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解雇時,應退出員工持股信託
除應負擔信託管理費之外,毋須再負擔其他任何稅負
申請加入時,須經公司人事單位之核准,才能成為委託人
有不得已之事由欲中途退出時,只要填寫退出申請書並直接向受託人提出申請即可
共同信託基金
企業員工持股信託
不動產資產信託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連動式債券
僅A
僅B
A.B皆正確
A.B皆錯誤
交割前應先取得投信公司有權人員之簽章樣本
投信公司通知擬交易對象後,應取得該交易對象之銀行存款帳號等基本資料
至遲應於二週內完成交易對象基本資料之建檔且回報投信公司後,投信公司始得進行交易
交割指示內容不明確時,應拒絕依交割指示辦理交割
保本保息之約定
受託人責任之排除
與委託人及受益人之重要權益相關事項
非屬信託財產之債務可與信託財產之債權相互抵銷
財務狀況
投資知識與經驗
家庭成員及消費習慣
承受投資風險之程度
於日本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之美國公司股票
於上海或深圳掛牌上市的公司股票
於歐美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之日本公司股票
於歐美店頭市場交易之日本公司股票
寄發商品說明書予一般大眾
舉辦說明會並發布新聞稿
主動洽詢媒體公開宣導特定投資標的
將商品說明書放置特定營業櫃檯
投信投顧公會
臺灣交易所
經濟部
中央銀行
衍生性商品
黃金
商品現貨
不動產
應專案申請中央銀行核准
應專案申請金管會核准
應占用委託人每年之結匯額度
無須計入委託人每年之結匯額度
信託期間無信託登記之必要
委託人交付金錢時須為信託登記
運用時取得之信託財產須注意信託登記事宜
運用時取得之信託財產均無須辦理信託登記
信用風險
利率風險
本金轉換風險
流動性風險
委託人不具運用決定權
受託銀行具運用決定權
委託人及受託人均具運用決定權
委託人就信託財產之運用範圍或方法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
委託人
受託人
受益人
不需申報
公平交易委員會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信託業之董事會
金管會
應辦理基金轉換
應於三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原則上得按原契約金額繼續投資,至委託人全數贖回為止
應停止定期定額投資,但原基金可持有至信託契約屆滿或委託人全數贖回為止
應成立滿二年以上者
最近二年未受當地主管機關處分並有紀錄在案者
個別基金經慕迪投資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等為 A 級以上者
基金管理機構(得含其控制或從屬機構)所管理以公開募集方式集資投資於證券之基金總資產淨值超過二十億美元或等值之外幣者,所稱總資產淨值之計算不包括退休基金或全權委託帳戶
對帳單
交易報告書
受益憑證
基金存摺
申購手續費分成
經理費分成
銷售奬勵金
境外基金機構內部員工講師之講師費
信託業者辦理信託業務所得之手續費,應課徵營業稅
以信託申請書代替信託手續費收入憑證者,免繳印花稅
未於信託契約載明或註記收到銀錢文字者,免納印花稅
最低稅負制實施後,信託項下之境外所得亦要納入基本所得額
信託公會
銀行公會
證券公會
委託人不得以信託資金為擔保辦理借款
委託人得為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外國法人
信託資金之收受及屆期本益之攤還均應以新臺幣為之
經許可來臺並依規定在國內銀行開設新臺幣存款帳戶之大陸地區人民得為委託人
長期理財規劃
分散投資風險
採用定期定額投資概念
股價愈高,買進的股票愈多
公司代表人
工會代表人
員工持股會代表人
每一加入之員工
庫藏股制度
員工分紅入股制度
現金增資員工新股承購制度
委託人之繼承人
員工持股會之其他會員
紅利提存金
公司獎助金
法定退休準備金
特別提存金
原則上由員工每月固定提撥信託資金予受託人
員工得依個人投資理財需要,隨時額外追加提存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員工不得另行追加提存金參與認購
公司發放年終獎金時,員工得依其每月薪資提存金之倍數追加提存
為信託關係人
非為委託人
非為信託當事人
為任意團體之法人組織
永佃權
地役權
典權
貨幣之債
權益具不可分割性
投資單位較多
經營專業化
經由資本市場募集資金
受託機構洽詢受益人同意即可
財產權隨同抵押權一併移轉予受託機構即可
委託人僅提供抵押權人出具於信託期間內不實行抵押權之聲明書即可
委託人原則上應於移轉受託機構前予以塗銷,並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予受託機構
不得低於五十人
不得低於三十五人
不得超過五十人
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資本市場
股票市場
租賃市場
期貨市場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所得,應每年分配
受託機構對於所募集或私募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有獨立之會計
受託機構因運用、管理所產生之費用及稅捐,得逕自信託財產中扣除繳納之
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應分配之收益,至遲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一年內分配
於買賣契約生效日起二日內依規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同一宗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應由二位以上估價師進行估價
交易契約成立日前估價者,其價格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六個月
同一期日價格之估計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差異,受託機構得擇一辦理
銀行存款
政府債券
公司債券
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私募
上市
公開募集
上櫃
A.B.C
A.B.D
A.C.D
B.C.D
臺灣銀行
證券交易所
中華郵政公司
證券集保事業
上市公司以收盤價計算
上櫃公司以收盤價計算
未上市公司以公司資產淨值計算
未上櫃公司以公司資產負債表之資產總額計算
競價交易
定價交易
議借交易
標價交易
行使議決權
保管有價證券
收取借券費用
賺取買賣差價
發行公司
信託之股數得計入最低持股數
僅信託之股票為上市公司股票時得計入最低持股數
信託之股數不得計入最低持股數
僅信託之股票為上櫃公司股票時得計入最低持股數
所得稅
贈與稅
契稅
遺產稅
受託機構保證信託財產之價值
受益證券受中央存保公司存款保險之保障
受益證券持有人之可能投資風險
受益證券與創始機構之存款或其他負債有關
創始機構與受益人
創始機構與服務機構
創始機構與受託機構
受託機構與服務機構
應課徵營業稅
應課徵印花稅
應課徵契稅
一律免徵印花稅、營業稅及契稅
僅 A.B
僅 B.C
僅 C.D
僅 A.D
特殊目的公司之股東應有二人以上
特殊目的公司應由金融機構組織成立
創始機構與特殊目的公司不得為同一關係企業
特殊目的公司之組織型態為股份有限公司
公開說明書
投資說明書
公司章程
公司之財務報表
百分之二
百分之三
百分之四
百分之五
運用優先劣後架構
投保信用保險
提供超額資產
準備金帳戶
創始機構不得擔任
受託機構得依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約定選任
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不得擔任
為保護原債務人(即創始機構之借款人)之權益
投信公司
全體受益人
保管機構
保管機構之基金專戶
款券均得相互轉撥
僅有款得相互轉撥
僅有券得相互轉撥
款券均不得相互轉撥
Morning Star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Standard & Poor’s Corp.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契約
委任契約
保管契約
信託契約
保管銀行得以匯款支付買回價金
投資人申請買回文件不齊時,不得支付買回價金
保管銀行所開立之支票得由買回人指定任一受款人
原則上保管銀行應於投資人買回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投資人投資能力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投資決策
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約定之範圍及限制事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投資分析報告
證券商營業保證金
期貨商營業保證金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期貨交易輔助人營業保證金
代墊交割款項
收益之領取
簽署受益憑證
獲利之保證
委任人(客戶)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證券商
會計及淨值計算
現金餘額之管理
有價證券之借貸
交易之確認
不得同時擔任僑外資之國內代理人
應為經中央銀行核准得經營保管業務之銀行
應提供交易確認之服務
毋須提供公司重大資訊通知之服務
以合併記帳方式管理
以分別記帳方式管理
由信託業自行決定
以部分合併記帳、部分分別記帳方式管理
每一營業日
每週
每月
每季
信託監察人
信託業
於該帳戶約定條款訂定的事由發生時終止
主管機關命令終止
信託監察人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終止
由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主管決定是否中止
可以信託契約約定信託報酬收取標準
可於信託契約及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分別收取
信託契約已收取者,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不得另收
得約定於集合管理運用帳戶項下之信託財產扣除支應
得以信託資金辦理放款
不得投資於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
可投資於櫃檯買賣第二類股票
運用範圍以具有次級交易市場之投資標的為原則
張三與張小明
張三或張小明
張小明
張三
信託業之職員
信託業之利害關係人
其他信託業者
領有律師執照具有實務工作經驗達三年者
郵局二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
郵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
郵局一年期定期儲金浮動利率複利折算現值
郵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單利折算現值
百分之十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百
一律採現金收付制計算
一律採權責發生制計算
得採現金收付制或權責發生制,選定後仍得變更之
得採現金收付制或權責發生制,惟一經選定不得變更之
二分之一
三分之一
四分之一
五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