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短期投資獲利為主要目的
採定期定額之投資運用原則
當股價高時,企業應提高員工之獎勵金
配合公司之策略,隨時改變投資運用原則。
五十萬元
一百萬元
一百五十萬元
二百萬元。
應繳納地價稅
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應繳納證券交易所得稅
應繳納利息所得並採分離課稅。
交付與運用時所取得財產均應信託登記
交付與運用時所取得財產均無信託登記之必要
交付時應信託登記;運用時所取得之財產,無須信託登記
交付時無須信託登記;運用時所取得之財產為應登記財產者,應注意其信託登記事宜。
銀行辦理信託業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信託財產經運用於存款以外之標的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基金以往績效代表未來投資之表現,投資人應慎選投資標的
銀行不擔保信託業務之管理或運用績效,委託人或受益人應自負盈虧。
以一年為限
以二至五年為限
以十五年為限
無最長期限規範。
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推介費用
應基於誠信原則,明訂於書面契約
不得超逾推介證券價值百分之一
為免惡性競爭,不得低於推介證券價值千分之一。
僅A
僅B
僅A、B
A、B、C。
僅A、C
僅B、C
動產之信託
金錢之信託
金錢債權之信託
有價證券之信託。
受託銀行就委託人及受益人資料應予保密
受託銀行不可作基金績效預測之廣告
受託銀行於辦理以信託受益權為擔保之質權設定時,應避免違反忠實義務或發生利益衝突之情事
受託銀行應設置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該委員會職責在於事前審查信託財產之運用是否遵循法令規範。
應專案申請中央銀行核准
應專案申請證期局核准
應占用委託人每年之結匯額度
無須計入委託人每年之結匯額度。
基金成立期間
基金歷年績效
基金投資標的
基金投資地區。
不得涉及大陸地區證券市場有價證券
得投資再次證券化商品及合成型證券化商品
不得涉及大陸地區政府或公司在香港地區發行或經理的有價證券
得投資發行國家主權符合Fitch, Inc.信用評等等等級為A級以上之外國中央政府債券。
匯率風險
淨值跌價的風險
基金投資之證券市場因故停止交易
甲銀行逾放比過高,經營績效不彰。
委託人
受託人
受益人
證券投資顧問公司。
A信託業每半年即製作信託財產目錄並編製收支計算表,送交委託人及受益人
B信託業每三個月將信託財產交由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評審,並將審查結果報告董事會
C信託業收受信託資金,且以信託申請書代替信託手續費收入憑證後,未另行報繳印花稅
D信託業收受信託資金及手續費,並依法報繳營業稅。
得依個別委託人契約採分別管理
得與委託人以契約約定採集合管理、分別記帳
信託資金之集合管理運用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管理辦法辦理
集合管理運用得發行受益證券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資金運用。
對帳單
基金存摺
信託憑證
受益憑證。
證券經紀商
信託業
人身保險業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限由委託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指定
由委託人概括授權受託人代為操作
由受託人概括授權委託人代為操作
由信託監察人概括授權受託人代為操作。
均為美元
均為新臺幣
交付新臺幣,屆期取回美元
交付美元,屆期取回新臺幣。
半年
一年
三年
五年。
信用風險
通貨膨脹風險
最低收益風險
委託人兼受益人提前贖回的風險。
委託人之繼承人
員工持股會之其他成員
員工持股會代表人
成立員工持股會之公司。
社團法人
財團法人
公益法人
非法人團體。
員工持股會
公司。
設立員工持股會義務
自己管理義務
忠實義務
分別管理義務。
A、B皆對
A、B皆錯
只有A對
只有B對。
只有B對
A、B皆錯。
豪宅價格再創新高
土地標售價格飆漲
整體市場供需平衡
開放陸資來台購屋置產。
住宅用
商業用
工業用
農業用。
普通地上權
所有權
農育權
普通抵押權。
土地
道路
軌道
與不動產有關之相關知識。
投資金額較低
權益可分割性
經營專業化
投資單位以分棟分層分戶方式銷售。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除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得放款
不得投資於其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除不動產證券外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擔保。
銀行存款
政府債券
國庫券
公司債。
限於自行管理
限於委託不動產管理機構管理
限於委託信託監察人管理
得自行管理或依契約約定委託不動產管理機構管理。
契約生效日
專業估價者進行估價日
受託機構撥款日
受託機構進行不動產過戶日。
登錄公債
物品折價券
認股權證
未公開發行公司之股票。
自借貸交易成交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4個月,且期間得隨時返還借券
自借貸交易成交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且期間得隨時返還借券
自借貸交易成交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4個月,且期間不得隨時返還借券
自借貸交易成交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且期間不得隨時返還借券。
受託人應納證券交易稅
委託人應納贈與稅
受益人應納所得稅
不課贈與稅、證券交易稅或所得稅。
信託公示為信託關係之生效要件
以股票為信託者,應通知發行公司
應於證券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
非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信託公示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競價交易
定價交易
標借交易
議借交易。
行使議決權
保管有價證券
收取借券費用
賺取買賣差價。
不用申報。
保險公司
期貨自營商
信託投資公司。
三十五人
五十人
一百人
二百人。
股東最多以三人為限
公司組織形態為股份有限公司
其與創始機構不得為同一關係企業
特殊目的公司應於其名稱中標明特殊目的公司之字樣。
提高金融資產之流動性
擴大金融機構之資產負債規模
擴大金融機構資金調度之管道
提高金融機構之自有資本比率。
解除受託機構之責任
變更或終止特殊目的信託契約
指定或聲請法院選任新受託機構
除受益人會議或法院之權限外,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及委託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
因處理事務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信託監察人之報酬
可歸責於自己事由所受損害之補償
非可歸責於自己事由所受損害之補償。
企業應收帳款債權
以既存資產為限不包括將來債權
對於企業貸款之債權
房屋貸款債權或其他不動產擔保貸款債權及其擔保物權。
創始機構
信用評等機構
特殊目的公司
特殊目的機構所受讓之特定金融資產。
受託機構
服務機構
監督機構
信用評等機構。
帳戶之開設
帳戶之處理
收益之領取
收益率之保證。
應同時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簽證機構
必須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信用評等標準
應同時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或監察人
應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0%以上之金融資產。
投信公司單獨簽署
保管銀行單獨簽署
金管會證期局單獨簽署
投信公司與保管銀行共同簽署。
成立當日立即提出
成交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
成交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十一時前
成交日次二營業日上午十一時前。
資產之保管
交易之確認
有價證券之借貸
有價證券買賣之交割。
證券商
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投信投顧公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銷售款項之調撥
出席股東會
費用之支付。
期貨商之營業保證金
為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而提存之有價證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自有資金所購買之有價證券
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繳存之營業保證金。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委任之會計師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保管機構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委任之股務代理機構。
委任人應與保管機構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
保管機構應由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信事業指定
保管機構經中華信用評等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級以上
除法令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保管機構應與委任人個別簽訂委任契約,不得接受共同委任。
委任人
受任人
台灣集中保管交易所。
保管機構
受託之證券經紀商
信託業,但不得為該帳戶之受託人。
證基會
信託業主管機關
信託公會。
得辦理放款
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不得辦理放款且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得向公營行庫提供擔保,但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主管機關命令終止
由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主管決定是否中止
信託監察人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終止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約定條款之規定辦理。
不得轉讓
經委託人同意即可轉讓
經受託人同意即可轉讓
可視其需要轉讓或不轉讓。
Aa3
Baa1
Baa2
Baa3。
公債
公司債
短期票券。
一個月內
二個月內
三個月內
四個月內。
十
二十
三十
四十。
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他益信託仍可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自益信託時,信託之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他益信託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權利時,信託之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一律採用現金收付制
一律採用權責發生制
可選擇採用現金收付制或權責發生制,一經採用不得變更
可選擇採用現金收付制或權責發生制,每年年底前可申請變更下一年度之會計基礎。
短期票券利息所得
上市股票之股票股利
定期存款之利息所得
上市股票之現金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