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
金錢
記名式公司債券
記名式上市、上櫃公司股票。
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僅得對委託人財產強制執行
僅得對受益人財產強制執行
僅得對受託人自有財產強制執行。
不消滅
不生效
信託關係終止
信託監察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為防利害衝突,乙之受託人地位依法自動解任
因乙取得A土地所有權,信託財產(A土地之地上權)消滅
乙雖取得A土地所有權,信託財產(A土地之地上權)不消滅
甲得主張因信託財產消滅,而致信託目的不能完成,信託關係消滅。
積極財產
消極財產
漁業權
智慧財產權。
未屆清償期之取得利益不受影響
已屆清償期之取得利益不受影響
不論是否已屆清償期之取得利益均受影響
不論是否已屆清償期之取得利益均不受影響。
A銀行得向法院聲請逕對該設有抵押權之不動產強制執行
A銀行須先聲請撤銷信託行為後,始得對該不動產強制執行
A銀行應向法院聲請判決甲之信託行為無效後,始得對該不動產強制執行
A銀行應向法院聲請終止甲與乙之信託關係後,始得對該不動產強制執行。
受託人應自己處理信託事務,沒有任何例外
受託人罹患重病方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
受託人於信託行為另有訂定或有不得已事由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受託人洽第三人代為處理,該第三人限於律師、會計師。
委託人
受託人
受益人
信託監察人。
信託事務之處理,原則上由全體受託人共同為之
同一信託之受託人有數人時,信託財產為其公同共有
受託人有數人者,對其中一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對全體不生效力
受託人有數人者,對受益人因信託行為負擔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僅委託人
信託監察人
僅受益人
委託人、受益人。
受益人有數人者,得由其中一人為之
撤銷權自處分時起,逾十年不行使而消滅
撤銷權自受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信託財產為應登記之財產時,如未為信託登記仍得聲請撤銷。
信託報酬應載明於信託契約
受託人得依信託行為之訂定,自信託財產收取
受託人得依情事變更,請求法院增減約定之報酬
受託人之報酬請求權為優先債權,即優先於無擔保債權人之受償。
不得擔任信託監察人
經法院許可者可擔任信託監察人
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者可擔任信託監察人
經受益人及委託人同意者可擔任信託監察人。
指定或選任之人
委託人及受益人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法院。
公益信託
營業信託
私益信託
宣言信託。
信託財產非達新臺幣一千萬元無法成立
可集合大眾資金設立,亦可以追加信託本金
可將信託財產有效率運用於所欲達成之信託目的
得以信託財產孳息或信託本金支付受益人或相關活動款項。
乙、甲、丙
甲、乙、丙
丙、乙、甲
甲、丙、乙。
法院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受益對象不存在
受託人未再指定受益人
信託財產不存在
原適法信託變為不適法信託。
債權人仍得依原執行名義,並以原受託人為債務人,續行強制執行
債權人仍得依原執行名義,並以歸屬權利人為債務人,續行強制執行
債權人應另行起訴,俟取得對歸屬權利人之執行名義後,再聲請強制執行
債權人須向法院聲請變更執行名義,並以歸屬權利人為債務人,續行強制執行。
須先取得受託人同意
遺囑人單方意思表示即可
為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依據遺囑與受託人簽訂契約
為委託人生前與受託人訂立信託契約,以其死亡為始期。
共同信託基金屬於金錢之信託
信託業就一定之投資標的,以發行受益證券或記帳方式向特定人募集
信託業所募集共同信託基金之運用狀況至少每三個月送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評審
設立共同信託基金以投資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為目的者,應依證券交易法有關規定辦理。
受託人須負舉證責任
委託人及受益人應向信託公會申請賠償
委託人及受益人須對該損害負舉證責任
除信託契約另有約定外,信託業收到委託人及受益人通知應立即賠償。
簽訂重要契約
每半年營業年度之資產負債表
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之評審結果
董事長、總經理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者。
銀行兼營信託業務應於總行設置專責單位辦理
信託業之組織以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銀行兼營信託業務營業執照登載事項應整併於銀行營業執照
新增業務項目,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後,登錄於其網路申報系統始得辦理。
現金
現金及有價證券
現金、有價證券及辦公設備折現
現金、有價證券及不動產折現。
擔任信託監察人
代理有價證券發行業務
接受特定人之財產權信託
辦理不特定多數人委託經理之信託業務。
信託業之總稽核
信託業之董事
信託業之監察人
信託業持股比率為百分之三之企業。
不得承諾擔保本金或最低收益率
不得對委託人有虛偽、詐欺之行為
以信託財產辦理授信,應事先取得受益人書面同意
對信託財產有運用決定權者不能兼任其他業務之經營。
信託公司之總經理
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委員
管理信託業務之經理
辦理信託業務之基層人員。
購買本身之財產
購買本身發行之有價證券
購買本身銀行業務部門承銷之票券
購買本身銀行業務部門經紀之有價證券。
乙信託業絕對不得以信託資金存放於甲銀行作為存款
信託業法對此並無限制,乙信託業得以信託財產存放於甲銀行作為存款
事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者,乙信託業得以信託資金存放於甲銀行作為存款
事先告知受益人並取得其書面同意者,乙信託業得以信託資金存放於甲銀行作為存款。
擔任公司債發起人
擔任破產管理人
擔任遺囑執行人
擔任公司重整監督人。
政府債券
有擔保之可轉換公司債
銀行發行之可轉讓定存單
金融機構發行之金融債券。
一次
二次
三次
四次。
係指信託專責部門之督導人員
係指信託專責部門之管理人員
係指決定信託財產投資之部門最高主管
係指對信託財產之運用具有最後核定權限之主管及人員。
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須指定保管銀行保管信託財產
本身管理之各共同信託基金間得互為交易
信託業應具備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始得申請募集。
管理
運用
處分
收受。
信託業法未為規定
不得投資或經營信託業
得投資但不得經營信託業
政黨不得投資或經營信託業,其他政治團體則不受限制。
依清算人之決定
依主管機關之命令
依信託契約之約定
依股東會之決議。
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二日內
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二個營業日內
事實發生日起二個營業日內
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三個營業日內。
百分之五
百分之三十
百分三十五
百分之五十。
信託業僅得辦理無運用決定權之金錢信託,不得申請開辦有運用決定權之金錢信託
信託業辦理信託財產全權決定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或期貨交易法第三條之期貨時,尚應申請兼營證券商業務
信託業辦理信託財產全權決定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或期貨交易法第三條之期貨時,尚應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信託業辦理信託財產全權決定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或期貨交易法第三條之期貨時,尚應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營業及會計未獨立
信託財產未定期評審
辦理信託業務之人員未具備信託專門之學識或經驗
信託業就信託財產與其利害關係人間之交易,違反信託業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信託目的
受託人之名稱、住址及負責人
信託財產之種類、數量
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對象、時期及方法。
地價稅改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之財產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受託人變更,原受託人將信託財產移轉給新受託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受託人依信託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將信託財產轉為其自有土地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甲先生
乙信託業
丙歸屬權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