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須為每一委託人分別記帳
不得隨意提供推介服務
應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結匯
委託人得以新臺幣交付信託資金
期限至少須一個月
應載明委託人之責任
應載明受託人之責任
應載明投資標的之獲利比率
委託人可授與受託銀行運用決定權
部分業務須另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執照始可辦理
應設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評審信託財產
涉及外匯業務者無須遵守管理外匯條例有關之規定
受託人將信託財產中之有價證券轉為自有財產
受託人將信託財產中之有價證券出售予第三人
受託人於信託終了將有價證券移轉返還委託人
受託人將信託財產中之有價證券轉為受託人其他信託財產中之有價證券
應獨立於保管機構自有財產之外
應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資產
應按基金帳戶別獨立設帳保管
為求安全應自行保管股票現券,一律不得以劃撥方式保管
不動產
黃金
商品現貨
美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之股票
不得向客戶收取推介費用
向客戶收取之推介費用不得逾契約規定
向客戶收取之推介費用應計入手續費中
得依信託資金一定比率,向客戶收取推介費用
委託人應繳納所得稅
委託人可免納所得稅
除利息收入委託人應繳納所得稅外,其他部份可免納所得稅
利息收入、股利收入部份委託人應繳納所得稅,但證券交易所得部份可免納所得稅
原則上銀行應設置專責研究部門
得直接使用同一金控公司下投信公司之研究報告
得直接使用同一金控公司下證券商之研究報告
得直接以轉交基金公司研究報告取代之
應依委託人逐筆指示運用範圍
不得於信託契約約定,將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
得依委託人指定投資國內共同基金
得依委託人指定投資合於主管機關規定之境外基金
境外基金必須成立滿一年
基金管理機構必須成立滿二年
境外基金得以人民幣計價
境外基金不得以新臺幣計價
信託保證費
簽約費
顧問費
信託管理費
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其占該境外基金總投資比率可達百分之零點四
投資香港或澳門地區證券市場由大陸地區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其占該境外基金總投資比率可達百分之二十
投資恆生香港中資企業指數成分股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其占該境外基金總投資比率可達百分之三十
投資香港或澳門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政府直接持股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其占該境外基金總投資比率可達百分之十五
一年為限
二至五年為限
十五年為限
無最長期限規範
受託銀行得辦理基金受益權單位之質借
禁止與委託人為保本保息之約定
受託銀行不可推薦未經核准之基金
基金投資非屬存款保險承保範圍
委託人
受託銀行
受益人
不計入任何人的結匯額度
換匯交易
換匯換利交易
選擇權交易
遠期外匯交易
信託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信託契約不須記載受託人報酬
信託契約不能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
信託契約應記載信託目的
委託人名冊
營業計畫書
風險預告書
董事會議事錄
受託人
信託監察人
信託業法
證券交易法
銀行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信託財產損益表
收支計算表
信託財產資產負債表
信託財產分析表
參加之全體員工
公司負責人
員工持股會代表人
工會代表
死亡
退休
離職
留職停薪
金錢信託
自益信託
公益信託
準集團信託
企業之代表人
委託人本人
受託之信託業
員工持股會
分別管理義務
保證本金義務
忠實義務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促進員工向心力
降低員工流動率
穩定公司股權
可免提撥員工退休金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公司債
興櫃股票
員工所屬企業已上市之股票
上市公司
上櫃公司
財團法人
未上市 ( 櫃 ) 公司其關係企業有上市 ( 櫃 ) 者
十年
二十年
三十年
最長不得超過信託契約之存續期間
將不動產物權規格化、單位化、細分化
限定對不特定人募集資金
得由資本市場募集資金
以不動產及其相關權利為標的
金錢債權之信託
金錢之信託
不動產之信託
動產之信託
住宅不動產
商業不動產
工業不動產
農業不動產
百分之二十五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十
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僅得以封閉型基金方式發行
投資對象包括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
受益證券不得轉讓
受益證券應為記名式
受益證券喪失時,受益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屬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五年
十五年
上市公司以收盤價計算
上櫃公司以收盤價計算
未上市及未上櫃公司以公司資產淨值計算
未上市及未上櫃公司以公司資產負債表之資產總額計算
待受益人確定再行繳納
代理型
處分型
管理型
運用型
ABC
ABD
ACD
BCD
有價證券信託
不動產信託
股款信託
該公司董事
該公司監察人
該公司經理人
持有該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之股東
保險公司
證券自營商
期貨自營商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 所募集或私募之基金 )
15 人
35 人
50 人
100 人
應為記名式
可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
不得印製實體有價證券
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通知受託機構,不得對抗受託機構
提高金融資產之流動性
擴大金融機構之資產負債規模
增加金融機構資金調度之管道
提高金融機構之自有資本比率
投資人
創始機構
服務機構
承銷商
解除受託機構之責任
變更或終止特殊目的信託契約
指定或聲請法院選任新受託機構
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及委託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
得採信用增強機制
現金流量可委由服務機構代為管理
投資人之收益來自特定金融資產之現金流量
以創始機構名義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申請書
避險計畫
受益人名冊
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
百分之一
百分之二
百分之三
百分之五
創始機構之信用等級
特殊目的機構之信用等級
服務機構之信用等級
特殊目的機構受讓之特定資產品質
甲
甲之國外保管機構
乙銀行
乙銀行受託保管甲外國機構投資專戶
成交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十一時前
成交日次二營業日上午十一時前
成交日次一營業日下午一時前
成交日次二營業日下午一時前
BBB-
Baa3
twA-
twBBB-
於簽約時,依約定分次存入
於買進股票交割日,依約定分次存入
於簽約時,一次全額存入
於買進股票交割日,依約定一次全額存入
四家
三家
一家
沒有限制
僅投信公司得召開
僅保管銀行得召開
僅受益人得召開
原則上由投信公司召開,或保管機構依金管會指示召開
款券不得相互轉撥
款券得相互轉撥
依委任人指示辦理轉撥
由保管銀行視情況辦理轉撥
交割如已完成即毋須再回報投信公司
應先核對交割指示函之有權簽樣
必須取得交易對象之銀行存款帳號
交割標的為公司債時,應取得其樣張
委任人
證券商
金管會證期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依主管機關指示辦理
依交易對象指示辦理
依受任人之書面通知辦理
立即通知委任人並依其書面通知辦理
證券存摺
信託存摺
債券存摺
理財存摺
投信公司與簽證機構共同簽署
簽證機構與保管銀行共同簽署
投信公司與保管銀行共同簽署
投信公司與投資人共同簽署
期貨商依規定繳存之營業保證金
投資型保險商品專設帳簿之資產
為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而提存之有價證券
信託業辦理有價證券信託之有價證券
收益之領取
報表之提供
有價證券之借貸
公司重大資訊之通知
證券主管機關
信託業主管機關
投信投顧公會
信託公會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信託受益權不得轉讓
不同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應分別記帳並造具帳簿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因運用所生之收益及損失歸屬於受託人
信託業就營運範圍或方法相同之信託資金為集合管理運用,不得另收取信託報酬
現金
公債
短期票券
上市股票
得投資於任何上市公司發行之短期票券
得投資於任何金融機構發行之金融債券
得投資於任何上市公司發行之公司債
得將帳戶之資金存放於經慕迪投資人服務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 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3 級以上之金融機構
委託人及受託人
主管機關命令
委託人申請
依約定條款之規定
信託監察人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個月
二個月
三個月
四個月
一千萬元
二千萬元
三千萬元
五千萬元
由委託人併入所得發生年度申報
由受益人併入所得發生年度申報
受益人有二人以上時,受託人應按信託行為明定或可得推知之比例計算各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
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所得稅法規定,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
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
受託人與受益人之間
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之間
他益信託中委託人與受益人之間
免課徵土地增值稅
由受託人申報課徵土地增值稅
由遺囑執行人申報課徵土地增值稅
以該受益人為納稅義務人,申報課徵土地增值稅
委託人應於信託契約訂立時依四百萬元為贈與總額繳納贈與稅
委託人應於信託契約訂立時依四百萬元為贈與總額繳納贈與契稅
信託期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將房屋交付給受益人時,應由受託人以三百萬元申報繳納買賣契稅
信託期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將房屋交付給受益人時,應由受益人以三百萬元申報繳納買賣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