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保證金應以上市股票提存保管
應為經金管會核准得經營保管業務之銀行
證券商提取營業保證金前應報請金管會證期局核准
應符合金管會證期局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5%
10%
15%
20%
訂定或變更信託契約之日
信託利益實際分配之日
信託財產移轉給受託人之日
信託財產辦理信託登記之日
限為外商銀行在台分行
不可同時擔任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之國內代理人
需處理越權交易
應提供證券商開戶之服務
限於自然人
限於營利法人
限於非營利法人
得為自然人或法人
信託本金之保本比率
信託手續費之計算方式
推介費用之計算方式
保證收益率之計算方式
不得主動向客戶推介
應先訂定推介計畫,並經銀行負責人核准
得直接將合作投顧公司提供之資料作為推介之用
研究報告應每月更新
只能交付新臺幣
只能交付外幣
可以交付新臺幣或外幣
如投資於國外時只能交付外幣
信託公會
中央銀行
經濟部
銀行公會
委託人
信託業
不需申報
受益人
只限單筆投資
只限定期定額投資
銀行將申購手續費匯付國外者,應先依法扣繳百分之二十五之所得稅
投資標的如因主管機關修訂規範致有所不符,以單筆方式投資者,得按原訂契約繼續持有
印花稅
營業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
證券交易所得稅
對境外基金之績效作預測
對新台幣匯率走勢為臆測
不以金管會之核准作為保證價值之宣傳
提供贈品答謝客戶投資境外基金
貸款客戶
信用卡客戶
定存客戶
特定金錢信託客戶
新臺幣與外幣間遠期外匯交易
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交易
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換利交易
外幣股價交換
股票
債券
商品現貨
基金
二年度
三年度
四年度
五年度
作業風險
利率風險
流動性風險
提前贖回風險
對帳單
信託憑證
受益憑證
基金存摺
委託人應交付金錢做為信託財產
目前為信託業最主要之信託業務
受託人對信託財產具運用決定權
信託業毋須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員工持股信託
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
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基金
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公平交易委員會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信託業之董事會
金管會
銷售機構
總代理人
境外基金機構
50
60
70
80
應由具有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之人員為之
不得違反員工持股信託契約或信託本旨
得將其自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集合管理
應就員工持股信託專戶項下各受益人分別設帳管理
促進員工向心力
降低員工流動率
落實工者有其股
增加員工與資方抗衡之力量
員工自提金額,可節省所得稅
到期一次提領,可節省所得稅
公司獎助金應納入員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
如員工於契約期間死亡,其信託財產可免課徵遺產稅
採定期定額投資概念
短期投資
股價愈高,買進股票愈多
股價愈低,買進股票愈少
企業員工福利儲蓄信託
指定用途信託資金
企業員工持股信託
共同信託基金
為法人團體
為簽約當事人
為委託人
為非法人之任意團體
員工持股會代表人
員工持股會
員工持股信託專戶
所得發生年度
實際分配年度
返還信託財產年度
股票賣出年度
增加投資管道
擴大發行市場
增加住宅市場之假性需求
促進社會資金有效運用
限以印製實體有價證券方式發行
實體發行時應編號
實體發行時應經簽證機構簽證
實體發行時應經受託機構之代表人簽名蓋章
權益可分割性
投資單位少
募集資金不易
投資金額高
受託人
信託監察人
信用評等機構
三十人
三十五人
四十五人
五十五人
新臺幣一億元
新臺幣八千萬元
新臺幣六千萬元
新臺幣五千萬元
百分之二十五
百分之五十
百分之七十
百分之七十五
應於核准或申報生效日起三個月內開始募集
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展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展延以一次為限
接受現金成立信託者為金錢之信託
接受新股權利證書成立信託者為動產之信託
接受土地成立信託者為不動產信託
接受公司股票成立信託者為有價證券之信託
無須課徵證券交易稅
信託業應負擔證券交易稅
委託人應負擔證券交易稅
委託人及信託業皆應負擔證券交易稅
蔡董事長
甲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
甲公司
公司債
公債
認股權證
不動產抵押權
僅單純移轉占有權
本質上係屬寄託契約
性質上與一般保管業務完全相同
有關股利、股息之收取、新股認購及議決權等之行使係以受託人名義為之
應為其信託財產辦理申報
僅需為其自有財產辦理申報
應將其自有財產與信託財產合併申報
服務機構
創始機構
承銷機構
召開受益人會議
設置信託監察人
設置監督機構
發行擔保放款債權(Collateralised Loan Obligations)
各受益人
不特定多數人
因受託機構處理特殊目的信託事務所生債務之債權人
應課徵營業稅
應課徵印花稅
應課徵契稅
一律免徵印花稅、營業稅及契稅
股東人數以七人為限
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十萬元
為股份有限公司
為導管體之公司
投資說明書
公開說明書
受託機構資產負債表
公告說明書
提高資金流動效率
擴大證券市場規模
拓展金融市場之深度與廣度
其所涉及之法規制度較為單純
政府公債
可轉讓定存單
房屋貸款債權
汽車貸款債權
不動產
信用卡債權
百分之五
百分之六
百分之十八
百分之二十
款券得相互轉撥
款券不得相互轉撥
僅有款得相互轉撥
僅有券得相互轉撥
投信公司
全體受益人
保管機構
保管機構受託保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可轉換債券轉換
新股認購
認股權證轉換
投資買賣建議
成交日次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
成交日次二營業日上午十一時前
成交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
成交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十一時前
得抵用待交換票據
不得抵用待交換票據
保管機構為完成交割可代墊款項
保管機構為完成交割可通知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代墊款項
即時投資資訊系統之提供
協助基金經理人選擇適當投資標的
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基金資產
定期公告基金之財務報表
twB 級
twBBB-級
Bbb 級
Baa3 級
委任人(客戶)
受任人
投信投顧公司
投信投顧公會
依基金保管機構之專業屬性而定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屬於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資產
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資產屬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與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分別獨立
投顧公司
期貨經理事業
境外外國自然人應指定國內保管機構
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應指定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
境內外國自然人無須指定國內保管機構
境外華僑無須指定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
可分配收益數據係由保管銀行計算
保管銀行為收益分配之給付人與扣繳義務人
基金收益專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應由保管銀行以「○○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交易之確認
股東權利行使
現金餘額管理
收益領取
每一營業日
每二營業日
每週
每個月
受託人決定後公告即可變更
報經信託公會同意後即可變更
報經信託監察人同意後即可變更
原則上應函送信託公會審查後,由公會檢送審查意見轉報主管機關核准
有價證券之信託
金錢之信託
其他財產權之信託
短期票券
銀行存款
新臺幣一千萬元
新臺幣二千萬元
新臺幣三千萬元
一個月
二個月
三個月
四個月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信託受益權得自由轉讓
對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設置係採核准主義
信託業對於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受益人退出信託資金之請求均不得加以拒絕
信託財產運用於國內投資標的時,其名義記載均應以信託業之自有財產表彰之
十
二十
三十
四十
土地以公告地價
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
上市上櫃股票以收盤價
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以該公司資產淨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