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信託為單獨行為
立遺囑人應於生前預先將財產移轉予受託人
以遺囑設立信託者,應依民法所定遺囑之方式為之
立遺囑人得於遺囑中載明將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辦理信託
得強制執行
不得強制執行
視受益人同意與否而定
未獲委託人同意不得強制執行
土地
金錢
船舶
航空器
證券期貨局
證券交易所
發行公司
經濟部
限於信託業,且以員工之利益為目的者
限於法人,且以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者
限於委託人為多數人之情形
任何人皆可為任何目的設立宣言信託
屬於受託人之破產財團
不屬於受託人之破產財團
屬於委託人之破產財團
屬於受益人之破產財團
其目的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
其目的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以進行訴願或訴訟為主要目的者
優先於無擔保之債權
無優先於無擔保之債權
與有擔保債權共同分配受償
優先於有擔保之債權
得為受託人
不得為受託人
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者,得為受託人
經法院同意者,得為受託人
委託人
其他受託人
受益人
信託監察人
請求信託報酬之權利
請求享有信託財產利益之權利
留置信託財產之權利
請求因處理信託事務所受損害補償之權利
受託人公同共有
受託人分別共有
得擇任一受託人所有
與民法上之公同共有概念完全相同
受託人
受益人之繼承人
請求以金錢賠償信託財產所受損害
請求回復原狀
聲請法院撤銷其處分
請求減免報酬
已開始之強制執行程序立即停止,不得續行
得對受託人之自有財產繼續強制執行
應另對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利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再開始強制執行
仍得依原執行名義,以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利人為債務人開始強制執行
信託財產非具相當規模無法成立
可集合大眾資金設立,亦可以追加信託本金
可將信託財產有效率運用於所欲達成之信託目的
得以信託財產孳息或信託本金支付受益人或相關活動款項
法務部
內政部
教育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遺囑無效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受託人
信託無效
繼承人得聲請撤銷信託
受益人得單獨隨時終止
委託人及受益人得隨時共同終止
委託人得單獨隨時終止
委託人及受益人經信託監察人同意後共同終止
經法定代理人代理,由王五擔任委託人
單獨擔任受益人未有其他共同受益人
與他人共同擔任受益人
均無效
二者能分時,不適法部分亦有效
二者不能分時,不適法部分亦有效
二者能分,但僅執行適法目的部分顯然違反設立信託之意旨時,該信託宜解為全部無效
該信託契約雙方得改以口頭為之
該信託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即成立生效
吳先生於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交付新台幣一百萬元與甲銀行,該信託方成立生效
信託契約訂有信託存續期間者
信託監察人之選任方法
受託人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
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為該財產權之受益人者
A.B.C
A.B.D
A.C.D
B.C.D
信託公司應為公開發行公司
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及不動產為限
原則上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發行股份總額,並至少繳足百分之十之股款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僅辦理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十億元
吸收存款
授信放款
自營買賣有價證券
特定金錢信託
採申報主義
非加入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不得營業
原則上信託業之名稱應標明信託字樣
非取得營業執照不得開始營業
購買該信託業發行之金融債券
購買該信託業發行之股票
購買其本身銀行業務部門經紀之短期票券
購買其本身銀行業務部門承銷之股票
信託業之監察人
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
信託業持股比率百分之三之企業
持有信託業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者
不得存放於其銀行部門作為存款
不得以信託財產辦理放款
不得存放於其利害關係人處作為存款
不得購買其銀行部門經紀之有價證券
地上權之信託
租賃權之信託
擔任破產管理人
擔任公司重整人
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
不動產之信託
專利權之信託
商譽之信託
限於投資於具有次級市場之投資標的
得辦理放款或提供擔保
得投資於已獲准上市而辦理承銷中股票
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得投資上市(櫃)股票
得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
得投資於本身發行之短期票券
得投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受益憑證
備置於信託業每一營業處所之顯著位置
函送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告
於中央銀行指定之網站公告
十
十五
三十
五十
受託人就該項賠償準備金有優先受償之權
賠償準備金得以現金方式提存
賠償準備金應繳存於中央銀行
賠償準備金應於取得營業執照後一個月內繳存
信託業之設置,須經主管機關許可
信託業章程之變更,須經主管機關核准
信託業增設分支機構,不須經主管機關核准
銀行終止其兼營信託業務,須經主管機關核准
銀元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財政部
中央銀行
會計師公會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銀行兼營信託業務時,其營業、會計毋須獨立
信託財產經運用於存款以外之標的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信託業不得承諾擔保本金或最低收益率
信託業內部稽核報告至少應留存五年備查
四分之一
三分之一
三分之二
四分之三
依信託監察人之意見
依主管機關之命令
依信託契約之約定
依法院裁判
命令信託業解除負責人之職務
停止一部或全部之業務
撤銷營業許可
處行為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總經理
總稽核
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委員
管理信託業務之經理
每月
每三個月
每半年
每年
自有帳
銀行帳
信託帳
損益帳
兼營信託業務之商業銀行
辦理信託投資業務之信託投資公司
辦理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之信託公司
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之信託公司
應設置信託業務專責部門
應指撥營運資金專款經營
經營信託業務人員負保密義務
應優先適用銀行法,信託業法係居於補充適用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