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為消極財產之財產權
須得以金錢計算其價值之權利
須為受託人依法可取得之財產權
原則上須於信託行為當時即已確定存在,且屬於委託人所有之財產權
他益信託
自益信託
公益信託
遺囑信託
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無人可聲請
乙
丙
丁
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
經法院同意者
經檢察官同意者
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動產
不動產
商譽
專利權
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
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取得之財產權為信託財產
屬於信託財產之債權與不屬於該信託財產之債務得互相抵銷
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滅失取得之財產權,仍屬信託財產
委託人積欠稅金而將其財產權信託者
以設有質權之有價證券為信託者
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
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為該財產權之受益人者
以信託資金運用所取得之財產,仍應注意信託登記
以股票或公司債券為信託者,非經通知發行公司,不得對抗該公司
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非依法院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委託人與受益人共同終止信託
經受託人同意終止信託
經信託監察人同意終止信託
經聲請法院許可終止信託
委託人
受益人
受託人
信託監察人
全體委託人
全體受益人
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
信託財產視為於原受託人任務終了時,移轉於新受託人
共同受託人中之一人死亡時,由其繼承人繼為共同受託人
新受託人承受原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對受益人所負擔之債務
原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所負擔之債務,其債權人得於新受託人繼受之信託財產限度內,請求新受託人履行
公益信託與財團法人均以公共利益為目的
公益信託與財團法人均應辦理法人登記
財團法人為民法上之制度,公益信託為信託法上之制度
財團法人之事務由董事執行,公益信託之事務由受託人執行
公益信託許可之申請應由委託人為之
公益信託應置信託監察人
公益信託之設立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
稱公益信託者,謂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
法院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委託人及受託人
信託監察人自己名義
委託人名義
受託人名義
受益人之法定代理人名義
信託法主管機關
信託業法主管機關
其遺囑信託無效
委託人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得撤銷信託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受託人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選任受託人
僅甲
僅乙
僅甲及乙二人
甲、乙、丙三人
營業信託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成立之特殊目的信託
非營業信託中之私益信託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成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
未成年人不得為受託人
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
受益人不得拋棄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受益人因信託之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
以信託財產購買信託業本身之財產
以信託財產購買信託業本身之利害關係人之財產
以信託財產購買本身銀行業務部門承銷之票券
依契約之約定,將委託人信託之資金與其他委託人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及運用
委託人須年滿十六歲
遺囑中未指定受託人時,則該信託行為無效
由遺囑人一方為意思表示,須受託人之同意才可成立
委託人在生前與人訂立信託契約,以其死亡為條件或始期,使該信託於其死亡時發生效力者,為遺囑信託
得以信託財產充之
有優先於無擔保債權人受償之權
於信託財產不足清償信託報酬時,得向受益人請求補償
於收取報酬之權利未獲滿足前,得拒絕將信託財產交付受益人
信託公司應為公開發行公司
信託公司之股票得為無記名式
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及不動產為限
原則上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發行股份總額,並至少繳足百分之十之股款
經濟部
中央銀行
財政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新台幣三億元
新台幣五億元
新台幣十億元
新台幣二十億元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接受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
接受以金錢為信託者,並以之投資於有價證券之信託
接受以不動產為信託者,並以信託受益權發行有價證券之信託
接受以金錢債權為信託者,並於信託終了後交付有價證券予受益人之信託
以信託財產購買該信託業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十企業發行之股票
事先取得受益人書面同意,以信託財產購買該信託業負責人之財產
事先取得受益人書面同意,以信託財產購買該信託業銀行業務部門經紀之有價證券
將信託財產讓售與該信託業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
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
擔任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負責人
信託業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五之企業
持有信託業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三者
擔任遺囑執行人
擔任破產管理人
擔任股票發行人
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
投資於同一公司之公司債金額,不得超過個別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當日淨資產總價值百分之十
投資於同一公司之股票金額,不得超過個別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當日淨資產總價值百分之十
同一信託業所設置之全體指定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於任一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合計不得超過投資當日該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投資於任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已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投資當日個別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淨資產總價值百分之十
信託業總機構,非經完成設立程序,並發給營業執照,不得開始營業。分支機構之設立則只須於營業後十天內向主管機關核備即可
信託業總機構之設立營業,不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惟分支機構之增設,則應事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信託業總機構,非經完成設立程序,並發給營業執照,不得開始營業。增設分支機構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及營業執照
信託業不論係總機構或分支機構,不須於營業前申請主管機關核准,惟均應於開始營業後十天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
得提供擔保
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本身管理之各共同信託基金間不得互為交易
其信託財產之運用範圍不包含不動產
可辦理信託財產收受
可辦理信託財產運用及處分
帳載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於信託業務專責部門之財務報表附註揭露
登載於信託業者所在地之日報
函送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公告於法務部指定之網站
備置於信託業每一營業處所之顯著位置,以供查閱
信託業就一定之投資標的,以發行本票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並為該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而運用之信託資金
信託業就一定之投資標的,以發行受益證券或記帳方式向特定人募集,並為該特定人之利益而運用之信託資金
信託業就一定之投資標的,以發行受益證券或記帳方式向特定多數人募集,並為該特定多數人之利益而運用之信託資金
信託業就一定之投資標的,以發行受益證券或記帳方式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並為該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而運用之信託資金
台灣證券交易所
一個月
三個月
六個月
九個月
作為銀行存款
投資不動產
投資公債
投資短期票券
職位應相當於總經理
得兼任與稽核工作相互衝突之職務
因內部稽核制度未落實肇致重大弊端時應負連帶責任
屬「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中之管理人員
信託法
信託業法
銀行法
證券交易法
信託業應設置隸屬董事會之稽核單位
作業手冊之範本由主管機關訂定供各信託業參考
自行查核報告及其工作底稿至少應留存五年備查
訂定各種作業及管理規範時應有稽核及資訊單位之參與
存款業務
證券承銷業務
授信業務
著作權之信託業務
信託業之設立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不得投資或經營信託業
信託業處理信託事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並負忠實義務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由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信託業會計處理原則
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應與乙其餘受託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核定其應納之地價稅
應與乙自有及其餘受託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核定其應納之地價稅
應與甲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分別計算地價總額,核定其應納之地價稅
應與甲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依信託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