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繳納地價稅
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應繳納證券交易所得稅
應繳納利息所得並採分離課稅。
特定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不動產資產信託性質上屬於金錢信託
僅辦理不動產資產信託之信託業,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三億元
僅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之信託業,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十億元
不動產證券化受益證券分為向不特定人募集發行及向特定人私募二種。
投資人
基金保管機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推介手續費
信託管理費
基金申購手續費
基金轉換手續費。
遠期外匯交易
換匯交易
換匯換利交易
選擇權交易。
委託人
受託銀行
受益人
基金公司。
甲銀行製發之對帳單
國外基金公司製發之受益憑證
甲銀行發行之受益證券
國外基金公司製發之信託憑證。
僅AB
僅AC
僅BC
ABC。
應納所得稅
可免納所得稅
除利息收入應納所得稅外,其他部分可免納所得稅
利息收入、股利收入部分應納所得稅,但證券交易所得部分可免納所得稅。
為客戶投保存款保險
代客戶為投資決策
為客戶主動提供推介服務
提供客戶公開說明書中譯本。
以一年為限
以二至五年為限
以十五年為限
無最長期限規範。
每年
每半年
每季
每月。
不計入任何人之結匯額度。
每三個月評審一次
採事後審查機制
委員須副總級主管五人以上
須審查信託財產之運用是否遵循法令規範。
相關附件得為外文
得使用未公開之資訊
應包括最近五年度季獲益率之平均值、標準差值
應包括最近二年度月獲益率之平均值、標準差值。
取自交易對手之服務費屬信託報酬,應於信託契約中明定
為提供客戶充足投資資訊,應主動寄送特定商品說明書予一般大眾
信託資金運用於連動債時,其連結標的可自行設計並與國內股價相關
除境外基金以外之相關商品說明書之編製及散發,得依信託業需要辦理。
ABC
BCD
ACD
ABD。
原則上限於信託財產之收受
應帳載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須以合併報表方式揭露於信託業務專責部門之財務報表
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及處分均應由信託業務專責部門為之。
不課稅
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產交易所得稅。
長期理財規劃
分散投資風險
採用定期定額投資概念
股價愈高,買進的股票愈多。
穩定公司股權,健全企業經營
保本保息,增進收益
促進員工向心力,提高經營績效
降低員工流動率,減少訓練成本。
委託人與受託人
公司與受託人
受益人與受託人
員工持股會代表人代表全體會員與公司。
信託契約應記載受益人之責任
企業員工持股信託之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
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分別管理
受託人應定期編製信託財產報表送請員工持股會代表人確認。
保險金信託業務
保管銀行業務
企業員工持股信託業務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基金業務。
應由受託人代表出席行使
可分割行使議決權
董監事改選時,受託人不具備被選舉權
董監事改選時,可支持二人以上之候選人。
受託人
員工持股會
企業員工持股信託專戶。
AC
ABD
ABCD。
增加投資管道
擴大發行市場
加速公共建設
增加住宅市場之假性需求。
當地性
異質性
不可移動性
所有權與使用權可分離性。
AB
六個月
九個月
一年
三年。
多採浮動利率
利率較一般房貸為高
貸款者的信用與還款能力較差
相較於初級房貸,次級房貸違約風險較低。
一個月
二個月
三個月
六個月。
二十五人
三十五人
四十五人
五十五人。
權益具不可分割性
投資單位較多
經營專業化
經由資本市場募集資金。
銀行存款
政府債券
公司債券
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五年
十年
十五年
二十年。
金錢之信託
金錢債權之信託
有價證券之信託
動產之信託。
借券人不需付費用
不得延長借貸期間
借券人得於約定期限內隨時返還借券
借貸期間自借貸交易成交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刊登報紙信託公示三天
張貼網路信託公示五天
辦妥法院信託公示公證
將其與自有財產分別管理,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
BC
CD
AD。
無須課徵證券交易稅
信託業應負擔證券交易稅
委託人應負擔證券交易稅
委託人及信託業皆應負擔證券交易稅。
公開發行公司經理人
上市公司監察人
未公開發行公司董事長
持有上櫃公司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二之股東。
ABCD
ACD。
管理型有價證券信託
處分型有價證券信託
運用型有價證券信託
贈與型有價證券信託。
擴大資產負債規模
提高自有資本比率及經營績效
擴大資金調度之管道
提高金融資產之流動性及資金使用效率。
投資說明書
公開說明書
避險計畫
公告證明書。
股東最多以三人為限
公司組織形態為股份有限公司
不得與創始機構為同一關係企業
其股東與創始機構不得為同一關係企業。
原始債務人
發行日及到期日
受益證券發行總金額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存續期間。
特殊目的信託之受託機構應為信託業
特殊目的公司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六百萬元
我國採特殊目的公司制及特殊目的信託制二種架構
受託機構應符合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百分之一
百分之二
百分之三
百分之五。
房屋貸款債權
汽車貸款債權
不動產
信用卡債權。
股票
商業本票
公司債
指數型基金。
為保障受益人權益,均須設置信託監察人
信託監察人有數人時,其職務之執行原則上以過半數決之
信託監察人之報酬、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以信託財產充之
信託監察人得以自己之名義為受益人及委託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
投資本金之匯出款項
投資收益之匯出款項
投資額度內之匯入款項
超過投資額度之匯入款項。
帳戶之開立
交割款項之代墊
銷售款項之調撥
收益之領取及分配。
不得相互辦理款券轉撥
現金部位得相互移轉
未沖銷部位得相互移轉
由保管機構視情況辦理轉撥。
轉交證券商管理
按基金帳戶別,獨立設帳保管
併入保管機構之自有資產
併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自有資產。
通知交易對象補正
拒絕依交割指示辦理交割,並陳報主管機關
依交割指示照常辦理交割
先依交割指示辦理交割,並儘速通知投信公司補正。
資產之保管
帳務之處理
買賣之交割
交割款項之代墊。
收益之領取
報表之提供
有價證券之借貸
公司重大資訊之通知。
委任人
受任人
主管機關。
期貨商之營業保證金
為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而提存之有價證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自有資金所購買之有價證券
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繳存之營業保證金。
投信投顧公會
證券商
保管機構。
保管機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交易對手。
僑外資保管機構就帳務處理得採權責發生制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保管機構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信用評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簽證機構應同時擔任該基金之保管機構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客戶為信託業時,得由客戶自行保管委託投資資產。
動產之信託
金錢之信託。
得辦理放款
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不得辦理放款且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得向公營行庫提供擔保,但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百分之五
百分之十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三十。
每一營業日
每一週
每一個月
每三個月。
信託監察人
信託業之信託財產。
前者之法律關係為信託
後者有最低基金規模限制
前者之運用範圍不限於股票等有價證券
二者資產皆強制由其他保管機構負責保管。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得暫時拒絕受益人退出之請求
因通常使用之通訊中斷,得暫時拒絕受益人退出之請求
拒絕受益人退出之請求,應於事後立即報請同業公會核備
集中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期間,得暫時拒絕受益人退出之請求。
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浮動利率
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
四行庫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之平均值
四行庫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之平均值。
個人贈與之信託利益不計入贈與總額
信託利益於實際分配時,由委託人併入分配年度之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受託人因信託關係而取得之房屋,直接供作該公益事業之用者,免徵營業稅
繼承人將遺產捐贈或加入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該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不計入受託人銷售額,免徵營業稅
計入受託人銷售額,免徵營業稅
不計入受託人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計入受託人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土地以公告現值
房屋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上市上櫃股票以收盤價值
未上市或未上櫃股票以買賣成交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