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期貨商自行選定後,再向證券期貨局申請核准
以經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公告者為限
以經行政院金管會公告者為限
以經財政部公告者為限
本國專營期貨商之名稱應標明期貨之字樣
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者,其名稱亦應標明期貨之字樣
期貨商因期貨業務所生債務之債權人,對於期貨商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有優先受清償之權利
期貨商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其金額係由主管機關定之
每季提列一次
從當季之稅後盈餘中提列
買賣損失準備係用以彌補買賣損失額超過買賣利益額之差額
提列比率為百分之二十
涉及新臺幣與外幣間兌換之貨幣期貨交易契約核准時,應先會商中央銀行同意
未經財政部同意,不得在期貨交易所交易
如無特殊情形,主管機關准駁貨幣期貨交易契約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期貨交易契約不符資金自由流動原則時,主管機關得撤銷之
僅乙、丙
僅乙、丙、丁
僅甲、丁
僅甲、乙
年滿二十歲者
受破產宣告經復權者
法人委託開戶並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書者
期貨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及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職員及聘僱人員
一家
二家
三家
無明文限制
期貨商不得由他業兼營,但證券商兼營證券相關期貨業務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期貨商可由他業兼營之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由他業兼營期貨業務者,應設立獨立部門,專責辦理期貨業務
選項(C)所稱之獨立部門,其會計不須獨立,得由他業之相關部門兼辦
董事、監察人持有股份變動時
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股東股份變動時
變更總公司營業處所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時
變更期貨交易結算交割之期貨商
一日
二日
三日
四日
應提供受託契約及風險預告書
接受未能提出法人授權開戶證明書者之法人開戶
應指派專人作契約內容、期貨交易程序之解說
受託契約及風險預告書應交由客戶簽章並加註日期存執
客戶以電話委託下單,且由期貨經紀商同步錄音存證者
客戶以當面口頭委託下單者
期貨商與客戶於事前另有書面約定者
以上皆非
本國期貨商之業主權益低於最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六十時,應即向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申報
本國期貨商之業主權益低於最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時,除處理原有交易外,應即停止收受期貨交
易人之下單,並向主管機關與其指定之機構提出改善計畫期貨商不得購置非營業用之不動產
期貨商之資金,經期貨公會同意,可以貸與其股東
僅甲、丙
僅乙、丁
期貨商經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規定撤銷其營業許可或命令停業者,應了結被撤銷或停業前所為期貨交易事務
經撤銷營業許可之期貨商於了結期貨交易事務時,就其了結目的之範圍內,仍視為期貨商
因命令停業之期貨商,於了結期貨交易事務之範圍內,視為未停業
期貨商於部分業務歇業時,應由負責人向所屬之期貨公會陳明事由
應於每次買賣時,以書面文件區別其為自行買賣或受託買賣
每次買賣當時不需區別其為自行買賣或受託買賣,成交後再予以區別
每次買賣時可不需區別其為自行買賣或受託買賣
直接逕行發單至期貨交易所
交付委任期貨商執行
無需保留證明委託事實之記錄
如客戶以電話委託至少應保存錄音半年
經理人及業務員合計至少三人
經理人及業務員合計至少五人
配置適足及適任之經理人及業務員即可
經理人及業務員合計至少七人
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且應加入主管機關指定之同業公會,始得營業
公司名稱應標明期貨信託字樣
公司組織應為股份有限公司
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5億元,應由發起人於發起時一次認足,但發起人不認足時,應募足之
半年
一年
一年半
二年
不負任何責任
不得預先與期貨交易輔助人約定免除
得預先與期貨交易輔助人約定免除
三個月
六個月
無時間限制,可依情節自行決定
從事期貨交易有詐欺的行為之最重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七年
意圖影響期貨交易價格而連續提高期貨交易價格之最重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五年
期貨商負責人擅自挪用客戶保證金專戶款項之最重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三年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最重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七年
外匯期貨契約
股價指數期貨選擇權契約
股票選擇權契約
政府公債期貨契約
僅丙、丁
僅甲、丙、丁
槓桿保證金契約
期貨選擇權契約
選擇權契約
期貨契約
業務委員會、稽核委員會
業務委員會、紀律委員會
紀律委員會、教育推廣委員會
業務委員會、監視委員會
僅甲、乙、丙
甲、乙、丙、丁
董事會之決議
會員只有九人
會員違約交割金額超過結算交割基金
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之發生
15%
20%
25%
30%
個人行為
委任期貨商授權範圍內之行為
視個案情況而定
以上皆是
訂定與變更時應報經主管機關同意
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期貨相關機構訂定之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為之
經主管機關通知變更者,應在期限內變更
期貨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內部控制制度為之
三分之一由主管機關指派,餘由期貨交易所遴選擔任之
三分之一由主管機關指派,餘由期貨交易所遴選報主管機關核定後擔任之
半數由主管機關指派,餘由期貨交易所股東會選舉產生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半數由主管機關指派,餘由期貨交易所董事會遴選,報主管機關核定後擔任之
五日
1年
2年
3年
4年
期貨商業務員洩漏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之秘密
期貨商挪用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款項
槓桿交易商之負責人與期貨交易人約定共同承擔損失
期貨商僱用未具業務員資格者為客戶開戶並接受其委託下單
主管機關
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
選項(A)、(B)、(C)皆非
僅限於專營信託業得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
僅限於營業滿3年之專營信託業得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
僅限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得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
專營信託業及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均得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
接受具期貨交易人委任書之代理人委託從事期貨交易
於期貨交易人開戶前,未告知期貨交易流程、交易費用、繳交保證金及權利金之方式
收受期貨交易人之保證金及權利金
洩露期貨交易人之資料
契約雙方當事人接到期貨交易人之申訴等,應自行處理
佣金及其它相關費用可依雙方議定,不需明示於委任契約中
契約雙方當事人應行提供資訊及服務事項之範圍
任一契約當事人請求他方提供必要之相關業務、財務資料,得依情況拒絕
限期命其改正
累積記點再禁止其增資
撤換有關人員
警告
不合法,最重可處五年有期徒刑
不合法,最重可處七年有期徒刑
甲是進行股票現貨交易而非期貨交易,故其行為係屬合法
因甲是臺灣證券交易所之受雇人,而期貨交易法所規範內線交易之對象不包括現貨機構之人員,故其行為係屬合法
二分之一
三分之一
四分之一
五分之一
期貨交易顧問
期貨交易輔助人
期貨基金經理人
期貨經紀商
應按季就當季自營已實現淨利,提列百分之二十作為買賣損失準備
應按月就當月自營已實現淨利,提列百分之十作為買賣損失準備
應按月就當月自營未實現淨利,提列百分之十作為買賣損失準備
應按月就當月自營未實現淨利,提列百分之二十作為買賣損失準備
一千五百萬元
五千萬元
一億元
二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