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人
董事
檢查人
債權人
公司法並無限制規定
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
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
自行約定
十五日
二十日
三十日
以上皆非
二日
三日
四日
五日
發行人
協辦承銷商
主辦承銷商
證券交易所
於轉換辦法中訂定轉換期間
承銷契約中約定暫停過戶期間
一律限制發行後六個月內不得轉換
發行後一個月內不得轉換
二年
三年
四年
五年
百分之一
百分之一點五
百分之零點五
百分之零點三
僅 A. 受規範
僅 B. 受規範
A. 、 B. 均不適用
A. 、 B. 二者均適用
負責人
經理人
主辦會計
以上選項皆正確
二個月內
三個月內
六個月內
一年內
開戶人員
受託買賣業務人員
投資分析人員
承銷人員
全部資產減全部負債後餘額之十五倍
淨資產減無形資產後餘額之十五倍
流動資產減流動負債後餘額之十五倍
固定資產減短期債款後餘額之十五倍
接受顧客全權委託買賣
提供客戶上市公司年報
於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之營業所外,辦理有價證券買賣之交割事宜
提供特定利益負擔損失,以勸誘顧客買賣
百分之二
百分之五
百分之十
一億元
二億元
三億元
五億元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二十
每累積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
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每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以上皆是
委任關係
買賣關係
承攬關係
代理關係
七日
十日
每週
每月
每季
每營業日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七年
證券商對於仲裁之判斷,延不履行時,主管機關得以命令停止其業務
仲裁判斷書為迅速簡便之訴訟外解決紛爭之方法
仲裁人原則上應於六個月內作成仲裁判斷書
法院確定判決的效力仍高於仲裁判斷書之效力
五分之一
四分之一
三分之一
二分之一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財政部
經濟部
立法院
一個月
四十五日
二個月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以上股份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百分之五十
百分之三十
一倍
二倍
退回其案件
要求補件
請會計師重新表示意見
撤銷發行人已申報生效之案件
新臺幣十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罰鍰
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經主管機關命令歸於公司
經公司或股東之請求歸於公司
歸於交易相對人
歸於國庫
有刑事責任並應負民事損害賠償之責任
僅有民事責任
僅有刑事責任
該內線交易行為之相對人
任何因該股票之交易而受有損害之人
當日就該股票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
證券承銷商
變更董事長、總經理
購買不動產
投資外國證券商
以上選項皆錯誤
應於知悉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五日內申報
應於知悉或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
應於次月五日前申報
應立即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
六日
證券經紀商得申請辦理經營議約型認購 (售) 權證業務
取得承銷及經紀二種資格者得申請辦理財富管理業務
取得承銷、自營或經紀等三種資格,得辦理財富管理業務
取得承銷、自營或經紀任二種資格,得申請辦理議約型認購 ( 售 ) 權證業務
保留盈餘
保留盈餘加資本公積
保留盈餘加發行股份溢額及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
可支配之現金
劃撥人
保管人
參加人
結算人
三個月
六個月
九個月
十二個月
證券交易所應先代為交付
證券交易所應指定其他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代為交付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應先代為交付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應指定其他證券經紀商代為交付
五年以下
一年以下
二年以下
三年以下
任一基金持股未達三十萬股且所經理基金全體持股未達一百萬股
十萬股
一萬五千股
一萬股
由仲裁協會指定
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指定
由證券主管機關依職權指定
由當事人協議產生
發行市場
交易市場
銀行
十二個
十個
七個
為申請核准
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新臺幣七億元以上
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
一百
二百
三百
五百
甲、乙
乙、丙
乙、丁
甲、丁
不得以新臺幣做為掛牌交易貨幣
以掛牌交易當地國之法令規定
由國內發行人決定海外有價證券於海外掛牌交易之幣別
兩者均需第三者來發行
兩者均有槓桿效應
兩者均會稀釋股本
兩者均有買權賣權形式
甲>乙>丙
丙>乙>甲
乙>丙>甲
權證權利金與權證存續期間無關
委外避險策略,對於發行券商完全沒有風險
委外避險不需要進入現貨市場買賣股票
自行避險可以完全收到權利金
委外避險到期,權證持有人至委託避險機構要求履約
0元
0.5元
3.5元
10.2元
公開收購之期間
公開收購之交割方法
公開收購之證券種類
選項(A) 、(B) 、(C) 皆是
每三交易日轉讓股數未超過十萬股者
每十交易日轉讓股數未超過五萬股者
每一交易日轉讓股數未超過一萬股者
行政院金管會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投資人協會
先輸入者優先
由電腦隨機排列決定
買價高者,賣價低者優先
平均分配
劃分清楚
互相流通
若為同一種證券則互相流通,不同證券則劃分清楚
若為同一種證券則劃分清楚,不同證券則互相流通
無規定
於確定成交日交割
依各外國證券市場之交割期限辦理
成交日後第三營業日
臺灣證券交易所
無需申報
臺灣集保結算所
無法上市
採逐筆交割
應以現款現貨為之
採例行交割
採總額交割
證券商兼營自營或承銷業務者,應維持推介業務之獨立性
券商於推介計畫開始執行後五個營業日內,券商不得對其推介之股票作反向操作
券商可以推介其未處理完竣之包銷的股票
券商不得向不特定多數人推介有價證券
19.5 元
16 元
15 元
11.5 元
借券人需依約定期限方可返還借券
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之出借人於出借滿十個營業日後,方得向證券交易所提出還券申請
出借人無提前還券要求時,借券人得於借貸期限屆滿前一定期間,經由證券交易所向出借人提出續借申請
續借申請除借貸期間外,不得變更其他借貸條件
經主管機關核准
與櫃檯買賣中心簽訂證券商經營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契約
繳納業務服務費、設備使用費等費用
將總帳目及收支概況表送至櫃檯買賣中心
融資人
融券人
證金公司
7 ﹪
4 ﹪
3 ﹪
2 ﹪
國內之銀行存款
購買國內之政府債券
購買國內之國庫券
選項(A) 、(B) 、(C) 皆可
按實際持有債券之天數繳稅
課徵全期持有利息
課徵全期持有利息之 25 ﹪
免稅
非國定假日
證券市場交易日
國定假日
人事行政局所公布之上班日
向行政院金管會提出申請後七天
行政院金管會收受之日起七個營業日
行政院金管會收受之日起十二個營業日
向行政院金管會提出之日起十五天
七月三十一日
八月三十一日
九月三十日
十月三十一日
股權比例達5%以上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
最近3年每股市價、淨值、盈餘、股利等
最近3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公司所購回自己公司股份之情形
員工股利政策及執行情形
發行當地國證券法令規定所編製之公開說明書
存託契約書副本
發行合約書副本
千分之一
千分之三
千分之一點四二五
公司資產減少
負債增加
每股盈餘稀釋
公司淨值減少
10 ﹪
20 ﹪
30 ﹪
50 ﹪
股東會決議無效
使用人不得出席
其代理人表決權不予計算
不影響委託書效力,但須罰款
參加人應登載存摺
以原留印鑑或簽名為劃撥之確認
彙總客戶應撥付之總數通知保管事業
於客戶帳簿為必要之記載
直接送至交易所撮合
先送券商電腦主機,再送到交易所撮合
直接跟券商內其他投資人撮合
直接跟其他券商主機連線撮合
100 千股
499 千股
500 千股
1,000 千股
宣布停止交易或停市時,故障前最後一筆成交價格
開盤價
平均價
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
普通交割之買賣應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辦理交割
普通交割之買賣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辦理交割
普通交割之買賣應於成交日後第三營業日辦理交割
普通交割之買賣應於成交日後第四營業日辦理交割
面額十萬元
面額一百萬元
面額五百萬元
面額一千萬元
自行買賣發生錯誤
受託人違約交割
選項(A) 、(B) 皆是
選項(A) 、(B) 皆非
債券型基金
平衡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
選項(A) 、(B) 、(C) 皆相同
折價
溢價
平價
價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