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財產管理之目的
為增進公共利益之目的
為風險管理之目的
為增資之目的
其信託行為無效
其信託關係不成立
委託人得撤銷其信託
不得以其信託對抗第三人
帳簿
信託契約
信託財產目錄
有價證券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
信託是一種以財產權為中心之法律關係
信託成立後,信託財產在名義上屬於受託人所有
信託財產須為確定存在之財產權
信託成立後,信託財產在實質上屬於受託人自有財產
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僅得對委託人財產強制執行
僅得對受託人自有財產強制執行
僅得對受益人財產強制執行
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抵押權人
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權利之權利人
因處理信託財產所生費用之權利人
他益信託受益人之債權人
立遺囑人依法完成遺囑行為時,即已生效
遺囑中未指定受託人者,該遺囑信託無效
遺囑信託指定之受益人於立遺囑人死亡前死亡者,該遺囑信託無效
遺囑信託中部份財產非屬立遺囑人之遺產,則該遺囑信託全部無效
委託人財產
受託人自有財產
受益人財產
信託財產
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
信託財產目錄及收支計算表
結算書及報告書
資產負債表及現金流量表
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法律並無規定
受託人得視信託報酬之多寡自行判斷
經撤銷設立登記
經破產宣告
經法院查封財產
經解散
委託人及受益人即可
受益人及受託人即可
委託人及受託人即可
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
因繼承取得者
由集中市場競價取得者
經委託人同意,並依市價取得者
有不得已之事由經法院許可者
公益信託之受託人不得辭任
公益信託之成立須向法院登記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信託之財產狀況
公益信託成立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變更信託條款
不因受託人死亡而消滅
因委託人死亡而消滅
不因委託人破產而消滅
不因受託人破產而消滅
法務部
教育部
內政部
財政部
甲
乙
丙
甲之繼承人
未成年人
禁治產人
成年人
破產人
由乙、丙分別對其行為負非連帶責任
乙應就丙之行為與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
僅由丙對其職務之執行自己負責
乙僅就選任丙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負其責任
向法院請求酌給信託報酬
請求減免受託人之信託報酬
聲請法院變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
對違反規定所為強制執行,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營業信託由信託業主管機關監督
宣言信託由法院監督
公益信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
民事信託中之私益信託由法院監督
委託人
受託人
信託監察人
法院
申請設立信託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十億元
僅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之信託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十億元
僅辦理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之信託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三億元
僅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之信託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十億元
政黨背景介紹
信託財產之種類及數量
委託人之名稱及住址
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對象、時期及方法
銀行須具有國際金融、證券或信託業務經驗,且最近一年資產或淨值之世界排名須居前二千名以內
銀行須具有國際金融、證券或信託業務經驗,且最近二年資產或淨值之世界排名均須居前一千名以內
保險機構須具有保險資金管理經驗,且持有之證券及不動產資產總金額須達二百億美元以上
保險機構須具有保險資金管理經驗,且持有之證券及不動產資產總金額須達新臺幣二百億元以上
督導人員
管理人員
業務人員
總管理處人員
twBBB+
twBBB
twBBB-
twBB+
信託業得以信託財產辦理放款
信託業不得以信託財產購買本身之財產
信託業不得以信託財產購買其利害關係人之財產
除政府發行之債券外,信託業不得以信託財產讓售與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
分析人員
具有運用決定權人員
包括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包括委託人指定或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
不得以信託財產購買受託人發行之有價證券
委託人對信託財產為概括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時,受託人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
銀行總經理之女婿
持有銀行股權百分之一之董事
持有銀行股權百分之一之股東
銀行持有股權百分之十之企業
信託資金準備
存款準備
賠償準備金
營業保證金
本國銀行總行不須設置信託業務專責部門
外國銀行各分支機構未經核准即得收受信託財產
本國銀行各分支機構未經核准即得辦理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及處分
本國銀行總行應設置信託業務專責部門,除得收受信託財產外,並負責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及處分
一億元
八千萬元
五千萬元
三千萬元
該信託業之總資產
該信託業之總負債
該信託業之資本額
該信託業之淨值
帳務應帳載於信託專責部門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僅限於信託財產之收受
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及運用,應統籌於信託專責部門處理
辦理本項業務之經營與管理人員應符合「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之規定
股東大會
董事會
銀行公會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中央銀行
證券主管機關
停止部分業務
停止全部之業務
撤銷營業許可
沒收信託業提存之賠償準備金
具備領導及有效經營信託公司之能力
應具有符合法令規定之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
有相關經歷足資證明可健全有效經營信託業務
於充任後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進出信託業務專責部門之人員不須予以管制
信託財產報告書類得由銀行各分支機構編製後傳送予客戶
銀行各總分支機構辦理信託業務,其營業場所應以顯著方式標示
信託業務專責部門若與其他業務部門地處同一建物時,不須有明顯之區隔
業務經理
副總經理
財務經理
總經理與總稽核
稽核工作之程序
稽核單位人員配置
稽核人員學經歷
受檢單位對檢查意見改進處理方式
應每半年營業年度編製營業報告
將資產負債表於其所在地之日報公告
應每半年營業年度編製財務報告
如有信託業法第四十一條之情事發生時,至遲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三個營業日內辦理公告
信託業非加入商業同業公會,不得營業
信託業不得承諾擔保本金或最低收益率
信託業辦理金錢信託業務,均得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
信託業接受以股票或公司債券為信託者,應通知發行公司
得訂定最低收益率
得將全部信託財產存放於同一金融機構
得依信託契約集合管理運用
未申請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而得運用於購買土地
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
僅民事及刑事責任
僅刑事及行政責任
僅民事及行政責任
受益人
發生年度
分配年度
發放年度
提撥年度
其他支出
捐贈支出
營業支出
公益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