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購手續費
轉換手續費
買賣差價
平均報酬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以信託財產投資基金
應依法令規定及契約約定辦理信託財產之結算及提補
應依據廠商所提供商品或服務之履行、解除或終止相關證明文件或書面說明,返還信託財產
信託關係消滅時,應依規定將信託財產提存信託公會
境外基金得以人民幣計價
境外基金不得以新臺幣計價
原則上境外基金必須成立滿一年
基金管理機構必須成立滿二年
不保本不保息
視銀行與客戶訂立之契約而定
可以保障本金與最低收益
只保障本金,不保障最低收益
書面
口頭
簡訊
電子郵件
金錢之信託
有價證券之信託
金錢債權之信託
其他財產之信託
接受委託人逐筆指示
接受由委託人選定之國外經理機構指示
接受委託人一次單筆投資或定期定額投資
應以委託人名義進行信託資金之投資交易
由廠商或會員自行印製不得委託印刷廠印製
由廠商印製後交由會員於商品服務憑證逐筆認證
由廠商印製後自行以電腦登錄控管,由會員派員定期或不定期查核
要求商品服務憑證需印製條碼並提供相關登錄及銷號資訊
基金推介費
基金資產經理費
信託管理費
基金保管手續費
信託目的
受託人之責任
受託人之報酬標準
受益人之獲利保證
本國自然人
本國法人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境外客戶
經許可來臺並在本國銀行開設新臺幣存款帳戶之大陸地區人民
基金投資亦屬存款承保範圍
受託銀行辦理本項業務不保本但保息
受託銀行得於營業處所張貼外國基金之海報
提供予委託人之基金資料由基金公司對內容負責,與銀行無關
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基金
員工持股信託
有價證券信託
受託人
委託人本人或其指定之第三人
主管機關
僅限於受益人本人
僅ABC
僅ACD
僅BCD
ABCD
不得投資於黃金
不得投資於衍生性商品
不得投資於商品現貨
委託人以新臺幣交付時,須計入委託人每年結售外匯之額度
銀行以新臺幣返還信託資金時,須計入委託人每年結售外匯之額度
委託人以外幣交付時,須計入委託人每年結購外匯之額度
委託人以新臺幣交付時,不計入委託人每年結購外匯之額度
破產風險
重整風險
作業風險
無法履行債務風險
換匯交易
換匯換利交易
期貨交易
遠期外匯交易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範圍於其管理辦法中訂有限制
共同信託基金運用之範圍於其管理辦法中訂有限制
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運用範圍無限制
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範圍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得以折算金錢方式返還
信託財產返還時,應課贈與稅
得以信託財產現狀返還
得選擇部分股票部分金錢方式返還
集合運用集合管理
集合運用分別管理
分別運用分別管理
分別運用集合管理
委託人
受益人
員工持股會代表人
員工持股信託專戶
員工服務之公司
信託業自有財產名義
投資運用之證券商名義
受託人、員工持股會
委託人、受託人
員工持股會、員工持股會代表人
受託人、員工持股會代表人
上市公司
上櫃公司
財團法人
未上市(櫃)公司其關係企業有上市(櫃)者
員工必須先加入員工持股會
公司為委託人
員工為受益人
為準集團信託
委託人與受託人
公司與受託銀行
員工持股會會員與公司
員工持股會代表人與公司
每個月自委託人薪資中提撥一定金額作為信託資金
企業亦可相對提撥資金作為委託人之信託資金
委託人之年終獎金及紅利不宜作為信託資金
委託人因個人投資理財需要,得要求追加提存
退職所得
其他所得
薪資所得
機會中獎所得
公司
加入員工持股會之員工
次月五日
次月十日
次月十五日
次月二十日
競價交易
議價交易
議借交易
定價交易
運用型有價證券信託
管理型有價證券信託
處分型有價證券信託
金融資產證券化
出借數量至少一個交易單位
出借數量至少五個交易單位
借券數量至少一個交易單位
借券數量至少五個交易單位
僅A
僅AB
僅BC
ABC
各自申報原則
合併申報原則
信託財產申報原則
自有財產申報原則
現金
短期票券
銀行保證
中央登錄公債
有價證券之保管
股息股利之領取
有價證券之借貸
現金增資新股之認購
15人
25人
35人
50人
權益不可分割
投資金額較低
投資單位較多
經營專業化
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僅得以封閉型基金方式發行
投資對象包括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
分配予受益人之利息所得採分離課稅
受益人買賣受益證券,比照股票交易課徵證券交易稅
分配之所得以受託機構為扣繳義務人,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應分配之信託利益為受益人之所得,不計入受託機構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增加投資管道
建立不動產資本市場
擴大發行市場
提高國人儲蓄率
以配發孳息為目的
以配發利益為目的
以不動產營運為目的
為轉投資其他不動產相關行業為目的
同一宗交易金額為新臺幣二億元,應經二位以上專業估價者進行估價
在交易契約成立日前估價者,其價格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六個月
專業估價者應依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出具估價報告書
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應與交易當事人間無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情事
銀行存款
國庫券
公司債券
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由創始機構發行有價證券
特定金融資產為信用評等之基礎
投資人之收益來自特定金融資產之現金流量
金融資產之現金流量可委由服務機構代為管理
金融機構之商標權
汽車貸款債權
信用卡債權
應收帳款債權
甲銀行
乙銀行
丙銀行
丁證券商
受益證券應為記名式
實體受益證券之轉讓應以背書方式為之
受益證券不得以無實體方式發行
受益證券轉讓後,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通知受託機構,始能對抗受託機構
股東人數以七人為限
為導管體之公司
為股份有限公司
與創始機構不得為同一關係企業
利差帳戶
更換部分資產
現金準備帳戶
由金融機構提供保證
提高金融資產之流動性
降低資金調度之成本
改善不良授信政策
提供投資人多元化之投資工具
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之職員
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
受益人會議決議選任者
百分之一
百分之三
百分之五
百分之十
免徵
按百分之二之稅率課徵
按百分之五之稅率課徵
按百分之六之稅率課徵
投資人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應代表出席股東會
帳務處理實務上可採現金收付制
不論交割完成與否,均應以書面回報投信公司
應按基金帳戶別,獨立設帳保管基金資產
保管銀行
委任人
證券商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委任人(客戶)
受任人
投信投顧公司
投信投顧公會
甲
乙
丙
交易對象
投資人投資能力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投資決策
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約定之範圍及限制事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投資分析報告
限美國芝加哥
限美國紐約
中華民國境內
無任何限制
期貨商
期貨顧問事業
臺灣證券交易所
應同時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簽證機構
必須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信用評等標準
應同時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或監察人
應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0%以上之金融機構
代理投資登記
代墊交割款項
代理結匯之申請
帳務處理與報表提供
Morning Star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Standard & Poor’s Corp.
中華信用評等(股)公司
成交日次一營業日下午四時前
成交日次一營業日下午一時前
成交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十一時前
成交日當日保管機構營業時間終了前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四十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信託受益權不得轉讓
不同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應分別記帳並造具帳簿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因運用所生之收益及損失歸屬於受託人
信託業就營運範圍或方法相同之信託資金為集合管理運用,不得另收取信託報酬
一律禁止運用
經主管機關核准得運用
運用比例不得超過個別集合帳戶10%
取得委託人同意即可運用
每一營業日
每週
每旬
每月
依約定條款之規定終止
由信託監察人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終止
信託業主管機關命令終止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命令終止
信託業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編製年度決算報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通知委託人及受益人
信託業應將清算後之信託財產依信託受益權之比例分派與各受益人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終止時,信託業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清算後,六個月內完成清算
信託業應於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清算程序終結後兩個月內,將處理結果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通知受益人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時
通常使用之通訊中斷時
未經信託監察人確認會計報告時
約定條款約定一定期間停止受益人退出者
不指定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不特定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指定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特定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ABCDE
僅ABCD
僅ABCE
僅ACDE
僅AC
應訂定客戶交付信託財產之最低金額及條件
信託業不擔保本金或最低收益率
信託契約應記載受託人責任之排除條款
無行為能力人辦理時,其信託契約應由法定代理人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