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為消極財產之財產權
須得以金錢計算其價值之權利
須為受託人依法可取得之財產權
原則上須於信託行為當時即已確定存在,且屬於委託人所有之財產權
尚未成立
效力未定
已成立,但未生效
已生效,但不得對抗第三人
六個月
一年
二年
三年
信託目的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信託行為不得以進行訴訟為主要目的
委託人不得同時擔任受託人
信託不得使受託人享有全部信託利益
營業信託之私益信託
營業信託之公益信託
非營業信託之私益信託
非營業信託之公益信託
獨立性
公示性
連續性
物上代位性
支付信託報酬義務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信託財產間之管理,應分別管理
應親自處理信託事務,但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向法院聲請同意
經受益人同意
報請金管會核准
向信託監察人申請同意
信託財產視為於原受託人任務終了時,移轉於新受託人
共同受託人中之一人死亡時,由其繼承人繼為共同受託人
新受託人承受原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對受益人所負擔之債務
原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所負擔之債務,其債權人得於新受託人繼受之信託財產限度內,請求新受託人履行
處分信託財產
對強制執行提起異議之訴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得讓與受益權
請求閱覽、抄錄受託人所造具帳簿及信託財產目錄
請求回復原狀
聲請法院撤銷其處分
請求減免受託人報酬
請求以金錢賠償信託財產所受損害
得由甲、乙、丙其中一人為之
必須向法院提出聲請
必須由甲、乙、丙三人共同為之
自受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損害賠償請求權
撤銷權
留置權
抵押權
慈善
文化
宗教
學術
委託人
委託人之繼承人
享有信託孳息之受益人
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
信託目的已完成時
信託目的不能完成時
公益信託之委託人死亡時
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時
受託人得自由辭任
經法院許可
經委託人之同意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信託監察人
主管機關
歸屬權利人
法院
受益人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由原受託人選任
由法定繼承人選任
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選任
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選任
受益人不特定
受益人尚未存在
受益人為多數人
其他為保護受益人的利益
信託部會計科科長
有半數以上董事與信託業相同之公司
信託業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三之企業
持有信託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者
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二個營業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信託公會申報
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局長)異動才須向主管機關申報,董(理)事異動免申報
處三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處四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處五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信託業負責人為信託業之利害關係人
對信託財產具運用決定權者為信託業之利害關係人
絕對禁止信託業將信託財產存放於其利害關係人處作存款
信託業不得自行決定以信託財產購買其利害關係人之財產
新台幣十五億元
新台幣二十億元
新台幣三十億元
新台幣五十億元
信託公司應為公開發行公司
信託公司之股票得為無記名式
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及不動產為限
原則上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發行股份總額,並至少繳足百分之十之股款
六百五十億元
六百億元
五百五十億元
五百億元
督導人員、運用人員、業務人員
管理人員、運用人員、業務人員
督導人員、管理人員、業務人員
運用人員、會計人員、保管人員
信託關係
非信託關係
委任關係
信託關係或委任關係皆可
金錢之信託
不動產之信託
租賃權之信託
金錢債權及擔保物權之信託
著作權之信託
擔任信託監察人
擔任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
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
指定運用之金錢信託
特定運用之金錢信託
不指定運用之金錢信託
指定運用之有價證券信託
設置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擔任有價證券發行簽證人
擔任破產管理人及公司重整監督人
提供投資財務管理及不動產開發顧問服務
應以股票繳付
應以公司債繳付
應繳存中央銀行
應提存至少新台幣一億元
內部控制單位
調查單位
檢查單位
稽核單位
信託業應每月編製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
信託業應每季編製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
信託業應每半年營業年度編製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
信託業應每一營業年度編製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
信託業務相關會計應整併於信託帳處理
總分支機構應分別設帳管理,不必設置信託專責部門
銀行辦理信託業務專責部門之營業場所無須與銀行其他部門區隔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應擬訂銀行經營信託業務之風險管理規範,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信託目的
受益人責任
簽訂契約之日期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
其轉讓無效
信託業得終止其轉讓
信託業得撤銷其轉讓
不得以其轉讓對抗該信託業
輔導機構
受輔導之信託業
金融重建基金
信託業之淨值
信託業實收資本總額
信託業之自有財產總額
信託業所經理之信託財產總額
股票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公司債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公債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短期票券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強制信託契約終止
準用銀行法之規定
命其自行洽由其他信託業承受其信託業務,並經主管機關核准
命其將信託契約及其信託財產移轉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信託業
依委託人指示列帳
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依受益人指示列帳
視案件不同呈報主管機關核定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贈品
以獲利為廣告者,必須同時報導其風險,以作為平衡報導
不得以經主管機關核准信託業務之開辦作為受益權價值保證
廣告內容於對外使用前僅須經風控主管審核確定內容無不當之情事
募集共同信託基金
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發行受益證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募集發行受益證券
財產權移轉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
訂定信託契約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
信託財產為信託登記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
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予歸屬權利人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
由委託人依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
由受託人依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
由委託人將信託利益併入委託人該年度所得辦理結算申報
由受託人將信託利益併入受託人該年度所得辦理結算申報
其他支出
捐贈支出
營業支出
公益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