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員工持股會義務
自己管理義務
忠實義務
分別管理義務。
甲與乙間為信託關係
甲與丙間為信託關係
甲與乙、丙皆為委任關係
甲與乙、丙皆為信託關係。
贈與稅
營業稅
契稅
毋須課徵稅捐。
40%
60%
70%
不得投資。
可免繳納所得稅
採6%分離課稅
採10%分離課稅
採20%分離課稅。
黃金
商品現貨
不動產
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信託財產應定期評審
得於特定營業櫃檯提供相關商品之說明書
不得以信託受益權辦理質權設定
應客戶要求得免費提供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推介服務。
王先生
甲銀行
投資顧問公司
境外基金公司。
僅AB
僅AC
僅BC
ABC。
遠期外匯交易
換匯交易
換匯換利交易
期貨交易。
信託資金得分次交付
委託人得以新台幣交付信託資金
委託人得以外幣交付信託資金
受託人應以委託人名義處理交易事宜。
外國證券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外國證券店頭市場交易之債券
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之股票
恆生香港中資企業指數成分股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AB
BC
AC
CD。
境外基金得以新台幣計價
基金管理機構至少須成立滿一年以上
基金管理機構須最近二年未受當地主管機關處分並有紀錄在案者
基金管理機構所管理之基金總資產淨值至少須超過二億美元以上。
應以書面為之
應載明簽訂日期
存續期間至少須為一個月
不得以其他約定排除信託契約應記載事項之效力。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四十
百分之百。
一年
二年
三年
五年。
應提供境外基金績效之預測
不得主動寄發該特定商品說明書予已屬特定金錢信託客戶
取自交易對手之服務費屬信託報酬,應於信託契約中明定
信託資金運用於購買連動債時,其連結標的可為國內有價證券。
信託資金之收受得為新台幣
信託資金得投資於國內有價證券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對本國自然人辦理外幣信託業務
信託資金之收受及返還,除因投資標的轉換外,均應以同一外幣為之。
半年
所得之手續費應課徵營業稅
未於信託契約載明收到銀錢文字者,免納印花稅
以信託申請書代替信託手續費收入憑證者,免納印花稅
以信託申請書代替信託手續費收入憑證者,應報繳印花稅。
受託機構
基金保管機構
基金經理機構
總代理人。
收支計算表
信託財產損益表
信託財產分析表
信託財產資產負債表。
促進員工向心力
降低員工流動率
落實工者有其股
增加員工與資方抗衡之力量。
受託人
公司負責人
員工持股會代表人
員工持股會全體會員。
員工眷屬
員工持股會
加入員工持股會之員工
成立員工持股會之公司。
員工自提金額,可節省所得稅
到期一次提領,可節省所得稅
公司獎助金應納入員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
如員工於契約期間死亡,其信託財產可免課徵遺產稅。
得投資境外基金
採定期定額投資法
以短期投資獲利為主要目的
當股價高時應鼓勵員工多提撥提存金。
參加之員工個人
該公司之負責人
員工持股會之代表人。
金錢債權之信託
金錢之信託
有價證券之信託
動產之信託。
三十日
四十日
六十日
九十日。
二十五人
三十五人
四十五人
五十人。
具有當地性
具有多用途性
具有不可移動性
所有權與使用權具有不可分離性。
農業不動產
工業不動產
商業不動產
隧道、橋樑等公共建設之不動產。
以配發孳息為目的
以配發利益為目的
以不動產營運為目的
為轉投資其他不動產相關行業為目的。
一億元
二億元
三億元
五億元。
300日
315日
325日
335日。
管理型有價證券信託
運用型有價證券信託
融資型有價證券信託
處分型有價證券信託。
刊登報紙信託公示三天
張貼網路信託公示五天
於法院辦妥信託公示公證
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
發行公司
證券商
證券交易所
信託公會。
無記名式之有價證券不得成為信託之標的
信託終了時亦必須以有價證券之型態返還剩餘財產
委託人成立信託時,須交付有價證券予受託人
信託期間信託財產均須維持有價證券型態,不得變更。
委託人
信託監察人
就應繳稅額先行列帳,俟受益人確定時,再以其為納稅義務人。
競價交易
定價交易
議借交易
標價交易。
保險公司
期貨自營商
證券金融事業。
受益人。
不需要
依市場需要
由受託機構決定
強制要求。
原始債務人
受益證券總發行金額
發行日及到期日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存續期間。
票券公司
證券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
創始機構
承銷機構
服務機構
信用增強機構。
乙銀行
丙銀行
丁證券商。
受益證券
受益憑證
信託憑證
資產基礎證券。
中央銀行
銀行法之主管機關
經濟部。
ABC
ACD
BCD
ABCD。
甲
丙證券商
不須辦理投資登記。
限創業基金
不擔任董、監事
不擔任簽證銀行
經主管機關核准。
境外外國人投資之國內有價證券不須指定保管銀行保管
保險公司銷售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專設帳簿資產須指定保管銀行保管
境外外國投資機構投資人投資之國內有價證券須指定保管銀行保管
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依規定繳存之營業保證金須指定保管銀行保管。
會計及淨值計算
現金餘額之管理
有價證券之借貸
交易之確認。
原公開發行公司
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
證券集保公司。
保管機構負責資產之保管
投信公司負責資產之投資管理
採取「經理與保管」分開方式
投信公司與保管機構同為受託人。
不得相互辦理款券轉撥
得相互辦理款券轉撥
得以融資融券方式辦理
得以借券方式補足差額。
編列基金公開說明書
投資有價證券
評估投資績效
收益領取及分配。
投信投顧公會
委任人
保管銀行。
期貨商依規定繳存之營業保證金
臍帶血預繳保管費交付信託之資金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委任人委託投資之資產。
投信公司
交易對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具有次級交易市場之金融債券
已獲准上市、上櫃而正辦理承銷中股票。
共同管理
無特別規定
分別管理
部份共同管理,部份分別管理。
受益人
信託業之信託財產。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可依約定條款終止
信託業終止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時,毋須辦理公告
信託監察人得基於受益人利益報請主管機關終止該帳戶
信託業對於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管理、運用有違反法令時,主管機關得命令終止該帳戶。
一個月
三個月
四個月
六個月。
信託業
信託公會
受益人大會。
百分之五
百分之十
百分之二十。
為避免投資風險,尚不能運用於次順位公司債
尚未開放投資於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之資產基礎證券
信託資金存放於金融機構作為存款,該金融機構得不受信用評等之限制
經主管機關核准運用於欠缺流動性之標的者,受託人於該帳戶約定條款中訂定一定期間停止受益人退出該帳戶。
一律採現金收付制計算
一律採權責發生制計算
得選擇採現金收付制或權責發生制,選定後仍得變更之
得選擇採現金收付制或權責發生制,惟一經選定不得變更之。
子女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僅A
僅B
AC。
土地以公告現值
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
上市上櫃股票以收盤價值
未上市或未上櫃股票以買賣成交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