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卡
識別卡
印鑑卡
身份卡
一年
二年
三年
五年
Ⅰ、Ⅱ
Ⅰ、Ⅲ
Ⅱ、Ⅳ
Ⅲ、Ⅳ
公司自行決定
永久保存
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其他股務代理機構
行政院金管會
會計師
經濟部商業司
發行人
發行人之負責人
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
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證實其所載內容之會計師
半年
五
三
二
一
五分之一
二分之一
三分之一
四分之一
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
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
不得質押
於未轉讓前,除表決權外,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五日
十日
十五日
三十日
六個月
九個月
十二個月
無庸重新印製已依民事訴訟法聲請法院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者,應檢附向法院聲請撤銷公示催告或撤回除權判決之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
對股東會議案有相同意見之股東,合計持股達10%亦得委託信託事業徵求
股東或法人股東之負責人有委託書法令所定消極資格者不得委託信託事業徵求
股東委託信託事業徵求後,仍得自行徵求委託書
股東會有選舉董監議案時,委託信託事業之股東,原則上至少須有一人為董事或監察人被選舉人
經股東會普通決議通過
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
經董事會半數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半數同意
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二人
三人
三十人
五十人
華僑及無國籍人
華僑及外國人
無行為能力人及外國人
大陸同胞及外國人
其股票發行得採實體或無實體發行
股票之印製應依規定之規格印製
上市公司股票才可以無實體發行
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股票之發行,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以公司成立後之行為為限
行為對象需為非特定人
需為公開招募之行為
行為客體需為有價證券
一個月
四十五日
三個月
二十日
三分之二
選任檢查人
變更章程
解任監察人
分割
由股東或合法持有人向治安機關報案或報備,填具股票掛失申請書,送交公司查核登記
申請人應於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聲請法院公示催告並以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送交公司
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後,申請人應將登載公示催告裁定之新聞紙一份送交公司,俟公示催告滿十日後,憑法院之除權判決書向公司申請補發新股票
申請人撤銷其掛失時,應填具股票撤銷掛失申請書,送交公司查核登記;
三十五人
二十五人
二十人
彌補虧損
完納稅捐
依法提撥法定盈餘公積
清償債務
一年六個月
三日內
二日內
次一營業日
當天
得
不得
無董監選舉議案時得擔任徵求人
並無相關規定
新股權利證書
股款繳納憑證
受益憑證
國庫券
百分之五十
百分四十五
百分之四十
百分之三十五
一百字
二百字
三百字
五百字
2.5%
2%
1.5%
0.5%
董事會決議即可辦理
董事長決定即可辦理
股東會議事規範
章程
無效
不予計算
視為未出席
以棄權論
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
提案可以二項以上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期間不得少於二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五百字為限
經濟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
法院
質權
質權人之參加人
出質人之參加人
質權人與出質人雙方之參加人
經股東同意
經主管機關同意
經證期局同意
公告三十日後
五日內
七日內
九日內
二個月
與公司或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
與公司或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因擴充生產設備需要
一人;五分之一
二人;五分之一
二人;三分之一
三人;三分之一
認股人或應募人皆非本國人
經金融機關保證
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
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
買賣報告書
交割憑單
過戶申請書
存摺
百分之五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二十
辦理股務業務必要之電腦設備
辦理股務業務必要之印鑑比對系統
具備防火、防水、防盜功能之金庫
以上皆是
一日
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