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一種準集團信託
員工得自由參加企業員工持股信託
員工持股會為非法人團體
因其投資標的為該公司之股票,故非屬金錢信託。
運用時應以委託人名義為之
可以直接投資於大陸證券市場
有價證券可存放於國外保管機構
可以投資信用評等為BBB-級之政府債券。
證券商之營業保證金
僑外資投資國內之有價證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基金
信託業以信託關係辦理之全權委託投資資產。
屬於資產運用型
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受益人買賣受益證券應徵證券交易稅
受託機構依規定借入款項,至遲應於借款契約生效日起10日內依規定方式公告。
推介手續費
信託管理費
基金申購手續費
基金轉換手續費。
向不特定多數人推介
製作客戶須知
提供研究報告
使用公開之資訊。
除另有約定外,受託銀行不保本不保息
信託財產經運用於存款以外之標的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銀行辦理信託業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銀行不擔保信託業務之管理或運用績效,委託人或受益人應自負盈虧。
黃金
商品現貨
不動產
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利息收入須納所得稅
證券交易所得須納所得稅
股利收入須納所得稅
利息收入、股利收入及證券交易所得,皆免納所得稅。
委任關係
信託關係
代理關係
買賣關係。
本國法人
本國自然人
境外外國自然人
我國政府認許之外國法人。
會計帳應登載於總行信託業務專責部門
以附註方式揭露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即可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會計獨立,無須揭露於信託業務專責部門之財務報表
會計帳登載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並另以附註方式揭露於信託業務專責部門之財務報表。
換匯換利
匯率期貨
換匯交易
遠期外匯。
並未規定
至少一個月
至少六個月
至少一年。
動產之信託
金錢債權之信託
有價證券之信託
金錢之信託。
委託人
信託業
不需申報
受益人。
基金管理機構成立滿二年以上,個別基金則無限制
基金管理機構成立年限不拘,個別基金必須成立滿二年
基金管理機構成立滿二年以上,個別基金必須成立滿二年
基金管理機構成立滿二年以上,個別基金必須成立滿一年。
A、B
A、C
B、C
A、B、C。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四十
百分之百。
A、B、C
A、B、D
A、B、C、D。
外國證券集中市場交易之股票
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外國證券店頭市場交易之存託憑證
符合信用評等規定之國家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銷售機構
總代理人
境外基金機構。
無須特別通知委託人
應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僅需留存紀錄備查即可
應留存紀錄並通知委託人。
60
70
80
90。
得將其自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集合管理
不得違反員工持股信託契約或信託本旨
應由具有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之人員為之
應就員工持股信託專戶項下各受益人分別設帳管理。
分散投資時點
分散投資風險
適合短期投資
當股價處於低檔時,則購入股數較多,其每股投資成本較低。
參加之全體員工
公司負責人
員工持股會代表人
工會代表。
死亡
退休
離職
留職停薪。
由公司依法繳納贈與稅
由員工納入薪資所得課稅
由員工持股會列為福利金支出依法課稅
由公司依法提列為員工之退休金費用無須課稅。
受託人
受益人
該公司董事會。
公司
員工持股會
員工眷屬
員工持股會之會員。
至少每三個月評審信託財產一次
如採公開募集者,不須每一營業日計算淨資產價值
受託機構所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有獨立之會計
依信託契約約定應分配之收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分配之。
有土斯有財之觀念根深蒂固
目前尚未推出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百萬臺商登陸出現「人口負成長」效應
政府曾多次提撥優惠房貸專案以去化空屋。
促進社會資金有效運用
增加投資管道
擴大發行市場
增加住宅市場之假性需求。
不動產具有多用途性
不動產具有當地性
不動產具有不可移動性
不動產之所有權與使用權具有不可分離性。
典權
地役權
抵押權
永佃權。
新臺幣五千萬元
新臺幣一億元
新臺幣三億元
新臺幣五億元。
不得低於五十人
不得低於三十五人
不得超過五十人
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基本上限已有穩定收入者
基本上以開發中者為佳
基本上以尚未開發者為佳
流動性資產應達主管機關規定之比率。
政府債券
金融債券
有擔保之公司債
銀行可轉讓之定期存單。
公司債券
飯店禮券
公司股票
政府債券。
僅單純移轉占有權
本質上係屬寄託契約
新股認購係以受託人名義為之
性質上與一般保管業務完全相同。
有價證券之保管
股東議決權之行使
處分有價證券並進行其他投資
股利、股息或債券本息之收取。
百分之一
百分之三
百分之五
百分之十。
毋須併計自有持股辦理申報
依委託人之個人意願辦理申報
依信託契約之約定,決定是否辦理申報
須依證券交易法之規範併計自有持股辦理申報。
由低而高依序取借
由高而低依序取借
依平均費率取借
依前一日最後一筆成交價取借。
長期twBB-,短期twB
長期twBBB-,短期twB
長期twBB-,短期twA-3
長期twBBB-,短期twA-3。
擴大資產負債規模
提高自有資本比率及經營績效
擴大資金調度之管道
提高金融資產之流動性及資金使用效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財政部
中央銀行
經濟部。
三千萬元
四千萬元
五千萬元
六千萬元。
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
服務機構
監督機構。
創始機構與受益人
創始機構與服務機構
創始機構與受託機構
受託機構與服務機構。
股東人數應為七人以上
其公司組織型態不限
其最低資本額應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其股東與創始機構不得為同一關係企業。
特定資產之管理處分
發行資產基礎證券
受讓金融資產等特定資產
兼營其他非資產證券化業務。
公開說明書
投資說明書
營業計畫書
產品說明暨風險預告書。
承銷商。
投信公司
全體受益人
保管機構
保管機構受託保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帳戶之開設
資產之保管
交割款項之墊付
銷售款項之調撥。
簽約後一年內存足且之後得增加委託投資資產
簽約後一年內存足惟之後不得增加委託投資資產
簽約時一次全額存入且之後得增加委託投資資產
簽約時一次全額存入惟之後不得增加委託投資資產。
協助海外承銷
辦理海外簽證
擔任股務代理
受益憑證之簽署。
應由委任人負責辦理交割
應將爭議立即送交投信投顧公會仲裁
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應就越權部分出具越權交易通知書
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應負責將款券撥入委任人之投資保管帳戶。
一律無須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指派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出席
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三十萬股者,得不指派人員出席。
證券經紀商
委任人(客戶)
受任人
證券自營商。
三個月內
五個月內
六個月內
一年內。
交易之確認、帳務之處理
投資之顧問、節稅之規劃
證券商之開戶、結匯之申請
報表之提供、公司重大資訊之通知。
經濟部
台灣證券交易所。
稅務之管理
現金餘額之管理
投資操作之建議
有價證券之借貸。
由保管機構公告
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保管機構共同簽署
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
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製。
帳戶之設置採核准主義
信託業可一次同時申請數個帳戶
信託業得任意終止帳戶
受託機構之信用評等須達一定等級。
公債
短期票券
共同基金
現金及銀行存款。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信託受益權得自由轉讓
法人擔任信託監察人之職務者以信託業為限
信託業對於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受益人退出信託資金之請求均不得加以拒絕
信託財產運用於國內投資標的時,其名義記載均應以信託業之自有財產表彰之。
不得重複收取
得依約定條款之約定另行重複酌收
在不重複收取之原則下,應可以信託契約約定信託報酬收取標準
在不重複收取之原則下,得於信託契約中約明信託報酬於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信託財產扣取。
經信託契約載明者,得提供擔保
以具有次級交易市場之投資標的為原則
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除已獲准上市(櫃)而正辦理承銷中之股票外,其他未上市(櫃)股票亦得投資。
更換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經理人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約定條款變更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運用計畫變更
經主管機關命令終止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一個月
二個月
三個月
四個月。
金管會證期局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30日
45日
60日
90日。
信託監察人。
共同信託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信託基金
王先生設立之子女教育及創業信託基金。
新臺幣1,000萬元
新臺幣951.5萬元
新臺幣48.5萬元
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