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Ⅱ
Ⅰ、Ⅲ
Ⅱ、Ⅳ
Ⅲ、Ⅳ
其電腦軟體設計應具備自動勾稽功能
需定期作系統檢查
須保存系統流程圖
檔案備份不得異地保管
一日
三日
五日
十日
五、七
五、十
十、十
十、十五
二個月
三個月
四個月
六個月
一個月
百分之十
百分之八
百分之五
百分之三
得委託
不得委託
付費後得委託
法無明文
五日內
七日內
九日內
十日內
參加人
投資人
有價證券之發行人
以上皆是
得
不得
無董監選舉議案時得委託
無相關規定
於股東會有選任董事或監察人議案時,其所擬支持之被選舉人之一符合獨立董事或監察人資格
該次股東會有公司解散案
該次股東會有修正章程案
於股東會有選任董事或監察人議案時,為支持自己選舉董事或監察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臺灣證券集中保管結算所
經濟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十倍
五倍
四倍
三倍
二十日
十五日
法定代理人
金管會
自行指定代理人
檢查人
可由股東自己書寫使用
可自行複印使用
以公司印發者為限
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五年
三年
二年
一年
次日
第三日
第四日
第五日
由徵求人自由分配選舉權數
依股東意見分配選舉權數
獨立董事被選舉人之選舉權數,應小於各非獨立董事被選舉人之選舉權數
獨立董事被選舉人之選舉權數,應大於各非獨立董事被選舉人之選舉權數
證基會
金管會或金管會指定之機構
投資人保護中心
證券交易所
七日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二十
股東常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三十日前以公告方式為之
股東臨時會不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十日前以公告方式為之
參加人帳簿
客戶帳簿
客戶存摺
劃撥帳簿
質權證明書
質權設定書
質權通知書
質權協議書
集合保管
混合保管
個別保管
共同保管
屬參加人或其客戶本人所有為限
緩課股票,應計入送存保管事業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
非本人股票委託賣出之送存,於未成交前,可先行送存
參加人為查證客戶有價證券是否屬於本人所有,應要求其提出買賣報告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十日
半數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四分之三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公司依法持有自己之股份
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額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無表決權
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額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之他公司
已設質之股份無表決權
公告之日起
公告之日起三日內
公告之日起五日內
公告之日起十日內
選任檢查人
變更章程
解任監察人
分割
監察人由董事會選任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監察人選舉得依章程規定可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監察人以具有股東身分為必要
監察人不得連選連任
五十日
六十日
與公司或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
與公司或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因擴充生產設備需要
五百
四百
三百
二百
轉讓股份予董事、監察人
配合普通公司債之發行
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辦理銷除股份者
清償債務
政府所發行債券之買賣
為轉讓員工之目的而買入股份者
基於法律規定所生之效力,不能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買賣而取得或喪失證券所有權者
私人間之直接讓受,其數量不超過該證券一個成交單位;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者
發行公司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二分之一
三分之一
四分之一
五分之一
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股票之發行,一定須印製股票
股票之印製應依規定之規格印製
公司股票得以無實體發行
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股票之發行,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無限公司之代表公司之股東
有限公司之董事
兩合公司之執行業務之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
認股人或應募人皆非本國人
經金融機構保證
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
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
為反對公司重大營業政策
股東會決議後,以書面通知公司反對該項行為
須於股東會已為反對者
得請求公司以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所有之股份
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
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
該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