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生效
不得對抗第三人
效力未定
不成立
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管理取得之財產權
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處分取得之財產權
受託人因自有財產之投資取得之財產權
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毀損所取得之財產權
金錢信託
不動產信託
有價證券信託
著作權信託
應向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
應向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辦理
應向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辦理
應於股東名簿及股票背面載明為信託財產
有效
無效
法院得撤銷之
營業信託之私益信託
營業信託之公益信託
非營業信託之私益信託
非營業信託之公益信託
委託人
新受託人
受益人
信託監察人
得由甲、乙、丙其中一人為之
必須向法院提出聲請
必須由甲、乙、丙三人共同為之
自受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未成年人得為受益人
尚未出生之人得為受益人
受益人得為同一信託之委託人
不得受讓某特定財產權之人,得為該財產權之受益人
經受益人書面同意,並依市價取得者
不動產由受託人以議價取得
有不得已事由經法院許可者
受託人因繼承概括承受信託財產上之權利時
分別清償責任
共同清償責任
比例清償責任
連帶清償責任
無須負任何責任
應與該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僅就第三人之選任與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負其責任
應就該第三人之行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
信託法主管機關
信託業法主管機關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指定或選任之人
委託人死亡
受託人死亡
信託監察人死亡
信託目的不能完成
享有信託孳息之受益人
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
委託人之繼承人
教育部
財政部
法務部
法院
拒絕將信託財產交付受益人
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稅
於信託關係終止前,暫時中止管理信託財產
通知稅捐稽徵機關改以受益人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信託財產非達新臺幣一千萬元無法成立
可集合大眾資金設立,亦可以追加信託本金
可將信託財產有效率運用於所欲達成之信託目的
得以信託財產孳息或信託本金支付受益人或相關活動款項
向甲、乙、丙之其中一人為之
同時向甲、乙、丙三人為之
向受益人為之
向甲、乙、丙三人中之半數以上為之
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該信託行為
信託行為之撤銷,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取得之利益
債權人之撤銷權,自信託行為時起逾十年不行使而消滅
債權人之撤銷權,自其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信託關係視為存續
以歸屬權利人視為受益人
性質為法定信託
受託人之債權人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享受信託利益
聲請撤銷受託人所為處分
文書承認
給付受託人報酬
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之委員
總稽核
經理人
經辦人員之三親等姻親
商業銀行經營信託業務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至少應提存賠償準備金新臺幣五千萬元
專業銀行經營信託業務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銀行經營信託業務得保證信託本金及最低收益率
新臺幣10 億元
新臺幣20 億元
新臺幣30 億元
新臺幣40 億元
不動產之信託
有價證券之信託
動產之信託
金錢之信託
甲、乙、丙均是
甲不是,乙、丙是
甲、乙不是,丙是
甲、乙、丙均不是
以信託財產辦理放款
以信託財產讓售與利害關係人
以信託財產存放於其銀行業務部門作為存款
以信託財產購買本身或利害關係人發行之票券
金錢債權及擔保物權之信託
租賃權之信託
專利權之信託
擔任信託法規定之信託監察人
A、B
A、C
A、D
B、C
風險管理部門
證券部門
信託業務專責部門
會計部門
法定抵押權
權利質權
抵銷權
優先受償權
百分之一
百分之三
百分之五
百分之十
僅得向該信託業請求損害賠償
僅得向經辦人員請求損害賠償
僅得向應負責之董事及主管人員請求損害賠償
得請求應負責之董事及主管人員與信託業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信託業應每月申報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
信託業應每季申報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
信託業應每半年申報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
信託業應每年申報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
保證業務
簽發信用狀業務
信託業務
存款業務
二個營業日內
三個營業日內
五個營業日內
七個營業日內
無限制,受託人可自行裁量
可購買銀行業務部門承銷之股票
可包括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
可經受益人之書面同意,購買銀行業務部門承銷之票券
A、B、C
A、B、D
B、C、D
A、C、D
信託業應將信託帳與自有帳獨立設帳
信託帳為記錄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之帳務
信託帳會計科目分為信託資產與信託負債兩類
信託帳應將所有客戶之信託財產運用合併記帳
每年僅辦理一次一般查核即可
每年僅辦理一次專案查核即可
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一般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
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一般查核或一次專案查核
應設置稽核單位
應訂定組織章程及作業手冊
內部稽核報告至少應留存五年備查
違反時其負責人得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向經濟部取得公司執照時,即得開始營業
經完成設立程序時,即得開始營業
經完成設立程序,並取得營業執照時,即可開始營業
經完成設立程序,並取得營業執照後,尚須加入商業同業公會,始得營業
擔任公司債之發行簽證人
辦理動產之信託業務
擔任證券商營業保證金之保管銀行
擔任公司之股務代理人辦理股票之發行、轉讓、登記事項
信託業之業務人員應參加專業測驗取得合格證書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之信託行為應由法定代理人代行之
信託業之管理人員應每年參加信託業務相關課程十八小時以上
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其董事及監察人應有一定人數以上符合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
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信託業會計處理原則
信託法
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ABCD
ACD
AD
BC
三商銀一年期定存機動利率
台灣銀行一年期定存固定利率
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
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附條件或期限之信託
受益人行蹤不明
受益人無財產者
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
甲先生
乙信託業
丙歸屬權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