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日
十日
十五日
一個月
三個月內
六個月內
三十日內
二個月內
三分之一;十五日
三分之一;一個月
二分之一;五日
二分之一;十日
一年
二年
三年
七年
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補選之
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四十日內補選之
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十日內補選之
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補選之
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與消息受領者從事內線交易者負民事連帶賠償責任
選項(A)、(B)之刑事、民事責任皆有
無任何法律責任
得兼營國外期貨部分
不得兼營
無限制
得兼營國內期貨部分
證券商須為依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專業證券商之公司名稱應標明證券之字樣
非證券商不得使用類似證券商之名稱
外國人不得投資我國證券商
普通交割買賣
成交日交割買賣
不定期交割買賣
特約日交割買賣
甲、乙、丙
丙、乙、甲
甲、丙、乙
丙、甲、乙
四個月內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證券金融事業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為訴訟參加
強制當事人和解
仲裁前之調解
選項(A)(B)(C)皆非
董事
常務董事
監察人
選項(A)(B)(C)皆是
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
特別股股東經個別詢問無異議
特別股股東半數以上以書面表同意
無須另經任何程序
已公開發行之投信事業
非屬金融業之所有上市(櫃)公司
已上市(櫃)之期貨商
選項(A)(B)(C)均應設置
四分之三
三分之二
二分之一
全體
所有因而受有損害之投資人
限於因而受有損害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以及因而未進行交易之人
限於對發行人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
限於因而受有損害之善意出賣人
經理
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無須負責
由證券商自行認定
受僱人自行負責
應負完全責任
委託人提供適當之擔保,仍拒絕其委託
由營業經理決定是否接受其委託
委託人未提供適當之擔保,得拒絕其委託
報由主管機關核定
上市附認股權公司債
上市轉換公司債
上市受益憑證
禁止操縱行為
禁止內部人為短線交易之行為
禁止內線交易之行為
不得為場外交易
每一營業日
每二營業日
每一月
每一季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七年以下
一年以上十年以下
無處罰規定
四年
適用申報生效制且十五個營業日自動生效
適用申報生效制且十二個股市交易日自動生效
適用申報生效制且七個日曆天自動生效
適用申請核准制
次月七日
次月十日
次月十五日前
沒有強制規定
百分之五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二十
五月一日以前
六月一日以前
七月一日以前
八月一日以前
第二個
第三個
第四個
第五個
全球存託憑證
受益憑證
海外存託憑證
臺灣存託憑證
越高
越低
不變
不一定
二倍
四倍
六倍
八倍
三個營業日
五個營業日
七個營業日
十個營業日
五倍
十倍
二十倍
五十倍
買入者繳交千分之一
買入者繳交千分之三
賣出者繳交千分之一
賣出者繳交千分之三
三十日
五十日
八十日
一百日
除權當日開盤價減權值
除權前一日收盤價加權值
除權當日收盤價減權值
除權前一日收盤價減權值
買賣前,不須預收款券
每日收盤價為成交價
採人工管制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
買賣申報自下午二時起至二時三十分止
最近二個會計年度決算之實收資本額均在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須自設立登記後,已滿二個完整會計年度
最近二個會計年度營業利益及稅前淨利均為正數
最近期財務報告及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盈餘分派前之淨值須達資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國內外之銀行業
國內外之保險業
國內外之證券業
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法人
一倍及三個月
二倍及六個月
四倍及一年
六倍及一年
不低於百分之十
不低於百分之八
不低於百分之五
不低於百分之二
百分之三
百分之七
融券手續費
交易手續費
交易稅
融券利息
信託業
租賃公司
保險公司
四十五日
六十日
九十日
變更交易方法之有價證券
進行安定操作交易之有價證券
因包銷所取得之有價證券,尚未處理完竣之前之該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