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
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
屬於信託財產之債權與不屬於該信託財產之債務得互相抵銷
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債務,其債權人得對該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委託人
受益人
受託人
設立信託之人
土地
金錢
船舶
航空器
損害賠償
撤銷信託行為
給付信託財產
確認信託財產為債權人所有
委託人兼受益人
委託人兼受託人
受託人兼受益人
受益人兼信託監察人
遺囑信託為單獨行為
以遺囑設立信託,應另行訂定信託契約為之
遺囑人死亡後,其繼承人依據遺囑,與受託人簽訂之信託契約
委託人在生前與受託人訂立之信託契約,須以其死亡為條件,使該信託於死亡時發生效力
信託成立時受益人須存在但得不確定
信託成立時受益人得尚未存在並得不確定
信託成立時受益人得尚未存在但須可得確定
信託成立時受益人須特定否則不符合受益人須確定之原則
所有權之受益人得為甲股份有限公司
收益之受益人得為甲股份有限公司
該信託行為一律無效
耕地不得為信託財產
法人
破產人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未成年已結婚者
已婚之未成年人得為委託人
二十歲以上之禁治產人得為委託人
七歲以下之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為之
七歲以上之限制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同意為之
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絕對不得變更
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得經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變更
自益信託時,信託財產管理方法之變更,得逕由受託人自行決定
他益信託時,信託財產管理方法之變更,由委託人全權決定
證券交易法
刑法
民法
保險法
自處分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處分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處分時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處分時起逾十年不行使而消滅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分別管理義務
直接管理義務
忠實義務
收支計算表
現金流量表
結算書及報告書
資產負債表
公益信託之設立
辭任公益信託之受託人
擔任公益信託之受託人
擔任公益信託之委託人
法院
法務部
財政部
內政部
委託人將其訂有租賃契約之房屋信託者
委託人先將其財產權信託後,再向債權人貸款者
僅於受託人或受益人有惡意時,始得聲請撤銷
委託人負有債務而將財產權信託,又無其他財產足供清償債務者
信託目的已完成時
信託目的不能完成時
公益信託之委託人死亡時
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時
一年
二年
三年
六個月
受託人可收取股票之股息
得以委託人名義保管及管理
須於有價證券上載明其為信託財產
受託人可將有價證券賣出
嗣後李明向乙銀行申請無擔保放款二百萬元,屆清償期無法清償,乙銀行得對李明主張就其信託資產之租金主張抵銷
嗣後陶美向乙銀行申請無擔保放款二百萬元,屆清償期無法清償,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乙銀行得對陶美主張就其信託資產之本息主張抵銷
該信託財產之房屋因颱風受損,乙銀行僱請信託財產之承租人吳華修繕之,應給付費用新臺幣十萬元,清償期屆至,乙銀行發現吳華尚積欠其租賃信託財產所應給付之租金十萬元,因此向吳華主張抵銷
乙銀行之自有行舍因颱風受損,僱請信託財產之承租人吳華修繕之,應給付費用新臺幣十萬元,清償期屆至,乙銀行發現吳華尚積欠其租賃信託財產所應給付之租金十萬元,因此向吳華主張抵銷
經許可經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保險公司
都市更新投資公司
僅D
A、B、C
A、C、D
A、B、C、D
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四十
百分之五十
百分之六十
信託業不得經營未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
信託業經營信託業務,不得對委託人有虛偽、詐欺之行為
信託業之經營與管理,應由具有專門學識或經驗之人員為之
銀行信託專責部門中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得兼任其他業務之經營
有價證券之信託
金錢之信託
其他財產權之信託
提供投資、財務管理及不動產開發顧問服務
以信託財產購買信託業本身之不動產
將信託財產讓售信託業本身
以信託財產購買其銀行業務部門經紀之有價證券
以信託財產購買其銀行業務部門承銷之上市公司股票
僅A、B
僅B、C
僅A、C
金錢債權之信託
租賃權之信託
由委託人或受益人自負盈虧
主要係禁止受託人擔保承諾
禁止運用標的本身具有保本保息性質
信託業不得辦理保本保息之信託業務
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
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一千萬元
三千萬元
五千萬元
七千萬元
一個營業日
二個營業日
三個營業日
五個營業日
管理
運用
處分
收受
經濟部
台灣金融研訓院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信託業應每月編製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
信託業應每季編製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
信託業應每半年營業年度編製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
信託業應每一營業年度編製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
再次發函糾正
延長限期改正之時限
停止信託業一部或全部之業務
對同一事實或行為再予加十倍罰鍰
予以糾正或逕行解任該理事
予以糾正或命令監事解任該理事
予以糾正或命令該理事辭任
予以糾正或命令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解任該理事
主管機關
輔導機構
受輔導之信託業
金融重建基金
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該信種商品已是核定的信託業務不需報核
應於開辦後十五日內檢具營業計畫書及信託契約範本,報主管機關備查
應於開辦後十五日內檢具主管機關核定之信託業務函文,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中央銀行
證券主管機關
僅一般查核一次
僅專案查核一次
一般查核及專案查核各一次
一般查核一次及專案查核二次
營業計畫書
信託契約範本
證券投資契約書
經營與管理信託業務人員名冊與資格證明文件
十日內
十五日內
二十日內
二十五日內
應依信託契約及主管機關規定為之
信託財產評審報告每三個月應報告委託人及受益人
信託契約約定設有信託監察人者,亦應向信託監察人報告
受託人每年至少定期一次作成信託財產目錄,並編製收支計算表,送交委託人及受益人
信託部會計科科長
有半數以上董事與信託業相同之公司
信託業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三之企業
持有信託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者
適用信託業法之規定
名稱應標明信託之字樣
銀行終止兼營信託業務,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銀行之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信託監察人
一月底前
二月十日前
四月三十日前
六月二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