院
不合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合法,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甲是進行股票現貨交易而非期貨交易,故其行為係屬合法
甲僅是期貨結算機構受雇人,故其行為係屬合法
二分之一
三分之一
四分之一
五分之一
選擇權契約包括股票選擇權契約
選擇權契約包括外幣選擇權契約
選擇權契約賣方須支付權利金
選擇權契約可採現金結算或實物交割方式
種類以主管機關公告者為限,交易所則不須公告
交易所以主管機關公告者為限,種類以行政院公告者為限
交易所及種類均以行政院公告者為限
種類及交易所均以主管機關公告者為限
應製作年報於股東常會時分送股東
應於每月五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上月份會計科目月計表
應就期貨集中交易市場成交之買賣,於每日、每月、每年終了製作日報表、月報表及年報表
應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與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並申報財務報告
應於營業處所備置期貨交易、監視及保證金、權利金作業之相關文件,供主管機關調閱查核
期貨商之財務、業務資料因屬商業機密,故不在公布範圍
應將每日成交契約之名稱、價格、數量等資料儘速發布並於適當場所揭示
應按日製作期貨交易行情表於交易所揭示處公告
銀行存款
借予他人
購買營業用之不動產
購買非營業用之不動產
期貨交易所
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內政部
二年內
一年內
半年內
三個月內
新臺幣五千萬元
新臺幣三千萬元
新臺幣二千萬元
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百分之三十到八十
百分之四十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三十
期貨商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兼營他業
證券商兼營證券相關期貨業務時,必須於名稱中標明期貨之字樣
他業經核准兼營期貨者,應設立獨立部門專責辦理期貨業務
期貨商之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年
客戶保證金之明細帳每半年依銀行利率結算一次
期貨交易成交後應即作成買賣報告書
每月月底應製作對帳單
風險報告書之記載事項及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個月
三年
五年
七年
主管機關
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
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
接受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之委託單並向期貨交易所下單
代理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
證券商申請經營者,以行政院金管會核准之期貨業務為限
場外沖銷
交叉交易
擅為交易相對人
配合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