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更換印鑑
應以書面方式填具申請書
電話方式申請就可以
股東應親赴公司驗明身分並當場簽名
現金股利應發放給股東本人
股票股利應記載質權人之戶名,並由質權人領取
質權解除後,尚未領取之孳息,仍應由質權人領取
質權人欲轉讓其所領取之孳息股票,應先取得出質人之背書,方得辦理
三十日以上
三個月以上
六十日以上
六個月以上
該公司之員工
銀行業
該公司之董事
該公司之經理人
證期局
證券交易所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自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滿二年以上
繼承
私人間之直接讓受,其數量不超過該證券一個交易單位,前後二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
自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滿一年以上,且自交付日起第三年期間內,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交易數量之限制,轉讓予符合規定之人
法人董事之代表人
監察人之配偶
總經理
百分之十大股東之未成年子女
十五天
二十天
三十天
一個月
十月三日 以前
十月一日 以前
九月三十日以前
免向主管機關申報
資本公積轉增資
現金認股
盈餘轉增資
董事會之決議以人數為計算基礎
董事會之開會得以視訊會議之方式為之
董事會之開會得以公司章程規定董事之代理
董事居住國外者,得委託國內其他股東或董事,經常代理出席董事會
股東應僅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除董事候選人名單外,現場可直接選舉其他人
除董事候選人名單外,董事會可另外提名候選人
股東會現場可辦理候選人登記
一日
三日
五日
十日
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提案股東於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
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屬於股東會應決議事項,董事會並未提案者
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廿十
百分之十
百分之五
發放之日期、地點
發放之日期、公司所在地
增資基準日、發放之日期
增資基準日、發放地點
登錄專戶
庫藏股專戶
證券集中保管專戶
發行機構專戶
重要文件
儘速拆閱
全權委託
交全權委託股東收件
ND 代表普通股壹千股
NE 代表普通股壹萬股
SF 代表特別股壹拾萬股
NY 代表普通股壹千萬股
應填寫「孳息讓與同意書」辦理追前手作業
應於公司除息停止過戶 5 日內申請辦理
未辦理過戶之股票如係向集保結算所領回未辦理過戶者,應逕向集保結算所申請
雖證明為股利之權利人,未於停止過戶 5 日內為之,逾期應由股東自行洽前手協調辦理
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之年、月、日
董事三人以上簽名及蓋章
發起人股票應於正面明顯處標明發起人股票之字樣
私募有價證券轉讓之限制,應於股票以明顯文字註記
集保結算所不予配發,並通知發行公司處理
集保結算所不予配發,並通知股東向發行公司領取
集保結算所依照股東應受配金額配發,再通知發行公司處理
集保結算所依發行公司通知之金額,按比例重新計算分配予各該股東
員工承購或原有股東認購之價格,應與對外公開發行之價格相同
分別依其繳款開始日前十個營業日之平均價為認購價格
員工承購或原有股東認購之價格,與對外公開發行之價格分別訂定
以上皆非
至少八個營業日
至少十個營業日
至少十二個營業日
至少十五個營業日
股款繳納日期以及增資計畫
發行新股總數、每股金額及其他發行條件
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
公司各營業場所
薪資所得
其他所得
營利所得
財產交易所得
發放之股利或盈餘屬 87 年度或以後的淨利,其所得人為在境內住滿 183 天之外僑,公司應開立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發放之股利或盈餘屬 87 年度或以後的淨利,其所得人為大陸地區自然人或法人,公司應開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發放之股利或盈餘屬 86 年度或以前的股利,其所得人為在境內未住滿 183 天之外僑,公司應開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發放之股利或盈餘屬 86 年度或以前的股利,其所得人為大陸地區自然人或法人,公司應開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處新台幣一萬元至五萬元之罰鍰
處新台幣二萬元至十萬元之罰鍰
處新台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之罰鍰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投審會核准文件之文號
交易所核准投資之文號
所指定保管機構之統一編號
稅捐單位核發之「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上之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股份以自由轉讓為原則,惟公司章程另有規範者不在此限
公司於設立登記後才能開始轉讓,董監事之股份於設立後一年內不得轉讓
記名式之股票應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並向公司辦理股東名簿之登記方可對抗公司
只要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轉讓均屬有價證券交易,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公司對同一股東得視不同需求開立兩個以上戶號
股東留存印鑑及簽名以一式為限
股東向公司辦理股票事務或行使其他相關權利,凡以書面為之者,應簽名或加蓋留存印鑑
股東開戶所留存之印鑑卡應永久保存
6 月 4 日
6 月 5 日
5 月 25 日
5 月 26 日
甲、乙、丙、丁
甲、乙、丙、戊
乙、丙、丁、戊
甲、丙、戊、己
720 萬股
800 萬股
900 萬股
1200 萬股
初次上興櫃股份
上市櫃公司無償配股
上市櫃公司辦理減資後股份
上市櫃公司私募股份
變更名義
戶名變更
股東戶名校正
吸收合併
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律師、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公司法
證券交易法
民法
信託法
領回
轉撥
賣出
質權解除
信託移轉登記
信託歸屬登記
信託過戶登記
信託消滅登記
國內自然人
國內法人
華僑及外國人
大陸地區人民
上市股票
上櫃股票
興櫃股票
以上皆是
對公司財務、業務有充分了解,具有資力者
證券自營商及該公司全體員工
公司全體員工
內部人無須辦理股票轉讓事前申報
內部人須於交付信託之次月 5 日以前,向所屬公開發行公司申報上月異動
該信託契約證明係屬內部人仍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信託,內部人應申報自有股份減少,同時申報該信託移轉股份為「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交付信託股份」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之「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交付信託股份」,得予計入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所持有記名股票之最低成數
受託股數百分之五,均計入出席股數及表決權數
受託股數百分之五,均不計入出席股數及表決權數
出席股數及表決權數均只計入百分之三
出席股數計入百分之五、表決權數計入百分之三
7 月 12 日
7 月 13 日
7 月 14 日
7 月 15 日
1/2 , 1/2
1/2 , 2/3
2/3 , 1/2
2/3 , 2/3
20 萬股
30 萬股
50 萬股
100 萬股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