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
股東所提股東常會議案以一項為限
股東得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常會提出解任經理人議案
股東所提股東常會議案以三百字為限
五萬股
一萬股
五千股
一千股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
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
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之股東
Ⅰ、Ⅱ、Ⅲ
Ⅱ、Ⅲ、Ⅳ
Ⅰ、Ⅱ、Ⅳ
Ⅰ、Ⅱ、Ⅲ、Ⅳ
二個月
三個月
四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二年
三年
修改股東會議事規則
變更公司章程
公司解散、合併、分割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
經濟部
財政部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必須於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
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獨立董事經選任後,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當然解任
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得當選為獨立董事
十日
二十日
二十三日
三十八日
公司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五人
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代表人得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
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
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十人
二十人
三十人
四十人
其所代理之股數以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為限
其有關委任事項,應於該次股東會委託書使用須知載明
以該次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或監察人之議案為限
得接受股東全權委託
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
股東臨時會前三十日內
決定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
以上皆是
金融機構
金管會
證券商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是否填具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之姓名,且其姓名是否正確
委託人之身分證影本
委託人是否簽名或蓋章
是否為空白委託
十五日
三十日
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會決議修改股東會議事規則
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
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提名股東於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提名人數未達董事應選名額
未檢附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股東名簿至少保存五年
股東會議事錄至少保存十年
現金股利發放領據至少保存五年
代理出席之委託書,經股東提起訴訟者,至少保存一年
編號分為五個編號群
第一群○○○○為年度
第三群○○前一位為股票種類,以 N 代表普通股
第三群○○後一位為股票之股數,以 D 代表壹萬股
登錄帳部分
庫藏股部分
自有部分
設質部分
視為資格不符
於一年內不得辦理徵求事務
徵求人得限期補正
仍得繼續辦理徵求事務
七日內
十日內
十四日內
二十日內
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
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變更章程之決議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低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日
三日
五日
五、七
五、十
十、十
十、十五
新股權利證書
股款繳納憑證
受益憑證
短期票券
一個月
三千五百萬股、三十五萬股
四百五十萬股、四十五萬股
八百萬股、八十萬股
一千萬股、一百萬股
2.5 %
2.0 %
1.5 %
0.5 %
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得為徵求之標的
委託書用紙非為公司印發,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公司召開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或監察人議案者,委託書於股東會開會前應經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其他股務代理機構予以統計驗證,自辦股務者亦應經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其他股務代理機構予以統計驗證
以上皆非
十倍
五倍
四倍
三倍
十元
十五元
二十元
三十元
次日
第三日
第四日
第五日
十年
五年
五個月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股東常會之召集,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日前公告之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
七日
百分之五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二十
公開收購人得以不同條件為公開收購
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自申報並公告之日起至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止,不得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其他任何場所或以其他方式,購買同種類之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
公開收購人破產得不經主管機關核准停止公開收購
股東常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三十日前公告方式為之
股東臨時會不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股東常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二十日前公告方式為之
二分之一
三分之一
四分之一
五分之一
半數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四分之三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公司依法持有自己之股份
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額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無表決權
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額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之他公司
已設質之股份無表決權
監察人由董事會選任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監察人選舉得依章程規定可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監察人以具有股東身分為必要
監察人不得連選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