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契約應載明管理處分權限
信託業不得自信託財產收取本息
信託存續期間內信託業不得因行使質權而提前終止信託契約
得辦理商品(服務)禮券所收取金額交付信託之受益權質權設定
應繳納地價稅
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應繳納證券交易所得稅
應繳納利息所得並採分離課稅
僅 A.B.C
僅 A.B.D
僅 A.C.D
A.B.C.D
僅 A.B
僅 A.C
信託業應盡忠實義務
得為保本保息之約定
信託財產獨立性之事項
信託契約之變更、解除及終止之事由
委託人資料應予保密
應注意基金資料之正確性
提供予客戶之投資人須知應定期更新
投資人須知由各受託銀行自行製作
只限單筆投資
只限定期定額投資
信託項下之境外所得免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投資標的如因主管機關修訂規範致有所不符,以單筆方式投資者,得按原訂契約繼續持有
應逐筆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應逐筆報經主管機關同意
應記載簽訂契約之日期
得以其他約定排除信託契約應記載事項之效力
應記載信託存續期間
信託存續期間至少三個月
應記載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時期及方法
應記載各項費用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
委託人
受託銀行
基金公司
基金保管銀行
半年
一年
二年
三年
本國自然人
本國法人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境外客戶
經許可來臺並在本國銀行開設新臺幣存款帳戶之大陸地區人民
信託資金收受得以外幣為之
屆期本金返還得以外幣為之
期間收益攤還得以外幣為之
屆期本益攤還均應以新臺幣為之
外國再次證券化商品或合成型證券化商品
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募集外幣計價之期貨信託基金
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募集外幣計價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發行且已於次級市場交易之外幣計價債券
僅 B.C
A.B.C
基金推介費
基金資產經理費
信託管理費
基金保管手續費
限由委託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指定
由委託人概括授權受託人代為操作
由受託人概括授權委託人代為操作
由信託監察人概括授權受託人代為操作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四十
銀行需課徵營業稅
銀行需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銀行與委託人簽訂之信託契約,如未於契約載明收到銀錢文字者,依法免納印花稅
銀行以信託申請書代替信託手續費收入憑證,依法得免報繳印花稅
最低收益風險
通貨膨脹風險
利率風險
信用風險
採滾入平均成本法投資
股價愈高購入股數愈多
分批投資分散風險
利用複利與時間累積財富
公司代表人
工會代表人
員工持股會代表人
每一加入之員工
員工眷屬
員工持股會
加入員工持股會之員工
成立員工持股會之公司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公司債
興櫃股票
員工所屬企業已上市之股票
信託目的不能或無法達成時
企業員工持股信託投資標的公司解散或破產時
信託資金太少致不符運用效益
信託當事人任一方皆得不通知他方,隨時期前終止契約
信託財產專戶受領之當年度
受益人退出信託之當年度
受益人退出信託之次年度
信託財產專戶受領之次年度
社團法人
財團法人
公益法人
任意團體
公司
由員工持股會代表人代表出席並行使議決權
由受託人代表出席並行使議決權
由委託人代表出席並行使議決權
由公司負責人代表出席並行使議決權
當地性
異質性
不可移動性
所有權與使用權可分離性
十年
二十年
三十年
最長不得超過信託契約之存續期間
無
僅有不動產投資信託
僅有不動產資產信託
不動產投資信託與不動產資產信託皆有
受託機構
承銷商
發起人
安排機構
銀行存款
政府債券
國庫券
得向證券業私募
得向保險業私募
應募人總數最高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應募之自然人資格由受託機構自訂
應每一營業日計算淨資產價值並公告
至少每三個月評審信託財產一次,並報告受益人大會
依契約約定應分配之收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分配
不得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與其自有財產或其他信託財產相互流用
不動產投資業
營造業
建築經理業
建築師事務所
以配發孳息為目的
以配發利益為目的
以不動產營運為目的
為轉投資其他不動產相關行業為目的
五年
接受現金成立信託者為金錢之信託
接受新股權利證書成立信託者為動產之信託
接受土地成立信託者為不動產之信託
接受公司債券成立信託者為有價證券之信託
現金
銀行保證
中央登錄公債
未公開發行公司之股票
信託公示為信託關係之生效要件
以股票為信託者,應通知發行公司
應於證券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
非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信託公示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僅 B.C.D
管理型有價證券信託
運用型有價證券信託
融資型有價證券信託
處分型有價證券信託
收受有價證券時,應繳納所得稅
返還有價證券時,應繳納所得稅
收受有價證券時,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返還有價證券時,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董事
信託業
發行公司
集保公司
擴大資產負債規模
提高自有資本比率及經營績效
擴大資金調度之管道
提高金融資產之流動性及資金使用效率
投資說明書
委託書
公開說明書
申報書
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之職員
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
受益人會議決議選任者
千分之一
千分之三
百分之一
百分之三
A 銀行
B 銀行
C 銀行
D 券商
出售資產
借入款項
同業往來
票據貼現
提供擔保
利差帳戶
更換部分資產
運用優先劣後架構
股票
商業本票
指數型基金
臺北市政府無法擔任創始機構
依證券交易法設立之證券商無法擔任創始機構
保險公司得投資由其擔任股東之特殊目的公司所發行之資產基礎證券
保險業因信用增強目的,得持有以其金融資產為基礎所發行之受益證券
依基金保管機構之專業屬性而定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屬於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資產
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資產屬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與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分別獨立
twB級
twBBB-級
Bbb級
Baa3 級
收益之領取
報表之提供
有價證券之借貸
公司重大資訊之通知
先依指示辦理交割,再通知投信投顧公會
先依指示辦理交割,再陳報主管機關
拒絕依指示辦理交割,並通知投信投顧公會
拒絕依指示辦理交割,並陳報主管機關
成交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十一時前
成交日次二營業日上午十一時前
成交日次一營業日下午一時前
成交日次二營業日下午一時前
保險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證券商
台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
投信投顧公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委任人
受託人
受任人
主管機關
證券商之開戶
交易之確認
結匯之申請
應於每月終了七日內申報資料
發放股票股利以劃撥轉帳為主
發放現金股利以直接匯撥或支票寄發方式為主
由保管銀行向主管機關申請募集許可
保管機構對交易事項原則上應款券同時交割
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簽證銀行
投資於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銀行
擔任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之銀行
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股份之銀行
委任人(客戶)
交易對象
保管銀行
首順位金融債券
未上市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股票
上櫃公司股票
每一營業日
每週
每旬
每月
有價證券之信託
金錢債權之信託
動產之信託
金錢之信託
依約定條款之規定終止
由信託監察人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終止
信託業主管機關命令終止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命令終止
百分之五
百分之十
金融債券
短期票券
一個月
二個月
三個月
四個月
前者之法律關係為信託
後者有最低基金規模限制
前者之運用範圍不限於股票等有價證券
兩者資產皆強制由其他保管機構負責保管
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浮動利率
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
四行庫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之平均值
四行庫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之平均值
由甲公司申報
由受託人依規定扣繳率申報
由員工福利委員會申報
由未來達成業績之員工申報
訂定信託契約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於發生日後三十日內申報贈與稅
訂定信託契約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於發生日後六十日內申報贈與稅
信託財產移轉登記給受託人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於發生日後三十日內申報贈與稅
信託財產移轉登記給受託人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於發生日後六十日內申報贈與稅
辦理土地信託登記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遺囑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土地移轉登記給受益人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以該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經核定之移轉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