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
地價稅
土地增值稅
所得稅。
以商業大樓成立不動產資產信託
以3,000萬元成立指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以飯店經營權交付銀行成立自益信託
以友達公司股票400張成立有價證券他益信託。
信託契約無最短存續期間之規定
信託業不擔保本金或最低收益率
信託契約應記載受託人責任之排除條款
無行為能力人辦理時,其信託契約應由法定代理人簽章。
委託人得隨時額外追加提存資金
企業員工持股信託專戶採集合運用與分別管理
企業員工持股信託專戶得投資國內外基金
原則上委託人每個月固定提撥信託資金予受託人。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係屬集團信託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應於每一營業日計算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特殊目的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
綜合證券商得為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之創始機構。
不得使用未公開之資訊
依據過去推介結果,作為推介業務之宣傳
得向不特定人推介買賣
根據研究報告,對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為斷定性之判斷。
保證金交易
選擇權交易
換匯交易
期貨交易。
本國自然人、法人
領有外僑居留證之外國自然人
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外國法人
經許可來臺且未於本國銀行開立任何新臺幣存款帳戶之大陸地區人民。
本國企業赴國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以新臺幣計價之外國有價證券
於美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之存託憑證
除境外基金外,投資大陸地區公司發行之債券。
甲銀行製發之對帳單
國外基金公司製發之受益憑證
甲銀行發行之受益證券
國外基金公司製發之信託憑證。
有價證券之信託
金錢之信託
基金之信託
財產之信託。
信託部經理
理財專員
銀行負責人
研究部主管。
金管會
公平交易委員會
信託業之董事會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香港證券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公司直接持有股權百分之二十之公司
香港證券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公司間接持有股權百分之四十之公司
澳門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公司直接持有股權百分之十之公司
澳門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公司間接持有股權百分之二十之公司。
應辦理基金轉換
應於三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原則上得繼續定期定額投資至信託契約屆滿或委託人全數回贖為止
應停止定期定額投資,但原基金可持有至信託契約屆滿或委託人全數回贖為止。
成立滿二年以上
最近二年未受當地主管機關處分並有紀錄在案者
個別基金經慕迪投資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等為A級以上者
基金管理機構(得含其控制或從屬機構)所管理以公開募集方式集資投資於證券之基金總資產淨值超過二十億美元或等值之外幣者,上述總資產淨值之計算不包括退休基金或全權委託帳戶。
最近五年度季獲益率之平均值、標準差值
最近二年度月獲益率之平均值、標準差值
最近十年度年獲益率之平均值、標準差值
各應揭露數值與以前各年度相對期間比較之變動情形。
僅A.B
僅B.C
僅A.C
A.B.C。
總代理機構
銷售機構
發行機構
保管機構。
內政部
結匯銀行
經濟部。
不得投資於黃金
不得投資於衍生性商品
不得投資於不動產
原則上境外基金必須成立滿一年。
委託人名冊
外匯法規遵循聲明書
款項收付幣別及結匯流程說明
董事會決議辦理本項業務議事錄或外國銀行總行(或區域總部)授權書。
事前備查制
事後備查制
事前審查制
事後審查制。
屬於營利所得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可免納所得稅
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按百分之二十分離課稅
與利息收入合併申報,逾新臺幣二十七萬元部分應繳納所得稅。
員工服務之公司
員工持股會
員工之眷屬
加入員工持股會之員工。
適合短期投資
其優點為風險分散
是一種定期定額投資理財方式
投資策略不受短期股價變動影響。
公司代表人
工會代表人
員工持股會代表人
每一加入之員工。
委任
信託
承攬
僱傭。
受託人
員工持股會之代表人
成立員工持股會之公司。
證券投資顧問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上市公司
上櫃公司
財團法人
未上市(櫃)公司其關係企業有上市(櫃)者。
委託人
受益人
員工持股會代表人。
資本大眾化
產權證券化
經營專業化
報酬極大化。
20
25
30
35。
受託機構
信託監察人
信用評等機構。
投資金額較低
投資單位較多
權益不可分割性
直接由資本市場募集資金。
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
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相關權利
已有穩定收入之地上權權利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
百分之二十五
百分之五十
百分之七十
百分之七十五。
採信託架構
限制借入款上限
制訂利害關係人迴避原則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以開放型基金為限。
應於核准函送達之日或申報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始募集
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展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展延以一次為限。
受益憑證
認購權證
存款餘額證明書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
管理型
租賃型
運用型
處分型。
競拍交易
零股交易
盤後交易
議借交易。
信託監察人。
未完成信託之公示登記,則信託關係不生效力
應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
以股票或公司債券為信託者,非經通知發行公司,不得對抗該公司
非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不得對抗第三人。
信託業者
五個
十個
一百個
一千個。
國外導管體之形式較我國為多樣
受託機構指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受託機構之信用評等等級並無特別限制
我國係採特殊目的公司及特殊目的信託之雙軌制體例。
可藉以擴大吸收存款
可提高金融資產之流動性
可提高金融機構之自有資本比率及經營績效
可適度改善資產負債管理,並分散金融資產風險。
創始機構
承銷機構
服務機構
信用增強機構。
配發利益
配發孳息
短期投資
配發其他收益。
設置監督機構
設置信託監察人
召開受益人會議
發行擔保放款債權(CLO)。
受益證券應為記名式
實體受益證券之轉讓應以背書方式為之
受益證券不得以無實體方式發行
受益證券轉讓後,應通知受託機構始能對抗受託機構。
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創始機構與服務機構不得擔任監督機構
監督機構得視狀況由創始機構選任
得以自己之名義為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
聲請法院許可
繼續持有受益證券一年以上
經信託監察人同意
持有本金持分總數百分之三以上。
服務機構之信用評等
創始機構之信用評等
特殊目的機構之信用評等
創始機構所移轉特定金融資產之品質。
保管機構名義
證券商名義
公債清算銀行名義
「○○銀行保管○○營業保證金專戶」名義。
投資收益之分配
受益憑證之簽署
投資年度財務報表之簽署
投資存款不足時提供墊款服務。
保全公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符合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金融機構。
即時投資資訊系統之提供
協助基金經理人選擇適當投資標的
定期公告基金之財務報表
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基金資產。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代理契約
居間契約
全權委託投資契約。
收益之領取
資產之保管
交易之確認
有價證券買賣之交割。
四家
三家
一家
沒有限制。
委任人
受任人
臺灣證券交易所
交易對象及投信投顧公會。
保管機構
期貨經理事業。
會計及淨值計算
現金餘額之管理
有價證券之借貸
公司重大資訊之通知。
提供上市櫃公司重大資訊之通知
帳務處理實務採權責發生制
保管機構不得擔任僑外資之國內代理人
以保管機構受託保管專戶名義開設帳戶。
僅能以書面指示確認有權人員簽章
應蒐集有價證券交易標的之樣張或印模
交易內容異常者,保管銀行應向主管機關確認
至遲應於投信公司通知送達十日內完成相關交易之基本資料建檔。
共同管理
無特別規定
分別管理
部分共同管理,部分分別管理。
每一營業日
每週
每月
每季。
信託業之信託財產
百分之五
百分之十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三十。
先經信託公會審查再轉報主管機關核准
信託業應依信託業法所定方式公告
應由委託人及受益人決定其信託受益權是否隨同合併或退出
受益人不特定時應由受託人決定其信託受益權是否隨同合併或退出。
五
十
十五
二十。
由委託人背書轉讓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信託受益權不得轉讓
由受益人背書轉讓
由原受益人通知受託人劃撥轉讓予新受益人。
證期局
財政部
信託公會
證券交易所。
臺灣銀行一年期放款指數利率
臺灣銀行一年期外匯存款利率
郵政儲金匯業局新臺幣活期存款利率
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
依遺囑而設立之信託
遺囑信託不受民法特留分規定之限制
遺囑信託之受託人得同時為遺囑執行人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遺囑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
受託人與委託人間
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受託人與信託監察人間。
委託人死亡
委託人行蹤不明
委託人延期繳納贈與稅
委託人未繳納贈與稅,但在中華民國境內仍有財產可供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