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登記
代理權登記
地上權登記
抵押權登記。
私益信託
宣言信託
遺囑信託
自益信託。
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
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
屬於信託財產之債權與不屬於該信託財產之債務得互相抵銷
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債務,其債權人得對該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為金錢信託之他益信託
為金錢信託之自益信託
為動產信託之自益信託
為動產信託之他益信託。
無效
甲得向丙請求解除
甲得向丙請求抵銷
甲得向法院聲請撤銷。
金錢信託
不動產信託
有價證券信託
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信託。
二者均存在相當的信任關係
監護人須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信託財產
監護人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須經親屬會議同意。
不負履行責任
僅於信託財產限度內負履行責任
僅以受託人之自有財產負履行責任
應以包括受託人之自有財產及信託財產負履行責任。
由受益人單獨為之
由委託人之繼承人單獨為之
由受益人與受託人合意為之
由委託人之繼承人與受託人合意為之。
ABC
BCD
ABD
ACD。
受益人不得拋棄受益權
受益人之繼承人不得繼承受益權
原則上,受益人不得讓與受益權
受益權係指受益人享受信託利益之權利。
請求回復原狀
聲請法院撤銷該行為
請求金錢賠償信託財產所受損害
請求將所得之利益歸於信託財產。
法院
檢察官
利害關係人
原指定或選任之人。
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不符信託目的時,不得以信託財產充之
就信託財產取償時,有優先於擔保債權人受償之權
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信託財產不足清償時,得向受益人請求補償。
法務部
內政部
教育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受託人死亡
委託人死亡
信託目的已完成
信託監察人死亡。
國庫
受託人
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地方政府或自治團體。
受託人應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
其法律關係僅自消滅之時起失其效力,不生溯及既往效果
債權人仍得依原執行名義,對信託財產開始或續行強制執行
於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於歸屬權利人前,信託關係即視為終止。
信託監察人得請求法院,就信託財產酌給相當報酬
信託監察人執行職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信託監察人有數人時,就信託財產之保存行為,應採平均分配為之
信託監察人有正當事由時,得經指定或選任之人同意或法院之許可辭任。
乙、丙之行為互有連帶責任
乙應就丙之行為與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
乙僅就選任丙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負其責任
僅由丙對其職務之執行自己負責,乙不須負任何責任。
信託監察人得為受益人行使請求法院增減受託人報酬之權利
對違反規定之強制執行,信託監察人得代受益人提起異議之訴
信託監察人得為受益人行使聲請變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之權利
信託監察人與受益人之關係,在解釋上不適用民法委任之規定。
效力未定
有效
得撤銷。
僅乙銀行
僅王蓮、王馨
王蓮、王馨、乙銀行皆有權
王蓮、王馨、乙銀行皆無權。
一律不受證券交易法之規範
發行計畫中得訂定最低收益率
發行之受益證券應為記名式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由中央銀行定之。
十日內
十五日內
三十日內
六十日內。
增設分支機構
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
與政黨或政治團體簽訂信託契約
設置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政黨或政治團體不得投資或經營信託業
信託投資公司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非信託業亦得辦理不特定多數人委託經理金錢信託業務
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信託業者,其名稱亦應標明信託字樣。
放任主義
報備主義
追懲主義
許可主義。
僅AB
僅BC
僅ABC
ABCD。
信託業不得辦理擔保本金之信託
信託業不得辦理擔保最低收益率之信託
信託業辦理以開發為目的之土地信託,雖經全體受益人同意,亦不得以信託財產辦理放款
信託業辦理以開發為目的之土地信託,雖經全體受益人同意,亦不得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
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不得購買
事先取得甲之書面同意即可購買
事先取得丙之書面同意即可購買
不須事先取得甲或丙之書面同意即可購買。
委託人
信託監察人
受益人
毋須經他人同意。
不得兼任其他業務之經營
經委託人同意得兼任其他業務
可以兼任證券及票券等業務
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兼任其他業務之經營。
董事及監察人至少各一位
董事及監察人中至少一位
董事及監察人至少各二位
董事及監察人中至少三位。
信託目的
信託財產之種類
受益人之責任
簽訂契約之日期。
得以現金提存於中央銀行
金額至少為新台幣五千萬元
得以首順位金融債券提存於中央銀行
得以政府公債提存於中央銀行。
銀行經營信託業務其營業及會計須獨立
信託財產運用於存款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銀行辦理信託業務專責部門之營業場所應與銀行其他部門區隔
信託業務與銀行其他業務間之共同行銷,不得有利害衝突之行為。
管理
運用
處分
收受。
ACD
BCD。
百分之百
百分之五十
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五。
信託業資產負債表
信託業業務人員異動
信託業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
信託業因訴訟事件,對信託業本身財務有重大影響者。
應具有符合法令規定之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
有相關經歷足資證明可健全有效經營信託業務
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信託公司之能力
於充任後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三分之一
四分之一
五分之一
十分之一。
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為不特定多數人
以銀行業、票券業及證券業為限
以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法人為限。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國外業務部
國內業務部
信託業務專責部門。
停止一部或全部之業務
廢止營業許可
命令信託業解除負責人之職務
處行為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信託監察人。
形式上之移轉不課稅
信託財產原則上於分配時課稅
委託人交付信託財產予受託人時不課稅
信託利益原則上以實際受益人為課稅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