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之目的違反公序良俗
信託之目的為了個人之利益
信託之目的為了他人之利益
信託之目的為了公眾之利益
委託人
受託人
受益人
信託監察人
應檢附信託契約或遺囑供發行公司核對
受託人變更者,應檢附變更事由相關文件辦理名義變更
應於股東名簿及股票背面分別載明「信託財產」及加註日期
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之股票為信託財產者,得免辦理信託登記
契約信託
遺囑信託
宣言信託
法定信託
應確定受益人
應對外宣言
委託人即為受託人
依法辦理信託財產之登記
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不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以經受益人同意者為限,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以當事人間有特別訂定者為限,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檢察官
委託人之繼承人
受託人之繼承人
全體受託人分別共有
全體受託人公同共有
視受託人彼此間之約定定之
由全體受託人推舉其中一人單獨所有
受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受託人
未成年人但已結婚者,得為受託人
受託人除與他人為共同受益人外,不得單獨為受益人
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不得為該財產權之受託人
二十歲
十八歲
十六歲
七歲
請求報酬之權利
行使抵充之權利
請求補償或賠償之權利
拒絕交付或留置信託財產之權利
因繼承取得者
由集中市場競價取得者
經委託人同意,並依市價取得者
有不得已之事由經法院許可者
原受託人任務終了時
新受託人產生時
信託財產實際移轉時
信託財產為信託登記之變更時
遺囑無效
信託無效
繼承人得聲請撤銷信託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受託人
保護受託人之利益
保護委託人之利益
保護受益人之利益
保護與受託人交易之第三人之利益
經甲同意
經丙同意
經教育部同意
經法務部同意
消滅
無效
不成立
得抵銷
委託人及受託人
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該信託行為
信託行為之撤銷,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取得之利益
債權人之撤銷權,自信託行為時起逾十年不行使而消滅
債權人之撤銷權,自其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每年至少一次
每半年至少一次
每季至少一次
每月至少一次
丙銀行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無效
該信託財產因設有負擔,不得成為信託財產之標的,該信託契約無效
呂宋女士之債權人得向法院主張信託行為有害及債權,該信託契約不成立
呂宋女士之債權人得向法院主張信託行為有害及債權,聲請撤銷該信託契約
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應將信託財產每三個月評審一次
信託業得以信託財產辦理銀行法第五條之二所定授信業務
不得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信託業具有運用決定權,不得以信託財產購買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之財產
得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經信託公會之核准,得辦理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及處分
原則上除信託財產之收受外,亦得辦理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及處分
原則上得辦理與總行信託業務專責部門所有業務,包括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及處分
自有財產之運用無限制範圍
自有財產之運用限於銀行存款
自有財產得投資公債
自有財產之運用應向信託公會申請核准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銀行商業同業公會
期貨商業同業公會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以有限公司為限
以財團法人為限
以社團法人為限
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五億元
十億元
二十億元
三十億元
百分之五十
百分之四十
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二十五
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內政部
信託業之董事會
受益人會議決議
金錢之信託
不動產之信託
有價證券之信託
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
動產之信託
租賃權之信託
專利權之信託
商標權之信託
係屬信託業之利害關係人
不得兼任其他業務之經營
其三親等血親亦屬信託業之利害關係人
係指銀行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內,對信託財產之運用具有最後核定權限之主管及人員
信用卡業務
證券經紀業務
股票承銷業務
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業務
至少新臺幣三千萬元之信託資金準備
至少新臺幣三千萬元之賠償準備金
至少新臺幣五千萬元之信託資金準備
至少新臺幣五千萬元之賠償準備金
一個
二個
三個
五個
處其行為負責人行政罰
處其行為負責人刑事罰
應立即勒令停業
主管機關得派員監管或接管
僅A
僅B
A或B
A及B
應記載受託人之責任
應記載信託存續期間
信託契約可以口頭為之
應記載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姓名、名稱及住所
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委員屬於督導人員
總稽核屬於督導人員
總經理屬於管理人員
管理信託業務之經理屬於管理人員
為不特定多數人
以銀行業、票券業及證券業為限
以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法人為限
一億元
三億元
六億元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證券經紀商業務
期貨交易輔助人業務
自由轉讓後讓與即生效且可對抗信託業
受益人背書轉讓後即生讓與效力,並可對抗信託業
可自由交付不需受益人背書即生效力,但不可對抗信託業
由受益人背書轉讓後,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通知該信託業始生對抗效力
信託目的
受託人之名稱、住所及負責人
信託財產之種類、數量
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對象、時期及方法
未符金融政策要求者
最近一年內營收狀況不佳者
信託業務規模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者
辦理信託業務經主管機關糾正其缺失,但已切實改善者
以受託人名義取得之房屋
以公益信託名義登記之房屋
直接供辦理公益活動使用之房屋
以受託人名義取得之房屋未供營業使用者
信託財產權課稅基礎
原信託財產權課稅基礎
信託導管理論為課稅基礎
信託實體理論為課稅基礎
移轉信託財產予受託人之日
實際享有信託利益之日
訂定、變更信託契約之日
移轉信託財產予受益人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