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個月;三年
六個月;五年
一年;三年
一年;五年
基金投資屬存款保險承保範圍
受託銀行得為保本保息約定
基金以往之績效不代表未來投資之表現,故受託人應慎選投資標的
債券基金投資仍有本金可能發生虧損之風險
臨櫃
語音
郵購
網路
委託人保留對信託財產之運用決定權
委託人概括指定受託人於授權範圍內,依其裁量辦理信託財產運用事宜
可分為指定單獨管理運用及指定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委託人不指定運用範圍
應以書面為之
應載明簽訂日期
存續期間至少須為一個月
不得以其他約定排除信託契約應記載事項之效力
收取之手續費應課徵營業稅
未於信託契約載明收到銀錢文字者,免納印花稅
以信託申請書代替信託手續費收入憑證者,免納印花稅
以信託申請書代替信託手續費收入憑證者,應報繳印花稅
應辦理基金轉換
應於三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原則上得按原契約金額繼續投資,至委託人全數贖回為止
應停止定期定額投資,但原基金可持有至信託契約屆滿或委託人全數贖回為止
為境外基金績效之預測
主管機關審核期間,舉辦試賣會以促銷
提供贈品,以勸誘他人購買境外基金
為境外基金之廣告,總代理人應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向投信投顧公會申報
均為一年
均為二年
分別為一年及二年
分別為二年及一年
台灣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
新臺幣利率及匯率指標
本國企業於國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與國外機構合作編製非以台股為主要成份股之指數
委託人
受託銀行
受益人
不計入任何人的結匯額度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四十
新臺幣與外幣間遠期外匯
期貨
換匯交易
換匯換利交易(CrossCurrencySWAP)
有價證券之信託
金錢債權之信託
動產之信託
金錢之信託
廠商信用
目的因素
內部控制
員工人數
利益給付時、委託人
利益給付時、受託人
利益發生時、受益人
利益發生時、委託人
王五與A銀行
A銀行與基金經理公司
王五與基金經理公司
王五與B證券投資顧問公司
基金公司將收取分銷費用,該費用由基金資產中支付
轉換手續費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於辦理轉換時一次給付
申購手續費於申購時一次給付,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
信託管理費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於返還信託本益中扣收
僅A.B
僅A.B.C
僅A.B.D
A.B.C.D
僅A
僅A.C
僅C.D
買賣契約
信託契約
委任契約
代理契約
以一年為限
以二至五年為限
以十五年為限
無最長期限規範
有價證券信託
金錢債權信託
金錢信託
股票信託
僅A.C.D
適合短期投資
其優點為風險分散
是一種定期定額投資理財方式
投資策略不受短期股價變動影響
信託財產係以員工持股會之名義登記、運用、管理
信託財產得部分投資於受託人發行之股票
不論任何原因,員工不得中途退出企業員工持股信託
信託財產有毀損或滅失之虞時,受託人應立即採取必要且適法之防範措施
受託人
員工持股會之代表人
為法人團體
為簽約當事人
為委託人
為非法人之任意團體
得以信託財產現狀返還員工
得以現金返還員工持股會代表人
得以信託財產現狀返還公司
得以現金返還公司之職工福利委員會
促進員工向心力
降低員工流動率
落實工者有其股
增加員工與資方抗衡之力量
由員工所屬之企業負擔
由受益人負擔
由受託人負擔
員工持股會負擔
信託本金屬自益信託,信託收益屬他益信託
信託本金屬他益信託,信託收益屬自益信託
信託本金屬他益信託,信託收益屬他益信託
信託本金屬自益信託,信託收益屬自益信託
期貨自營商
專營期貨商
保險公司
信託投資公司
無記名式之有價證券不得成為信託之標的
信託終了時亦必須以有價證券之型態返還剩餘財產
委託人成立信託時,須交付有價證券予受託人
信託期間信託財產均須維持有價證券型態,不得變更
董事
監察人
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五之股東
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僅B.C.D
五個
十個
一百個
一千個
信託標的之不同
受託人資格之不同
信託目的及管理運用方式之不同
信託觀念之不同
通知發行公司
於證券上載明信託財產
於營業場所公告證券編號
於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
內容必須具有時效性
內容毋須包括受託機構總結意見書
內容必須詳實明確、簡明易懂
公開說明書刊印前,發生足以影響利害關係人判斷之交易,應一併揭露
增加社會投資管道
提供投資者節稅機會
減少住宅市場假性需求
促使所有權與經營權緊密結合
受託機構
承銷商
發起人
安排機構
委託人將資產移轉予受託機構
委託人為信託財產名義上之所有權人
受託機構募集發行受益證券應提供公開說明書
與受託機構有利害關係之委託人就信託財產所占持分及持有擔保物權持分之合計比率未達20%,受託機構始得發行受益證券
無
僅有不動產投資信託
僅有不動產資產信託
不動產投資信託與不動產資產信託皆有
不動產投資業
營造業
不動產買賣租賃業
建築師事務所
二十五人
三十五人
四十五人
五十人
降低資金調度成本
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降低金融機構之自有資本比率
提高金融資產之流動性
出售資產
借入款項
同業往來
票據貼現
得為記名式或無記名式
若為實體證券,轉讓應以背書方式為之
若為無實體方式發行,其轉讓應以空白背書方式為之
受益證券非有價證券之一種
投資說明書
公開說明書
受託機構資產負債表
公告說明書
特殊目的公司之股東應有二人以上
特殊目的公司應由金融機構組織成立
創始機構與特殊目的公司不得為同一關係企業
特殊目的公司之組織型態為股份有限公司
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之職員
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
由受益人會議選任之人員
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
資產負債表及現金流量表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之報告書
絕對不得借入款項
借入款項應經全體董事同意
得依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規定借入款項
借入款項應依資產證券化計畫以配發或償還利益、本金、利息或其他利益為限
交易之確認、帳務之處理
投資之顧問、節稅之規劃
證券商之開戶、結匯之申請
報表之提供、公司重大資訊之通知
twA-3
twA-2
twA-1
twBBB-
證券商
委任人
集中保管事業
證券投資或顧問事業
應於成交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十一時前出具
應分別通知委任人(客戶)、受任人、交易對象及主管機關
僅就越權部分出具越權交易通知書
越權交易通知書應載明越權交易之事由及其詳細內容
無實體公債
股票
金融債券
定存單
6個月
7個月
8個月
10個月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應設立獨立之基金帳戶
應與保管機構之自有資產分別獨立保管
得與保管機構之自有資產合併保管
GAPP制度
QFDI制度
QDII制度
QFII制度
投資本金之匯出款項
投資收益之匯出款項
投資額度內之匯入款項
超過投資額度之匯入款項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投信公司
投顧公司
期貨經理事業
百分之十
百分之二十五
不得墊款亦不得抵用待交換票據
得抵用待交換票據
保管銀行為完成交割手續得代墊款項
得於證券投資信託公司提供擔保品後代墊款項
新臺幣五百萬元
新臺幣一千萬元
新臺幣二千萬元
新臺幣五千萬元
信託資金加入帳戶之金額
帳戶之投資基本方針、投資範圍及限制
信託資金加入及退出帳戶之時點
受託人報酬
首順位金融債券
未上市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股票
上櫃公司股票
僅A、B
僅A、B、C
僅A、B、C、D
A、B、C、D、E
二個月
三個月
四個月
六個月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得暫時拒絕受益人退出之請求
因通常使用之通訊中斷,得暫時拒絕受益人退出之請求
拒絕受益人退出之請求,應於事後立即報請同業公會核備
集中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期間,得暫時拒絕受益人退出之請求
先經信託公會審查再轉報主管機關核准
信託業應依信託業法所定方式公告
應由委託人及受益人決定其信託受益權是否隨同合併或退出
受益人不特定時應由受託人決定其信託受益權是否隨同合併或退出
合計不得超過該信託業淨值之百分之十
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分別不得超過個別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當日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分別不得超過個別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當日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不得重複收取
得依約定條款之約定另行重複酌收
在不重複收取之原則下,應可以信託契約約定信託報酬收取標準
在不重複收取之原則下,得於信託契約中約明信託報酬於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信託財產扣取
係由信託業就相同之營運範圍之信託資金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係由委託人以契約約定方式,同意信託業得應多數委託人之請求,將其信託資金與其他委託人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
受益人可依受益權比例分享信託利益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帳戶限採自益方式為之
有價證券自益信託
不指定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有價證券他益信託
公開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
節省受託人管理成本
可分散投資產生投資綜
無投資風險
可彙集多數小額資金
委託人可授與受託銀行運用決定權
涉及外匯業務者無須遵守管理外匯條例有關之規定
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採事後審查機制
每年至少定期一次作成信託財產目錄送交委託人及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