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資之目的
為財產管理之目的
為風險管理之目的
為增進公共利益之目的。
有效
得撤銷
得終止
無效。
甲銀行
李大同
李小明
王阿炮。
信託財產限於物權
信託財產限於現存者
委託人得對其無處分權之財產為移轉並確定
委託人須對該財產有處分權且須為受託人依法可取得之財產權。
契約信託
遺囑信託
宣言信託
法定信託。
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不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以經受益人同意者為限,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以當事人間有特別訂定者為限,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全體受託人分別共有
全體受託人公同共有
視受託人彼此間之約定定之
由全體受託人推舉其中一人單獨所有。
受託人
受益人
信託監察人
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自為委託人。
經委託人單獨同意
經受益人單獨同意
有不得已事由,經信託監察人同意者
信託行為訂有受託人辭任事由,且該事由發生時。
回復原狀
以金錢賠償信託財產所受損害
請求減免報酬
損失附加利息及補償金一併歸入。
經解散
經破產宣告
經法院查封財產
經撤銷設立登記。
損益表
資產負債表
收支計算表
股東權益變動表。
受託人得以信託財產充之
該項權利之行使不符信託目的時,不得為之
該項費用,受託人有優先於擔保債權人受償之權
受託人於其權利未獲滿足前,得拒絕將信託財產交付受益人。
應置信託監察人
應符合公共利益
由委託人申請設立許可
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
二者均應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
二者之設立均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前者事務由董事執行,後者則由受託人為之
前者為民法上之制度,後者為信託法上之制度。
自己
委託人
信託財產。
向受益人為之
向甲、乙、丙之其中一人為之
同時向甲、乙、丙三人為之
向甲、乙、丙三人中之半數以上為之。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年。
受託人如經受益人同意,得依市價取得信託財產
委託人或受益人得請求受託人說明信託事務之處理情形
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但得與他人成為共同受益人
已辭任之受託人於新受託人能接受信託事務前,即不得主張受託人之權利及義務。
於信託成立後,同意委託人終止信託
對委託人之債權人所提撤銷信託之同意權
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變更時,行使同意權
同一信託共同受託人意思不一致時,徵得受益人全體之同意。
乙銀行聲請強制執行,甲銀行不得異議
丙銀行聲請強制執行,乙銀行可提起異議之訴
乙銀行聲請強制執行,胡小姐可提起異議之訴
乙銀行與丙銀行共同聲請強制執行,甲銀行不得異議。
得兼任授信業務之經營
得兼任證券業務之經營
得兼任投資業務之經營
不得兼任其他業務之經營。
A與B均可
A與D均可
B與C均可
C與D均可。
信託業應訂定自行查核訓練計畫
遵守法令主管至少每年向董事會及監察人報告
主管機關應制訂信託業之作業手冊範本供信託業遵循
信託業稽核單位對其營業單位,每二年應至少辦理一次一般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
經濟部
金管會
法務部
信託部。
應指撥營運資金專款經營
優先適用銀行法再適用信託業法
信託業務之營業及會計不須獨立
經營信託業務人員對於客戶往來資料無須保密。
新臺幣三億元
新臺幣五億元
新臺幣十億元
新臺幣二十億元。
持有信託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者
在兼營信託業之銀行,於其營業單位擔任理財專員向客戶介紹信託產品者
在兼營信託業之銀行,於信託業務專責部門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保管業務經辦人員
在兼營信託業之銀行,於信託業專責部門擔任信託財產運用部門主管並有最後運用核定權。
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
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
特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
特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債權信託。
管理人員
業務人員
分析人員
具有運用決定權人員。
購買信託業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之不動產
以信託財產辦理銀行法第五條之二所定授信業務項目
購買信託業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發行之有價證券或票券
以信託財產存放於信託業銀行業務部門或其利害關係人處作為存款。
收受銀行存款
擔任有價證券發行簽證人
辦理保管業務
擔任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
可購買
不可購買
事先取得丙之書面同意即可購買
事先經乙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之同意即可購買。
政府債券
上市股票
定存單
公司債。
財政部
中央銀行
會計師公會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得提供擔保
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其信託財產之運用範圍不包含不動產
本身管理之各共同信託基金間不得互為交易。
一個
二個
三個
五個。
每半年營業年度
每一年
每三年
每五年。
再次發函糾正
延長限期改正之時限
停止信託業一部或全部之業務
對同一事實或行為再予加十倍罰鍰。
法律未規定其形式
法律規定應為不記名式
法律規定應為記名式
原則為記名式,經委託人要求可改為不記名式。
投資期貨
銀行存款
充作營業支出
購買自用不動產、設備。
為不特定多數人
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以銀行業、票券業及證券業為限
以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法人為限。
金融債券
受益憑證
短期票券。
信託業應將自有帳與信託帳獨立設帳
信託帳應將所有客戶之信託財產運用合併記帳
信託帳會計科目分為信託資產與信託負債兩類
信託帳為記錄其受託管理、運用與處分信託財產之帳務。
稽核單位隸屬於總經理
總稽核之職位應相當於副總經理
稽核單位應定期向總經理報告
總稽核得兼任與稽核工作相衝突之職務。
四個月內
六個月內
一年內
二年內。
受益人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但委託人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
受益人為信託財產原本受益人,但委託人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
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權利,且受益人為信託財產孳息受益人者
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權利,且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
其他支出
捐贈支出
營業支出
公益支出。
稽徵經濟之原則
發生時課稅之原則
實質課稅之原則
信託財產實體課稅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