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分別管理
可區分單獨管理運用與集合管理運用兩種
委託人於信託契約上訂有營運範圍者,銀行應依其約定辦理
委託人將信託資金運用於連動式債券時,受託銀行可承諾擔保本金
向客戶收取之推介費用應計入申購手續費中
應於客戶提出要求後依誠信、謹慎原則辦理
銀行得向不特定多數人推介買賣境外基金
得對所推介之有價證券為特定結果之保證
衍生性商品
黃金
商品現貨
不動產
遠期外匯交易
選擇權交易
換匯交易
換匯換利交易
一年
二年
三年
四年
甲銀行得接受該信託憑證之質借
應經中央銀行同意後辦理質借
應經金管會銀行局同意後辦理質借
甲銀行不得接受該信託憑證之質借
研究報告應每月更新
可直接以簽約之證券投顧提供之研究報告辦理推介
研究報告至少應保存一年
原則上銀行應設置專責研究部門提供研究報告
接受委託人逐筆指示
接受由委託人選定之國外經理機構指示
接受委託人一次單筆投資或定期定額投資
應以委託人名義進行信託資金之投資交易
大陸地區公司發行之債券
以國內有價證券為連結標的之結構型債券
於美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之 ETF (指數股票型基金)
持有大陸地區證券市場有價證券達基金淨值百分之十五之境外基金
利息收入須併入個人利息所得一併課稅
利息收入及證券交易所得均免納所得稅
證券交易所得須併入個人所得課稅
利息收入及證券交易所得均須併入所得課稅
以委託人名義辦理結匯,並占用受託人每年之結匯額度
以受託人名義辦理結匯,免占用委託人每年之結匯額度
以委託人名義辦理結匯,並占用委託人每年之結匯額度
以受託人名義辦理結匯,並占用委託人每年之結匯額度
A銀行辦理該項業務所收取之手續費收入,須課徵營業稅
A銀行辦理該項業務所收取之手續費收入,應併入所得課稅
B國外連動式債券孳生之配息,分配予甲時,甲可免列入所得課稅
B國外連動式債券孳生之配息,分配予甲時,應併入甲之二十七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中
為銀行無運用決定權之信託
信託財產之運用標的完全由銀行指定
銀行自委託人收取之信託管理費應於信託契約上載明
信託資金投資連動式債券時,應就個別商品條件與所涉風險,確實向委託人說明及揭露
係指債券發行機構之評等
係指債券本身之評等
須 S&P 評定 Baa3 級(含)以上
須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 BBB- 級(含)以上
不屬於信託報酬,無須於信託契約載明
屬於信託報酬,須於信託契約載明
屬於營業外收入,無須於信託契約載明
屬於營業外收入,須於信託契約載明
「分銷費用」係由基金公司自基金資產中扣收
委託人申購時即應由基金公司收取「申購手續費」
「信託管理費」係於委託人贖回時,由受託人自返還信託本益中扣收
「遞延申購手續費」係於委託人贖回時,由基金公司自贖回總額中扣收
AB
ABC
ABD
ABCD
原則上限於得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限以外幣信託方式辦理
境外基金須經中央銀行核准或申報生效
境外基金不得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
是一種定期定額投資理財方式
投資策略不受短期股價變動影響
適合短期投資
其優點為風險分散
為金錢之信託
為他益信託
信託財產採分別管理
信託財產採集合運用
員工持股會
公司
員工持股會之會員
公司負責人
委託人
受託人
受益人
員工持股會代表人
員工持股會解散
員工持股信託依法不得繼續辦理
員工持股信託之個別委託人死亡
信託財產不符運用績效
甲公司員工持股會
丙證券商
乙銀行信託部
甲公司員工持股會代表人
員工參加持股會時
員工離職時
公司給付時
受託人返還信託財產時
二十五人
三十五人
四十五人
五十五人
所有權
地上權
留置權
抵押權
百分之七十五
百分之八十
百分之八十五
百分之九十
限於自行管理
限於委託不動產管理機構管理
限於委託信託監察人管理
得自行管理或依契約約定委託不動產管理機構管理
不得借入款項
應於信託契約明定
借入款項時得就信託財產為擔保物權之設定
借入款項時得就信託財產為不動產抵押權之設定
得不印製實體受益證券
實體受益證券應為記名式
受益證券喪失時受益人不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受益權之行使及轉讓應以表彰受益權之受益證券為之
該信託利益應按利息所得課稅
該信託利益應按其他所得課稅
該信託利益應按租金收入課稅
該信託利益應按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經濟部
法務部
內政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應每年分配
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分配
得全數保留不作分配
得半數配發現金半數配發受益證券
商品優惠券
政府登錄公債
新股權利證書
記名式公司股票
甲公司之經理人
甲公司之監察人
甲公司之法律顧問
持有甲公司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五之股東
保險公司
期貨自營商
信託業
信託投資公司
出借人得向借券人收取借券費用
借券產生之證券交易稅由出借人繳交
所謂借券需求,係指特定法人機構為交易及履約之借券以及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交割之借券
所謂有價證券借貸,係指出借人同意將有價證券出借,並由借券人以相同種類數量有價證券返還之行為
定價交易
競價交易
盤後交易
議借交易
不用申報
信託之股數得計入最低持股數
僅信託之股票為上市公司股票時得計入最低持股數
信託之股數不得計入最低持股數
僅信託之股票為上櫃公司股票時得計入最低持股數
得轉讓與銀行業
得轉讓與票券業
得轉讓與信託業
其轉讓對象不受任何限制
出售資產
借入款項
同業往來
票據貼現
公司組織形態為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最多以三人為限
其股東與創始機構不得為同一關係企業
創始機構與特殊目的公司不得為同一關係企業
避險計畫書
投資說明書
公開說明書
公告證明書
創始機構
服務機構
監督機構
信用評等機構
僅採特殊目的公司體制
僅採特殊目的信託體制
特殊目的公司與特殊目的信託之雙軌制體制
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信託及無限合夥三體制
於應募時,該自然人淨資產須超過新台幣一千萬元
於應募時,該自然人與其配偶淨資產合計須超過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
於應募時,最近兩年度該自然人年度平均所得須超過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
於應募時,最近兩年度該自然人與其配偶之年度平均所得須超過新台幣二百萬元
受益證券應經簽證
屬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
應編號並由受託機構之代表人簽名蓋章
應為記名式,其轉讓並應以背書方式為之
特殊目的信託財產之收入適用銀行業之營業稅稅率
受益證券經主管機關核定為短期票券者,其買賣按公司債之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
特殊目的信託財產之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收益,為受益人之所得
特殊目的公司依資產證券化計畫所為之資產移轉而生之印花稅及營業稅一律免徵
不得為任何人保證或背書
最多設置董事三人
不得由金融機構組織設立
僅得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不得兼營其他業務
依交割指示照常辦理交割
先依交割指示辦理交割,並儘速通知投信公司補正
通知交易對象補正
拒絕依交割指示辦理交割,並儘速通知投信公司補正
twA-1
twA-2
twA-3
twBBB
基金資產交割事宜由保管機構負責
款項支付方式係以票據或匯款為之
基金存款不足時,基金保管機構應墊款以避免發生違約交割
基金贖回款得匯入受益人指定轉申購之原投信公司經理之基金專戶
三個營業日內
四個營業日內
五個營業日內
六個營業日內
投信公司簽署即可
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即可
投信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共同簽署
銷售銀行與基金保管機構共同簽署
協助海外承銷
辦理海外簽證
擔任股務代理
辦理資產保管及收益領取
保管機構
受任人
證券商
委任人
績效分析之評估
新股之認購
交易之確認
報表之提供
委任
寄託
信託
代理
台灣證券交易所
交易對象及投信投顧公會
收益之領取
交割款項之代墊
買賣之交割
帳務之處理
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所投資之國內有價證券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資產
證券商提存之營業保證金
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所專設帳簿之資產
提供上市櫃公司重大資訊之通知
帳務處理實務採權責發生制
保管機構不得擔任僑外資之國內代理人
以保管機構受託保管專戶名義開設帳戶
依三方權義協定書之約定
每一營業日
每週
每二週
每月
公債
公司債
短期票券
銀行存款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任何信託業均可
信用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須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編具決算報告
須每半年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半年決算報告
決算報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個別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信託財產須每三個月評審一次
由原受益人通知受託人劃撥轉帳與新受益人
由委託人背書轉讓
由受益人背書轉讓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信託受益權不得轉讓
委託人本人
委託人指定之第三人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時
通常使用之通訊中斷時
未經信託監察人確認會計報告時
約定條款約定一定期間停止受益人退出者
以乙公司 95 年 5 月 31 日淨值計算
以乙公司 95 年 6 月 30 日淨值計算
以乙公司 95 年 6 月 9 日股票收盤價計算
以乙公司 95 年 7 月 3 日股票收盤價計算
原則上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轉開扣繳憑單
受益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以受託人為扣繳義務人
共同信託基金其信託利益於實際分配時,由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之所得額中
受託人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時,得採現金收付制或權責發生制,並可隨時變更
十五日內
三十日內
六十日內
九十日內
委託人訂立信託契約當期之土地公告現值
受託人辦理繼承登記日當期之土地公告現值
遺囑人死亡日當期之土地公告現值
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予受益人當期之土地公告現值
受託人不得承諾擔保本金或最低收益率
委託人得要求受託人分割行使股東會議決權
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
企業員工持股信託之財產具有獨立性及安全性,信託利益最終歸屬受益人享有
委託人得為自然人或法人
信託資金之交付限以新台幣為之
銀行得主動向客戶推介特定基金
銀行係以各委託人之名義逐筆向國外基金公司下單
由委任人自行決定簽訂方式,並無任何限制
保管機構應與委任人個別簽訂,不得接受共同委任
保管機構得與委任人個別簽訂,亦得接受共同委任
保管機構應與委任人共同簽訂,不得接受個別委任
房屋稅
地價稅
土地增值稅
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