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公司應將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規定,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
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效力同於親自出席
選項(A)、(B)、(C)皆是
該控制公司本身
使從屬公司為該等經營之控制公司負責人
該控制公司之全部從屬公司,且不問是否因此受有利益者
選項(A)、(B)、(C)皆有賠償責任
另選董事檢查簿冊
另選負責人檢查簿冊
另選檢查人檢查簿冊
另選監察人檢查簿冊
應由審計委員會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應由審計委員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應由審計委員會成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
應由審計委員會成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取得目標公司(target company)經營權的方式之一
係一種經由集中交易市場取得經營權的方式
對非特定人為之
以廣告、電傳視訊、電話、信函、發表會等為公開要約而購買有價證券之行為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會計師公會懲戒委員會
六小時
十二小時
二十四小時
四十八小時
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有重大內線交易情節者之責任限額提高五倍
違反內線交易者,其損害賠償額度之計算,就消息未公開前其買入或賣出該股票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五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的差額限度為之
公司之董事在重大消息未公開前,買入或賣出該公司之上市股票,即是違反內線交易規定
選項(A)、(B)、(C)皆正確
人為炒作股票
會計師對財務報表為不實簽證
短線交易
保留盈餘
保留盈餘加資本公積
保留盈餘加發行股份溢額及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
可支配之現金
作為其辦理融資業務之資金來源
作為向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證券之擔保
作為向金融機構轉融通之擔保
銀行存款
基金保管機構名義下基金專戶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義下專戶
各受益憑證持有人名義下專戶
選項(A)、(B)、(C)皆非
每年之七月一日起至次年之六月三十日止
每年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選項選項(A)與(B)雙軌並行
選項(A)與(B)皆非
證券商向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融通資金或有價證券
證券商請證券金融事業保證向銀行借款
證券金融事業向銀行借款轉貸證券商
證券金融事業發行商業本票轉貸予證券商
向股東交付之日起
行政院金管會核准時起
新股製作完成時起
每月第一個營業日起
二百四十萬元
二十萬元
一百二十萬元
五十萬元
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受害投資人
證期局
證券基金會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之公益代表
三十日
二十日
十五日
十日
命令解散
合併解散
股東會決議解散
裁定解散
二分之一以上
三分之一以上
四分之一以上
五分之一以上
僅A.、D.
A.、B.、C.
A.、C.、D.
B.、C.、D.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訓誡
命令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予以解任
解除該監事之職務
丙為各持有甲與乙公司百分之二十以上股權之股東
甲之總經理與乙公司董事長為兄弟
乙公司與乙公司持有其百分之九十股份之公司,合計持有甲證券商百分之六十之股份
選項(A)、(B)、(C)皆不可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證券金融事業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三倍
四倍
五倍
六倍
五年
二年
一年
六個月
申請時實收資本額達十億元以上
由政府推動創設,並有公法人及公營事業持股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營業利益占實收資本比率最近五個會計年度均達百分之三以上者
基金管理機構
銀行
保險公司
一千萬元
二千萬元
三千萬元
五千萬元
一千股
二千股
一百萬元
二百萬元
一年;3%
一年;5%
二年;3%
二年;5%
一人
二人
三人
五人
民事上賠償責任
刑事上責任
選項(A)、(B)皆是
選項(A)、(B)皆非
發行人
發行人之職員
證券承銷商
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員簽名其上者
非經章程特別訂定,否則原有股東不得放棄其優先認購權
原有股東持有股份按比例不足分認一股之部分,該股東即無認購權,應由公司洽特定人認購
原有股東之新股認購權利,不得與原有股份分離而獨立轉讓
公司得聲明逾期不認購之股東,喪失其權利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其二親等親屬
其配偶
其未成年子女
利用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票者
經濟部
內政部
財政部
行政院金管會
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
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
以最高賣價與最低買價相配,次取次高賣價與次低買價相配,依序計算差價
依法配對計算所得差價利益之交易股票所獲配之股息不列入計算
計算差價利益最後一筆交易日起至交付公司時,其法定利息,不列入計算
計算差價利益買賣所支付證券商之手續費及交易稅,自利益中不扣除
證券交易所
證券商同業公會
選項(A)、(B)、(C)皆錯誤
辦理結算交割人員
內部稽核人員
集保業務人員
代理股務作業之人員
專業證券經紀商
專業證券承銷商
專業證券自營商
期貨經紀商
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應登記為基金保管機構名義下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可合併管理
基金保管機構應按基金帳戶別,獨立設帳保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基金保管機構,指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受託人,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三年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與公司之關係,是委任關係,故董事所應負之責任,僅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與公司之關係,雖為委任關係,但董事所應負之責任,除了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尚有忠實義務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與公司之關係,為委任關係,但只要經股東會同意解除競業禁止後,即可解除忠實義務
證券交易法所稱的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公開發行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仍須設置監察人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
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證券商之任何職務
首次辦理公開發行時
自設立登記後未逾五個完整會計年度
股權未達主管機關規定之分散標準
上市公司發行商業本票
上市公司出售所持有被投資公司之股票
中央政府發行公債
銀行發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評估報告
公開說明書
財務報告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二十五
證券自營商
證券經紀商
經營前三項業務之綜合證券商
十元
七元
三點五元
六元
美式認購權證
歐式認購權證
開放式認購權證
封閉式認購權證
零
六千八百張
一萬三千六百張
二萬張
十人
三十人
五十人
不限制
一萬股
十萬股
一千人
二千人
三千人
五千人
經理人變動時
資本之增減
章程變更
證券商兼營自營或承銷業務者,應維持推介業務之獨立性
券商於推介計畫開始執行後五個營業日內,券商不得對其推介之股票作反向操作
券商可以推介其未處理完竣之包銷的股票
券商進行安定操作之股票不得為推介之標的
18%
20%
25%
30%
可以申辦,完全吻合資格要求
不可以,其交易期間不足
不可以,其交易筆數不足
不可以,其累積成交金額不足
投資於上市股票
認購已上市公司增資股票
從事信用交易
認購已上櫃公司增資股票
三個月;一個月
六個月;一個月
六個月;四十五天
三個月;四十五天。
二日
三日
五日
七日
競價拍賣
洽商配售
競價申請配售
詢價圈購
公司負責人
於公開說明書上簽名之主辦會計
財報之簽證會計師
內部稽核承辦人員
越高
越低
不變
不一定
十四元
二十元
一點四元
可融資不可融券
可融資可融券
平盤以下不得放空
百分之三
百分之一
無限制
百分之五
股票
轉換公司債
未分離之附認股權公司債
董事將持有公司之股票設定質權,應即通知公司
公司辦理質權登記後,應出具質權設定證明書
以集保事業保管之有價證券為設質之標的者,由該事業將有關事項通知公司辦理登記
質權存續期有關股票孳息之領取,應於質權設定書中約定由何人領取
經濟部工業局
券商公會
工研院
一分
五分
七分
一元
乙、丁
甲、乙
甲、丁
甲、丙
當日開盤價的上、下7%範圍成交
前一日收盤價的上、下7%範圍成交
前一日收盤價的上、下5%範圍成交
上一盤成交價的上、下5%範圍成交
台幣
美元
外國發行人申請上市之幣別
借券人需依約定期限方可返還借券
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之出借人於出借滿十個營業日後,方得向證交所提出還券申請
出借人無提前還券要求時,借券人得於借貸期限屆滿前一定期間,經由證交所向出借人提出續借申請
續借申請除借貸期間外,不得變更其他借貸條件
40%
10%
BBB級以上
B級以上
C級以上
D級以上
五成
七成
九成
六成
每一營業日
每週
每月
每季
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不得超過五十人
不得超過一百人
不受限
四十日
下午一時四十分至二時三十分
下午一時至下午二時
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三時
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
申購截止日次一營業日
申購截止日次二營業日
申購截止日次三營業日
申購截止日次四營業日
買賣報告書
對帳單
月報表
營運報告書
銀行局
經濟部商業司
中央銀行
五月一日以前
七月一日以前
六月一日以前
八月一日以前
七個營業日
十二個營業日
十五個營業日
改採申請核准制
普通公司債
附認股權證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第三個
第四個
第五個
第六個
壹佰股
壹仟股
壹萬股
壹拾萬股
二倍
十倍
一萬八千二百二十元
十九萬三千四百四十五元
十九萬五千六百五十四元
十八萬九千八百十二元
稅前純益占年度決算之股東權益比率,最近一年度達百分之六以上者
稅前純益占年度決算之股東權益比率,最近二年度均達百分之八以上者
稅前純益最近二年度均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者
稅前純益最近二年度均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