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債券
公司股票
票券
新股權利證書
三人
四人
五人
七人
十五日
一個月
四十五日
二個月
季報
上月份營運情形
公開說明書
半年度財務報告
二日
三日
四日
五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財政部
經濟部
立法院
任何種類公司均可
有限公司均可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閉鎖性公司
營業年度結束
財務會計表冊經股東會承認
董事會編造表冊完成
表冊經監察人查核完成
自有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二年
自募集、發行之日起五年
自買賣之日起五年
選項(A)、(B)、(C)皆是
公司依法持有自己之股份無表決權
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無表決權
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之他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之股份無表決權
已設質之股份無表決權
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5%以上股東
董事
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0%以上股東
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5%以上股東
調降公開收購價格
降低預定公開收購有價證券數量
縮短公開收購期間
公司所負擔之設立費用有冒濫,發起人可向創立會請求賠償
未認足之第一次發行股份,發起人無須連帶認繳
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關於所有債務均負連帶責任
發起人對於公司設立登記前所負債務,在登記後即不負任何責任
證券交易法所稱的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公開發行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仍須設置監察人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
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證券商之任何職務
承銷商
律師
會計師
證券分析師
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之餘額
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負債
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
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之餘額
二百億元
三百億元
四百億元
五百億元
得請求公開收購人交付公開收購說明書
公開收購說明書虛偽或隱匿,不得準用公開說明書相關規定求償
公開收購人依證交法買回本公司股份者無需交付公開收購說明書
對公開收購人違反同一收購條件規定得請求損害賠償
經中央銀行許可
每月十日須向行政院金管會申報營業月報表
連結國外金融商品之結構型商品交易,應向交易所申報營業月報表
從事相關避險交易須於每月十日前向期交所申報
該發行股票公司董事會
該發行股票公司監察人
選項(A)、(B)皆可
選項(A)、(B)皆非
二倍
三倍
四倍
五倍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該股票有效,但持有人仍得向發行股票人請求損害賠償
該股票無效,但持有人得向發行股票人請求損害賠償
該股票無效,持有人亦不得向發行股票人請求損害賠償
該股票有效,但持有人不得向發行股票人請求損害賠償
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五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已屆開會時間,如全體董事有半數未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
董事會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事內容進行。非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短線交易行為
內線交易行為
人為炒作股票行為
不實公開說明書
利用內線消息為上市股票交易
短線交易
操縱市場
選項(A)、(B)、(C)皆屬刑事上之不法行為
1個月
3個月
4個月
6個月
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
新臺幣四萬元以上,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
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
短線交易的期間為六個月
買進同一公司之普通股、賣出特別股,不構成短線交易
短線交易利益之計算採最高賣價減最低買價法
請求短線交易之利益,自獲得利益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行保管
銀行保管箱保管
存放於保管機構保管
證券交易所保管
一年
三年
四年
五年
原則上不得兼任其他證券商之任何職務
因投資關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被投資證券商之董事
因投資關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被投資證券商之總經理
因投資關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被投資證券商之監察人
行政院金管會指定之保管銀行
國庫
信託事業
選項(A)、(B)、(C)皆可
銀行代辦
證金事業獨占
證券商獨占
證券金融公司與證券商共同辦理之雙軌制
投資人保護基金
證券商營業保證金
交易所賠償準備基金
交割結算基金
作為其辦理融資業務之資金來源
作為向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證券之擔保
作為向金融機構轉融通之擔保
銀行存款
以委任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發起人應於發起時至少認足四分之一,其餘向外公開募足
發起人應於發起時至少認足三分之一,其餘向外公開募足
發起人應於發起時至少認足二分之一,其餘向外公開募足
異動後五日內
異動後十五日內
每月五日前
每月十五日前
社團法人制及特許制
會員制及非會員制
會員制及公司制
公司制及非公司制
法定寄託之保管
消費寄託之保管
混合寄託之保管
無名寄託之保管
應送存集中保管事業保管
作為自己或其他證券商辦理融券業務之券源
可作為向證金事業轉融通資金或證券之擔保
於融資融券結清時,應以同種類證券交付之
三個月;一個月
六個月;一個月
六個月;四十五天
三個月;四十五天
均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前者設立時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億元,後者則為一億元
投信之設立須經行政院金管會核准,投顧則不用
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應登記為基金保管機構名義下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可合併管理
基金保管機構應按基金帳戶別,獨立設帳保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基金保管機構,指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受託人,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訴訟法院可受理
他方當事人得請求法院駁回其訴
仲裁程序當然開始
仲裁約定失效
由仲裁協會指定
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指定
由證券主管機關依職權指定
由當事人協議產生
不可以
原則上不可以,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則可以
經該股票發行公司同意,則可以
經投信事業董事會通過,則可以
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之資金,與投信或投顧事業之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
委任人委任同一受任人為全權委託投資時,可在同一證券商之同一營業處所開立一個以上之全權委託投資買賣帳戶
受任人不同時,得依受任人別在同一證券商之同一營業處所,分別開立全權委託投資買賣帳戶
投顧對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客戶委託之資金及以該資金購入之資產,為任何之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證券商與投資人之間
證券商與證券商之間
證券交易所與證券商之間
選項(A)、(B)、(C)皆非
公司債
公債
債券
債券型基金
五月一日以前
七月一日以前
六月一日以前
八月一日以前
普通公司債
股票
可轉換公司債
認購權證
包銷
確定代銷
餘額包銷
餘額代銷
附認股權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十元
百元
千元
萬元
公司資產減少
負債增加
每股盈餘稀釋
公司淨值減少
股東會決議
董事會特別決議
股東會特別決議
假決議
二分之一
三分之一
四分之一
五分之一
百分之一
百分之三
百分之五
無限制
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之提供
代客買賣證券
有價證券上市之審查
提供有價證券集中交易之場所
對帳單
委託回報單
買賣報告書
委託書
定價交易
等價交易
競價交易
議借交易
七
十
十五
二十
十倍
二十倍
三十倍
證券承銷商與發行公司間任何一方與其持股超過50%之被投資公司,合計持有對方股份總額5%者
證券承銷商與發行公司間任何一方董事長或總經理與對方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者
雙方互為有價證券初次上市或上櫃評估報告之評估
證券承銷商與發行公司間任何一方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股份為相同之股東持有者
買賣申報可以百元價格報價
升降單位一律為五分
為含息交易
選項
通知甲公司停止該公司有價證券之櫃檯交易
報請主管機關撤銷甲公司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契約
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終止甲公司有價證券櫃檯買賣
逕行終止甲公司有價證券櫃檯買賣
無記名政府債券
上市有價證券
上櫃有價證券
選項(A)、(B)、(C)
可以申辦,完全吻合資格要求
不可以,其交易期間不足
不可以,其交易筆數不足
不可以,其累積成交金額不足
二年
半年
公司法
信託業法
證券交易法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大陸地區之有價證券
Standard&Poor'sCorp.評等為BBB級以上之債券
日本店頭市場之交易股票
三百元
六百元
九百元
一千二百元
十日
二十日
供給者
需求者
創造者
調節者
七年
十年
十二年
十五年
申報生效制
申請核准制
特許制
公告生效制
三月三十一日
四月十日
四月十五日
四月三十日
是
否
視有無重大缺失而定
視重要性而定
可交換公司債
六十元
六十四元
七十七點五元
八十元
買入者繳交千分之一
賣出者繳交千分之一
買入者繳交千分之三
賣出者繳交千分之三
標的證券股價愈高,認購權證價值愈低
履約價格愈高,認購權證價值愈低
標的證券價格波動性愈高,認購權證價值愈高
距離到期日時間愈長,認售權證價值愈高
一種
二種
三種
法令並無限制
發起人股份永遠不得轉讓
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
隨時可轉讓
視買賣雙方意願而定
五日內
七日內
十五日內
二十日內
證券商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證券交易所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行政院金管會
證券交易所
投資人協會
漲跌幅度、本益比
成交量、集中度
週轉率、股價淨值比
人工管制撮合
限制各證券商申報買進或賣出該有價證券之金額
對買賣該有價證券數量較大之委託人,收取一定比率之買進價金或賣出之證券
五個營業日
七個營業日
十個營業日
十二個營業日
增資案向主管機關申請或申報送件之同時一併辦理
增資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十日內
增資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十五日內
增資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收足股款後十五日內
百分之十者
百分之十五者
百分之二十者
百分之三十者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
由受益人會議決定
由主管機關指定
選項(A)、(B)、(C)均可
經核准營業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經核准營業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經核准營業之證券經紀商
月底
五角
一元
二元
三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