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債券
公司債券
股票
再次發行之公開招募
一年
二年
三年
四年
報告意見於股東會
報告意見於董事會
報告意見於董事
報告意見於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締結出租全部營業之契約
受讓他人部分財產
讓與全部之營業或財產
以上均須特別決議
股東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公司應將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規定,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
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效力同於親自出席
選項(A)(B)(C)皆是
證券交易法所稱的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公開發行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仍須設置監察人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
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證券商之任何職務
二個月
三個月
四個月
六個月
重為財務預測
列為保留盈餘之更正數
受限於二年內不得盈餘轉增資
受限於二年內不得現金增資
該股票有效,但持有人仍得向發行股票人請求損害賠償
該股票無效,但持有人得向發行股票人請求損害賠償
該股票無效,持有人亦不得向發行股票人請求損害賠償
該股票有效,但持有人不得向發行股票人請求損害賠償
每年增設以一家為限
每一直轄市五家
每一縣市五家
選項(A)(B)(C)皆錯誤
一億
二億
三億
四億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
新臺幣十三萬元以上,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
新臺幣十四萬元以上,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
投資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八股份之銀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持有其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股份之銀行
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董事或監察人之銀行
選項(A)、(B)、(C)皆不適宜擔任保管機構
因包銷而取得其他證券商之股份
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
投資關係企業
證券商
證券金融事業
證券交易所
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重大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應即通知客戶領回保管
應自行妥為保管
應送存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集中保管
應送存證券商所在地法院提存處保管
短線交易行為
內線交易行為
人為炒作股票行為
不實公開說明書
參加投信投顧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測驗合格者
公立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從事證券相關工作三年以上,並經行政院金管會測驗合格者
在外國取得證券分析師資格,具有二年以上實際經驗,並經投信投顧認可者
選項(A)(B)(C)皆正確
社團法人制及特許制
會員制及非會員制
會員制及公司制
公司制及非公司制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二十五
百分之三十三
請求之股東
公司
主管機關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三十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受益憑證持有人
保管機構
發行公司
訴訟法院可受理
他方當事人得請求法院駁回其訴
仲裁程序當然開始
仲裁約定失效
因訴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有重大影響
董事長變動
存款不足之退票
財務、業務部門經理人變動
十日
四十五日
三十日
六十日
有價證券之發行人
公開說明書之簽證會計師
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
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之工程師
行政院
財政部
經濟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司債持有人
公司債發行保證人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最高賣價與最低買價相配,次取次高賣價與次低買價相配,依序計算差價
依法配對計算所得差價利益之交易股票所獲配之股息不列入計算
計算差價利益最後一筆交易日起至交付公司時,其法定利息,不列入計算
計算差價利益買賣所支付證券商之手續費及交易稅,自利益中不扣除
一個月
二十天
十天
十五天
全部資產減全部負債後餘額之十五倍
淨資產減無形資產後餘額之十五倍
流動資產減流動負債後餘額之十五倍
固定資產減短期債款後餘額之十五倍
申請時實收資本額達十億元以上
政府推動創設,公法人及公營事業持股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營業利益占實收資本比率最近五個會計年度均達百分之三以上者
證券交易所對監理人員本於法令所為之指示未切實遵行
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
會計師或律師於查核公司有關證券交易之契約、報告書為不實之簽證
證券商對主管機關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逾期不提出
新臺幣二萬元以上,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
新臺幣四萬元以上,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下
新臺幣八萬元以上,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
五百
五十
五千
一千
任一基金持股超過三十萬股且所經理基金全體持股超過一百萬股
十萬股
一萬五千股
一萬股
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應登記為基金保管機構名義下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可合併管理
基金保管機構應按基金帳戶別,獨立設帳保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基金保管機構,指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受託人,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買回公司股份之目的,向主管機關申報後,即不得變更
執行期間屆滿之日起二個月內,若有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得向主管機關申報變更原買回股份之目的
得隨時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變更
選項(A)(B)(C)皆非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與消息受領者從事內線交易者負民事連帶賠償責任
選項(A)、(B)之刑事、民事責任皆有
無任何法律責任
為訴訟參加
強制當事人和解
仲裁前之調解
證券承銷商之辦理承銷、買賣接洽或執行人員
證券自營商之辦理買賣、結算交割或代辦股務人員
證券經紀商之辦理買賣開戶、推介、受託、申報、結算交割或款券收付保管人員
仲裁法優先於證券交易法
證券交易法優先於仲裁法
民法優先於證券交易法
民事訴訟法優先於證券交易法
避免交易對方所受之損失
上市公司名譽之損失
預防內線交易之發生
交易人的道德與良心
低位階法律關係
程序法律關係
沒有關係
特別法律關係
美國、英國、日本
美國、英國、日本、香港
美國、英國、日本、香港、歐洲各國
除中國大陸地區外,全面開放
九個月
十二個月
拆款市場
債券市場
股票市場
票券市場
首次辦理公開發行者
自設立登記後,已逾五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獲利能力已達上市標準者
所須對外公開發行股數達五十萬股者
申報生效制,且自申報之日起屆滿七個營業日生效
申報生效制,且自申報之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
申請核准制
申報生效制,且自申報之日起屆滿三十個營業日生效
半年
退還主辦承銷商
退還發行人
繼續銷售
洽商特定人認購
承銷商應評估專家之技術及能力是否足以信賴及其客觀性
承銷商採用專家意見時,應評估專家所用資料之來源及所用之假設或方法是否適當與其前後一致性
評估報告中可提及專家審查意見
承銷商應評估專家意見及其他相關佐證資料,出具綜合審查意見
發行海外公司債
將已發行之股票申請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
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發行機構的發行數量
發行期間的利率波動
發行機構選擇現金履約或以股票履約
發行期間的外匯波動
二百萬個單位
三百萬個單位
四百萬個單位
五百萬個單位
買入認購權證意味對未來看多,買入認售權證則為看空
認購權證為投資者所買賣之商品,認售權證則為發行商之間買賣商品
同時買入認購權證以及認售權證,等於完全抵銷掉
相同條件下,認購權證的價位應該與認售權證價位相同
股務作業實務經驗一年以上
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或業務員
選項(A)、(B)皆是
選項(A)、(B)皆非
買賣前,不須預收款券
每日收盤價為成交價
採電腦自動交易
買賣申報自下午二時起至二時三十分止
二億元
四億元
八億元
十億元
以連續競價一盤到底
以集合競價一盤到底
收盤前五分鐘暫停撮合,收盤以集合競價決定
收盤前十分鐘暫停撮合,收盤以集合競價決定
比照國內有價證券之交割期限
於確定成交日交割
依各外國證券市場之交割期限辦理
成交日後第三營業日
採逐筆交割
應以現款、現貨為之
採例行交割
採總額交割
委託人應先開立集中保管劃撥帳戶
申報買賣之數量必須是一股或其整倍數
每筆委託買賣數量不得超過九百九十九股
除委託人為專業投資機構外,應於交易當地開設保管專戶,以券商自己之名義寄託存入該帳戶保管
該保管帳號應標明係客戶證券專戶,故必須出示客戶姓名及其個別買賣記錄
委託人可於原委託買進及送存保管之同種證券數量餘額範圍外,受託賣出
5%
7%
10%
無限制
增資案向主管機關申請或申報送件之同時一併辦理
增資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十日內
增資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十五日內
增資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收足股款後十五日內
僅Ⅰ.
僅Ⅰ.、Ⅱ.
僅Ⅰ.、Ⅲ.
Ⅰ.、Ⅱ.、Ⅲ.
證券商辦理融資融券業務應增提營業保證金
對開立信用帳戶之客戶得不徵信
證券商得代理證金公司辦理融資融券業務
證券商受理每一客戶開立一信用帳戶為限
成長型及穩定型
公司型及契約型
外資型及法人型
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及其相關商品之投資
開發並發行認購權證
上市(櫃)公司辦理現金發行新股者
募集設立者
發行公司債有對外銷售者
向銀行借款
轉換公司債及依規定請求換發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或股票,應一律為記名式
上市或上櫃公司發行轉換公司債時,應全數委託證券承銷商包銷
轉換公司債之償還期限不得超過七年
轉換公司債屬同次發行者,其償還期限應歸一律
公開發行公司
創業投資公司
金融機構
簡式公開說明書
電子式公開說明書
轉換公司債公開說明書
百分之五十
申購截止日
中籤當日
申購截止日次一營業日
申購當日
凌群電腦公司
臺灣證券交易所
證券商公會
包銷
確定代銷
餘額包銷
餘額代銷
只對買進收取
只對賣出收取
買進、賣出均收取
為本國公司所發行
台幣計價
國內掛牌上市
持有人可表彰對外國發行公司股東權益
概括授權書
損失擔保書
停損委託單
風險預告書
百分之一
百分之三
百分之五
持股繼續一年以上,且不低於一百萬股
持股繼續一年以上,且不低於二百萬股
持股繼續六個月以上,且不低於八十萬股
持股繼續六個月以上,且不低於一百萬股
同一股東不得開列二個以上股東戶號
自然人股東限使用國民身分證記載之姓名為戶名
法人股東應使用法人登記之全銜名稱為戶名
外國股東委託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代辦開戶者,應以該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為戶名
五年
五倍
十倍
二十倍
三十倍
買賣報告書
對帳單
月報表
營運報告書
委託回報單
委託書
自設立登記後,已屆滿三年以上者
申請上市時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六億元以上者
記名股東人數在一千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股東人數不少於五百人,且其所持有股份合計占發行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滿一千萬股者
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年度決算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均達百分之六以上者
有價證券每日市價升降幅度以漲至或跌至前一日收盤價格7%為限
債券價格以漲至或跌至前一日收盤價格5%為限
如前一日無收盤價格,但有連續二日之最高買進申報價格或最低賣出申報價格達漲跌停時,得以之作為計算升降幅度之基準
初次上市股票上市買賣日起五個交易日升降幅度為7%
二百人
三百人
五百人
一千人
壹佰股
壹仟股
壹萬股
壹拾萬股
公告時起
公告日之次二營業日起
公告日之次三營業日起
公告日後次三日
應補繳之差額,以信用帳戶內個別證券擔保維持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二十者,為追繳差額對象
融資差額=追繳基準日之收盤價×融資股數×融資比率-原融資金額
融券差額=追繳基準日之收盤價×(1+融券保證金成數)×融券股數-(原融券賣出價款+原融券保證金金額)
處分擔保品時,係就信用帳戶內擔保維持率達百分之一百二十以上者,先行處分
現金
存放於銀行
向票券交易商買入短期票券
選項(A)(B)(C)方式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