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發給客戶基金存摺
得向客戶保證獲利
得發給客戶對帳單
發給客戶之信託憑證應予記名。
五億
十億
十五億
二十億。
申購手續費
保證手續費
基金轉換手續費
依信託期間收取信託管理費。
遠期外匯交易
換匯交易
換匯換利交易
期貨交易。
非專業機構投資人不得投資於大陸地區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
得向不特定人私募境外基金
專業機構投資人得投資於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外國證券交易所交易之股票
金融機構須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禮券
抵用券
電子票證
生前契約。
交割風險
保管風險
事件風險
最低收益風險。
僅A.B
僅B.C
僅C.D
僅A.D。
衍生性商品
黃金
商品現貨
不動產。
信託本金之保本比率
信託手續費之計算方式
推介費用之計算方式
保證收益率之計算方式。
史小姐為委託人
甲銀行為受益人
ABC基金公司為受託人
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信託收益。
僅A.B.C
僅A.B.D
A.B.C.D。
為自益信託架構
受託人係為委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
受託人須承擔委託人之違約風險
委託人無法履約時,信託財產之受益權依約定歸屬於未被履約之消費者。
預收款信託為先付款後消費性質之款項信託
信託業應要求廠商須於網站提供消費者查詢預收款信託
預收款信託契約存續期間到期日前二個月信託業應與廠商完成續約
信託財產管理者不得從事不動產等具有投資風險之運用。
收支計算表
信託財產損益表
信託財產分析表
信託財產資產負債表。
委託人得以新臺幣交付信託資金
委託人得以外幣交付信託資金
應以受託銀行之名義辦理結匯事宜
外幣結購或結售應計入受託銀行當年度之結匯額度。
一千萬元
二千萬元
三千萬元
五千萬元。
得對境外客戶辦理新臺幣信託
原則上限收受信託財產
帳務設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及處分應統籌由信託業務專責部門為之。
信託資金運用時取得土地權利者,應為信託登記
委託人交付現金予受託人,交付時應予信託登記
信託資金運用時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票者,無需信託登記,亦得對抗第三人
信託資金運用時取得非公開發行公司股票者,無需信託登記,亦得對抗第三人。
不得主動向客戶推薦基金買賣
為受託人無運用決定權之信託
委託人得逕向投信公司辦理基金贖回
以信託申請書代替信託手續費收入憑證者,仍應依法報繳印花稅。
投資標的涉及連動債券時,應揭露個別商品條件與所涉風險
為提供客戶充足投資資訊,應主動寄送特定商品說明書予一般大眾
其自交易對手取得之信託報酬事項,應將相關內容納入信託契約中
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須按季更新,其範本由投信投顧公會擬訂,報金管會核定。
為金錢信託,其法律依據除信託法規外尚有殯葬管理條例
信託財產的運用範圍得為核准設置之火化場需用土地
殯葬業者應將消費者支付之一切對價的百分之七十五交付信託
信託業應將信託財產按月逐筆結算造冊於次月底前交付殯葬業者。
代理契約
銷售契約
投資契約
信託契約。
信託資金之收受得為新臺幣
信託資金之收受得為外幣
委託人限為自然人
銀行辦理本項業務需經取得信託執照並經中央銀行核可。
分批投資
買低賣高
分散風險
定期投資。
委託人
受託人
員工持股會
員工服務之公司。
薪資提存金
特別提存金
公司週轉金
現金增資認股提存金。
買賣該公司股票免證券交易稅
信託財產所生之現金、股票股利,應列各委託人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信託終了時,受託人返還信託財產,委託人應課證券交易稅
信託終了時,受託人返還信託財產,委託人應課證券交易所得稅。
信託存續期間
信託契約之變更、解除與終止事由
信託財產之返還與交付方式
受益人之保證收益。
員工持股會代表人
員工持股信託專戶。
員工持股信託
共同信託基金
金融資產證券化
保險金信託。
僅AB
僅AC
僅BC
ABC。
企業員工持股信託開辦初期限以國內第一類股票上市公司員工為對象
目前員工福利儲蓄信託之實施對象已擴大至國內私立學校之教職員
員工福利儲蓄信託可投資於國內外債券而企業員工持股信託不可
目前二者均得採定期定額投資或不定期投資法累積資產。
AB
BC
CD
AD。
委託人將有價證券移轉予受託人
受託人將信託財產中之有價證券轉為自有財產
受託人賣出信託財產中之有價證券予第三人
受託人將信託財產中之有價證券轉為受託人其他信託財產。
不需申報
應為其信託財產辦理申報
僅需為其自有財產辦理申報
應將其自有財產與信託財產合併申報。
保險公司
期貨自營商
證券金融事業
特定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
信託業
發行公司
集保公司。
領取股息
領取股利
行使議決權
有價證券借貸。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證券商
台灣證券交易所
信託公會。
二個月
四個月
六個月
八個月。
當地性
異質性
不可移動性
所有權與使用權可分離性。
增加投資管道
建立不動產資本市場
擴大發行市場
提高國人儲蓄率。
私募
公開招募
全額交割
圈存申購。
銀行存款
政府債券
公司債券
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一億元
二億元
三億元
五億元。
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計劃均採核准制度
不動產投資信託採核准制度及不動產資產信託計劃採核備制度
不動產投資信託採核備制度及不動產資產信託計劃採核准制度
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計劃均採核備制度。
應每一營業日計算淨資產價值並公告
至少每三個月評審信託財產一次,並報告受益人大會
依契約約定應分配之收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分配
不得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與其自有財產或其他信託財產相互流用。
降低原債務人違約之風險
擴大金融機構資金調度之管道
提高金融機構之自有資本比率及經營績效
提高金融資產之流動性及資金使用效率。
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之受僱人
受託機構之職員
獨立之法人。
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
資產負債表及現金流量表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之報告書。
得為無記名式
得以無實體方式發行
得採公開招募或私募
得發行各種種類或期間之受益證券。
公開說明書
投資說明書
公司章程
公司之財務報表。
受益人
信託監察人。
提供超額資產
金融機構提供保證
運用優先劣後架構
設置現金準備帳戶。
公開招募時,應強制信評
特殊目的信託受託機構通常自行收取金融資產之現金流量
特殊目的公司得委任創始機構管理處分信託財產
創始機構得擔任服務機構。
15萬股
20萬股
25萬股
30萬股。
委任人
受任人
主管機關。
成交當日立即提出
成交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
成交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十一時前
成交日次二營業日上午十一時前。
原公開發行公司
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
證券集保公司。
得以現金、政府債券等方式提存
經保管機構同意即可提取或動用
保管機構應為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保管業務之金融機構
保管機構應為符合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金融機構。
一家
二家
三家
四家。
投信公司單獨簽署
保管銀行單獨簽署
金管會證期局單獨簽署
投信公司與保管銀行共同簽署。
證券商之開戶
交易之確認
結匯之申請
應於每月終了七日內申報資料。
投信公司之報酬
投信公司經理人之報酬
保管機構之報酬
處分基金資產所產生之直接成本。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任之會計師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保管機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任之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投資顧問公司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銀行或信託公司。
一個月
三個月
一年。
總公司
分行
信託分支機構
財富管理部門。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具有次級交易市場之金融債券
已獲准上市、上櫃而正辦理承銷中股票。
於該帳戶約定條款訂定的事由發生時終止
主管機關命令終止
信託監察人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終止
由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主管決定是否終止。
不得轉讓
經委託人同意即可轉讓
經受託人同意即可轉讓
可視其需要轉讓或不轉讓。
法務部
信託公會
銀行公會
投信投顧公會。
信託業取得金錢信託業務許可即可辦理
信託業取得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許可即可辦理
凡信託業皆可辦理
信託業須逐一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5%
7%
10%
12%。
信託業就各個帳戶,應以分別記帳方式管理之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因管理運用所生之稅捐,信託業得自該帳戶之信託財產中扣除支應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淨資產價值計算標準應由銀行公會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
信託業就各個帳戶分別造具帳簿備查。
三方權義協定書簽訂後,應由保管銀行代理委任人與證券商簽訂開戶暨受託契約,開立投資買賣帳戶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受任人)應會同辦理相關開戶手續
投資買賣帳戶應以保管銀行之名義為之
保管銀行完成開戶手續後應通知客戶(委任人)。
會計處理係準用不動產投資信託之規定
募集之受益證券中信託財產包括開發中之不動產
受託機構自行管理及處分信託財產者,毋須設置信託監察人
不論信託財產金額多寡,均應先洽請不動產仲介業者出具估價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