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未規定
至少一個月
至少六個月
至少一年
境外基金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
基金管理機構應成立滿二年以上
基金管理機構應為最近二年未受當地主管機關處分並有紀錄在案者
基金管理機構所管理基金總資產淨值(包括退休基金或全權委託帳戶),至少應超過三十億美元或等值之外幣
應訂定客戶交付信託財產之最低金額及條件
信託業不擔保本金或最低收益率
信託契約應記載受託人責任之排除條款
無行為能力人辦理時,其信託契約應由法定代理人簽章
A銀行
基金經理公司
證券經理公司
證券投資顧問公司
信託業法
證券交易法
銀行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分別記帳與編製會計報告為受託人義務
信託資金得依契約之約定集合管理運用
受託人應保證獲利
受託人應設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
受託銀行就委託人及受益人資料應予保密
受託銀行不可作基金績效預測之廣告
受託銀行於辦理以信託受益權為擔保之質權設定時,應避免違反忠實義務或發生利益衝突之情事
委託人為專業投資人時,應確認委託人足以承擔所投資標的之風險
甲銀行製發之對帳單
國外基金公司製發之受益憑證
甲銀行發行之受益證券
國外基金公司製發之信託憑證
為增加投資效率,持有衍生性商品多頭部位之總額為個別基金最新資產淨值之百分之五十
為避險需要,持有衍生性商品未沖銷空頭部位價值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所持有之相對應有價證券總市值
得投資黃金,但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5%
境外基金應以新臺幣計價
為銀行無運用決定權之信託
信託財產之運用標的完全由銀行指定
銀行自委託人收取之信託管理費應於信託契約上載明
信託資金投資結構型商品,應就個別商品條件與所涉風險,確實向委託人說明及揭露
僅ABC
僅ACD
僅BCD
ABCD
書面
口頭
簡訊
電子郵件
遠期外匯
換匯交易
換匯換利交易(cross currency swap)
匯率期貨及選擇權
信託業務之作業流程
銀行辦理信託業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信託財產經運用於存款以外之標的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銀行不擔保信託業務之管理或運用績效,委託人或受益人應自負盈虧
收取之手續費應課徵營業稅
未於信託契約載明收到銀錢文字者,免納印花稅
以信託申請書代替信託手續費收入憑證者,免納印花稅
以信託申請書代替信託手續費收入憑證者,應報繳印花稅
僅股票需辦理信託登記
僅債券需辦理信託登記
股票及債券均需辦理信託登記
特定金錢信託於信託期間無須適用信託登記規定
得為一次交付
得為分次交付
交付新臺幣者,以委託人名義辦理結匯
外幣交付,以外幣返還
事前備查制
事後備查制
事前審查制
事後審查制
應逐案加以審查
應抽取固定比例案件加以審查
因信託業不具運用決定權故無須審查與報告
由專責部門就信託財產彙總運用概況提出報告
委託人保留對信託財產之運用決定權
委託人概括指定受託人於授權範圍內,依其裁量辦理信託財產運用事宜
可分為指定單獨管理運用及指定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委託人不指定運用範圍
該員工之繼承人
員工持股會
公司
員工持股會指定之第三人
甲公司員工持股會
丙證券商
乙銀行信託部
甲公司員工持股會代表人
信託目的
信託存續期間
會計報告之送達
信託財產之保證收益
當股價低時,公司應降低員工之獎助金
配合公司之策略,隨時改變投資運用原則
採定期定額之投資運用原則
以短期投資獲利為主要目標
信託契約應記載受益人之責任
企業員工持股信託之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
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分別管理
受託人應定期編製信託財產報表送請員工持股會代表人確認
證券交易稅
證券交易所得稅
綜合所得稅
無需再課稅
公開發行股票
未上市上櫃股票
興櫃股票
上市上櫃股票
委託人
受託人
受益人
員工持股會代表人
開放型基金
封閉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
債券型基金
三十人
三十五人
四十五人
五十五人
AB
AC
ABC
新臺幣一億元
新臺幣八千萬元
新臺幣六千萬元
新臺幣五千萬元
資本大眾化
產權證券化
經營專業化
報酬極大化
至少每三個月評審信託財產一次
如採公開募集者,不須每一營業日計算淨資產價值
受託機構所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有獨立之會計
受託機構因運用、管理所產生之費用及稅捐,得逕自信託財產中扣除繳納之
百分之六十及新臺幣六億元
百分之五十及新臺幣五億元
百分之四十及新臺幣六億元
百分之三十及新臺幣五億元
應每年分配
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分配
得全數保留不作分配
得半數配發現金、半數配發受益證券
受益憑證
認購權證
存款餘額證明書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
受託人應納證券交易稅
委託人應納贈與稅
受益人應納所得稅
不課贈與稅、證券交易稅或所得稅
委託人及受益人各一半
應於異動之次月五日前申報
經提示信託契約證明受託人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得僅申報自有持股減少
經提示信託契約證明委託人對信託財產保留運用決定權,得僅申報自有持股減少
委託人對信託財產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信託,應申報所移轉股份為「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交付信託股份」
管理型有價證券信託
租賃型有價證券信託
運用型有價證券信託
處分型有價證券信託
董事
監察人
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五之股東
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有價證券係屬信託法規定應登記之財產權
信託業接受股票為信託者,應通知發行公司
若未於有價證券上載明為信託財產,則信託契約無效
公開發行公司股票已辦理信託過戶作業者,視為符合通知發行公司之規定
標的有價證券一個交易單位以上
標的有價證券五個交易單位以上
標的有價證券十個交易單位以上
標的有價證券二十個交易單位以上
股東人數以七人為限
為導管體之公司
為股份有限公司
與創始機構不得為同一關係企業
特殊目的信託之受託機構應為信託業
特殊目的公司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六百萬元
我國採特殊目的公司制及特殊目的信託制二種架構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非經受益人會議決議及受託機構之同意,不得變更
長期twBB-,短期twB
長期twBBB-,短期twB
長期twBB-,短期twA-3
長期twBBB-,短期twA-3
投資人
信用評等機構
不動產估價師
特殊目的公司
創始機構
承銷機構
服務機構
信用增強機構
免徵
按百分之二之稅率課徵
按百分之五之稅率課徵
按百分之六之稅率課徵
信託監察人得由受益人會議決議所選任
信託監察人得由受託機構依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約定所選任
監督機構係由特殊目的公司依資產證券化計劃之規定所選任之銀行或信託業
監督機構係由特殊目的公司依資產證券化計劃所載之創始機構或服務機構擔任
由創始機構發行有價證券
其信用評等與創始機構有關
創始機構應移轉資產予服務機構
投資人之收益來自特定金融資產之現金流量
確認有權人員之簽章
確認交易內容與投信公司之指示是否相符
存款不足時,保管銀行不得抵用待交換票據
交割指示如未於規定時間內送達者,保管銀行得拒絕辦理交割,惟應於交割指示到達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通知投信公司
ACD
BCD
資產之保管
交易之確認
買賣之交割
有價證券之借貸
直接存入基金之保管帳戶
直接分配予受益人
匯交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撥入保管銀行自有帳戶
委任人(客戶)
受任人
證券集保公司
投信投顧公會
可辦理帳戶間款項轉撥
可辦理帳戶間券之轉撥
不得辦理帳戶間款券轉撥
款券得自由轉撥
限創業基金
不擔任董、監事
不擔任簽證銀行
經主管機關核准
投信公司簽署即可
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即可
投信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共同簽署
銷售銀行與基金保管機構共同簽署
期貨商營業保證金
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所提存之有價證券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證券商營業保證金
只有A對
只有B對
AB皆對
AB皆錯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事業
基金保管機構
基金保管機構之基金專戶
所產生利益歸屬客戶
所產生損失由客戶負擔
交易稅費由保管機構負擔
保管機構無代理客戶向受任人追償之權限
信託業經主管機關命令終止帳戶後應公告之
帳戶約定條款之變更應公告之
帳戶之管理運用計畫變更時,委託人與受益人無權決定其信託受益權是否退出帳戶
帳戶之約定條款變更時,委託人與受益人有權決定其信託受益權是否退出帳戶
經S&P評定BBB-級以上
經S&P評定BBB級以上
經S&P評定BBB+級以上
經S&P評定A-級以上
報備制
核准制
申報生效制
自動生效制
信託業
信託公會
信託監察人
受益人大會
百分之五
百分之十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三十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信託受益權得自由轉讓
法人擔任信託監察人之職務者以信託業為限
信託業對於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受益人退出信託資金之請求均不得加以拒絕
信託財產運用於國內投資標的時,其名義記載均應以信託業之自有財產表彰之
信託財產為房屋,由受託人交付予歸屬權利人時,應課徵契稅
信託財產為土地,受託人移轉於受益人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信託財產為金錢,由原受託人移轉予新受託人時,不課徵所得稅
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由受託人交付予受益人時,不課徵贈與稅
由個人委託人繳交所得稅
由個人委託人繳交贈與稅
由營利事業委託人繳交所得稅
由營利事業委託人繳交贈與稅
受託人辦理信託登記日當期之土地公告現值
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日當期之土地公告現值
遺囑人死亡日當期之土地公告現值
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予受益人當期之土地公告現值
百分之六
百分之十五
金錢之信託
有價證券之信託
金錢債權之信託
其他財產權之信託
屬於一種準集團信託
員工得自由參加企業員工持股信託
員工持股會為非法人團體
因其投資標的為該公司之股票,故非屬金錢信託
限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始得辦理
僅得對境外客戶辦理
信託資金之返還不得以新臺幣支付
委託人得以信託資金為擔保辦理新臺幣借款
指定金錢信託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共同基金
以特殊目的公司進行不動產資產信託
屬於資產運用型
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受益人買賣受益證券應徵證券交易稅
受託機構依規定借入款項,至遲應於借款契約生效日起10日內依規定方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