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財產須為確定存在之財產權
信託成立後,信託財產在名義上屬於受託人所有
信託是一種以財產權為中心之法律關係
信託成立後,信託財產在實質上屬於受託人自有財產
其目的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
其目的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以進行訴願或訴訟為主要目的者
不須辦理權利移轉登記
信託登記完畢,應於書狀記明信託財產
遺囑信託原則上由受託人單獨辦理繼承登記
信託登記違法時,地政機關得僅塗銷其信託登記
無效
甲得向丙請求解除
甲得向丙請求抵銷
甲得向法院聲請撤銷
獨立性
占有性
物上代位性
排他性
屬於信託關係
非為信託關係
以信託關係論
視為信託關係
忠實義務
直接管理義務
請求信託報酬義務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應有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任何法人皆得為信託業
信託與民法上之代理類似,受託人係以委託人本人名義為之,不以具有行為能力者為限
委託人兼為同一信託之受託人最能達成信託之本旨
委託人
受益人
受託人
信託監察人
甲
丙
乙之繼承人
法院
信託事務之處理,原則上由全體受託人共同為之
同一信託之受託人有數人時,信託財產為其公同共有
受託人有數人者,對其中一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對全體不生效力
受託人有數人者,對受益人因信託行為負擔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分別管理義務
可選任數人為信託監察人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得擔任信託監察人
委託人得於信託契約中指定信託監察人
破產人不得擔任信託監察人
乙
由甲、乙、丙三人共同提出申請
中央主管機關;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中央主管機關;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法律關係溯及自信託成立時失其效力
受託人應將賸餘信託財產移轉給歸屬權利人
受託人就尚未取得之信託報酬,得留置信託財產
受託人應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
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
委託人須取得信託監察人之同意,始得終止信託
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均不得終止信託
委託人須取得受託人之同意,始得終止信託
營業信託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成立之特殊目的信託
一般民事中之私益信託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成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
一年
二年
三年
六個月
自益信託
他益信託
公益信託
以信託關係辦理金融資產證券化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證券承銷商業務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指撥營運資金得充當信託業法規定之賠償準備金
關於客戶之往來、交易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六章有關信託投資公司之規定辦理
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放任主義
報備主義
追懲主義
許可主義
擔任破產管理人及公司重整監督人
辦理保管業務
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
辦理銀行法第五條之二所訂授信業務項目
金錢之信託
金錢債權之信託
有價證券之信託
動產之信託
持有信託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者
在兼營信託業之銀行,於其營業單位擔任理財專員向客戶介紹信託產品者
在兼營信託業之銀行,於信託業務專責部門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保管業務經辦人員
在兼營信託業之銀行,於信託業務專責部門擔任信託財產運用部門主管並有最後運用核定權
包括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包括委託人指定或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
不得以信託財產購買受託人發行之有價證券
委託人對信託財產為概括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時,受託人於該概括指定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內,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
信託關係
非信託關係
委任關係
信託關係或委任關係皆可
其額度由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
委託人或受益人就賠償準備金有優先受償權
信託業應以現金或一定信用等級以上之公司債繳存中央銀行以作為賠償準備金
係信託業為擔保因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而提存
百分之十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三十五
投資於同一公司股票、短期票券或公司債之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個別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當日淨資產總價值百分之二十
得辦理放款或提供擔保
得投資於已獲准上市而正辦理承銷中股票
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銀行辦理信託業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銀行不擔保信託業務之管理及運用績效,委託人或受益人應自負盈虧
信託財產經運用於存款以外之標的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委託人應明確指定投資標的,不得概括授權受託人裁量選擇
內部控制之目的係為促進信託業之健全經營
內部稽核之目的為評估內部控制是否有效運作
營業年度終了,應由董事長及總經理出具內部控制聲明書
應編製內部稽核工作手冊
財政部
中央銀行
會計師公會
信託業同業公會
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二個營業日內
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
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五日內
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政黨不得投資或經營信託業
信託業法稱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信託業之組織以有限公司為限
共同信託基金不得以記帳方式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信託資金
經理
副理
襄理
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委員
投資黃金
投資短期票券
投資公司債
投資上櫃股票
經濟部
臺灣證券交易所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應洽由其他信託業承受其信託業務,並經主管機關核准
承受事項應於信託契約約定,該承受事項應徵詢受益人之意見
受益人不同意承受事項者,其信託契約視為終止
受益人對承受事項不為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
自有帳
銀行帳
信託帳
損益帳
應設置信託業務專責部門且以顯著方式於營業櫃檯標示
經營信託業務之人員,關於客戶之往來資料應對其他部門人員保密
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專責部門得併入以委任方式經營該等業務之獨立專責部門
信託業務專責部門之營業場所應避免與其他部門區隔以利風險監督與管理
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應交付公開說明書
募集發行計畫有變更時,應經受益人大會決議通過
受託人可不告知風險
受託人須負舉證責任
委託人及受益人應向信託公會申請賠償
委託人及受益人須對該損害負舉證責任
除信託契約另有約定外,信託業收到委託人及受益人通知應立即賠償
新臺幣三千萬元
新臺幣五千萬元
新臺幣八千萬元
新臺幣一億元
形式上之移轉不課稅
信託財產原則上於分配時課稅
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交付信託財產與受託人時不課徵贈與稅
信託利益原則上以實際受益人為課稅主體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
主管機關不得委託適當機構進行檢查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會計師查核
主管機關得令信託業於限期內提報有關資料
對於過去之業績作誇大之宣傳
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招攬業務
以獲利為廣告者同時報導其風險,以作為平衡報導
勸誘客戶以融資取得資金,轉為信託財產進行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