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有股東三分之二之同意
須有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須有董事三分之二之同意
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變更章程
董事競業行為之許可
公司資產負債表等會計表冊之承認
選項(A)(B)(C)皆可適用
一個月
十五日
十日
五日
1/3;30天
1/2;30天
1/3;60天
1/2;60天
聽取關於公司之股價
審議公司人事之任免事宜
聽取關於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報告及對於公司重整之意見
聽取關於公司律師之聘任
20%
30%
40%
50%
任何有關書面表決權行使之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前三日送達公司
有親自出席之必要時,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一日,以書面撤銷先前書面表決權行使
只須於股東會當日出席股東會,表示撤銷先前書面表決權之意思即可
選項(A)(B)(C)皆是
證券經紀商
證券自營商
證券承銷商
選項(A)(B)(C)皆非
僅適用於募集公司債案件
預定發行期間,自申報生效日起不得超過二年
不得委託證券承銷商包銷
是一種簡化發行程序之措施
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
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九個月內
營業期間六個月內
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六個月內
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重大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所有因而受有損害之投資人
限於因而受有損害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以及因而未進行交易之人
限於對發行人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
限於因而受有損害之善意出賣人
經主管機關命令歸於公司
經公司或股東之請求歸於公司
歸於交易相對人
歸於國庫
利用內線消息為上市股票交易
短線交易
操縱市場
選項(A)(B)(C)皆屬刑事上之不法行為
三個月
五個月
六個月
八個月
董事會應至少每月召開一次,並於議事規範明定之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
董事會召開之地點與時間,應於公司所在地及辦公時間或便於董事出席且適合董事會召開之地點及時間為之
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即使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者,亦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並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
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
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
五仟萬元
一億元
一億五仟萬元
二億元
違約損失準備
特別盈餘公積
交割結算基金
營業保證金
臺灣證券交易所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次月十日前須申報營業月報表
須向外匯主管機關及櫃檯買賣中心為申報
連結國外金融商品之結構型商品交易業務,須每週申報營業週報表
5%
10%
15%
經紀
自營
承銷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經行政院核准
每一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設立一家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為限
組織型態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實收資本額應由發起人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二個月
十倍
十五倍
二十倍
二十五倍
四個月
由仲裁協會指定
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指定
由證券主管機關依職權指定
由當事人協議產生
30日、20日
40日、25日
40日、20日
45日、25日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
政府債券
公司債券
公開募集發行之股票
公司依法持有自己之股份無表決權
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無表決權
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之他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之股份無表決權
已設質之股份無表決權
須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股份之股東得行使之
提案僅限二項
公司受理提案期間不得少於二十日
雖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還是要負賠償責任
因其過失所致損害之發生者,應依其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
僅就其故意所致損害之發生者,負賠償責任
僅就過失所致損害之發生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五分之一
四分之一
三分之一
二分之一
調降公開收購價格
降低預定公開收購有價證券數量
縮短公開收購期間
重為財務預測
列為保留盈餘之更正數
受限於二年內不得盈餘轉增資
受限於二年內不得現金增資
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
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
該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該法人
該法人負責人
該代表人
該法人及該代表人
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下
新臺幣四萬元以上,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新臺幣三十六萬元以下
新臺幣四十八萬元以上,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以下
五年
六年
三年
一年
三百人
四百人
五百人
六百人
應送存集中保管事業保管
作為自己或其他證券商辦理融券業務之券源
可作為向證金事業轉融通資金或證券之擔保
於融資融券結清時,應以同種類證券交付之
認購權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可轉換公司債
受益憑證
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一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一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投資人買賣股票之損失
證券商應付投資人之融資款項而未付時
證券商對集中交易市場違約交割投資人已完成交割義務,而未取得其應得之有價證券或價款時
投資人遭受地雷股之損失
不違反,因其係主觀之表示
違反「不得有虛偽、欺罔或其他足使人誤信之宣傳」
違反「不得代理委任人從事證券投資之行為」
違反「不得與委任人為投資證券收益共享或損失分擔之約定」
募集設立
發起設立
選項(A)、(B)擇一皆可
登錄制
三億元
四億元
五億元
直接金融
間接金融
消費金融
企業金融
申報書件不完備
應記載事項不充分
為保護公益
出具無法表示意見
出具否定意見
影響財報允當表達之保留意見
與他公司合併
海外有價證券之發行情形
現金增資計畫之執行
承銷商須對於公司營運進行查核,評估報告係為證明發行公司之財務狀況
評估報告中可採專家意見,並須敘明該專家之意見內容以明責任
評估報告之工作底稿至少須保存七年
評估報告須詳實明確簡明易懂並須兼顧時效性
全球存託憑證
台灣存託憑證
新加坡存託憑證
美國存託憑證
僅甲對
僅乙對
甲、乙皆是
甲、乙皆非
所代理之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
以該次股東會並無選舉董事或監察人之議案者為限
得接受股東全權委託
所代理之股東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
即為無效
於開盤後仍然有效
限價申報應無效,市價申報者有效
市價申報者無效,限價申報者有效
三日
一日
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之提供
代客買賣證券
有價證券上市之審查
提供有價證券集中交易之場所
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
未於營業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召開股東常會完成
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並申報之財務報告,未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
虛設過戶機構而不辦過戶
計算日採樣股票資本總額除以基值乘以100
計算日採樣股票總市值除以基值乘以100
計算日採樣股票資產總額除以基值乘以100
計算日採樣股票成交量除以基值乘以100
僅甲、乙
僅乙、丙
僅甲、丙
壹仟元
壹萬元
十萬元
百萬元
銀行同業拆放市場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證券店頭市場
選項(A)(B)(C)皆可
一仟
五百
三百
一百
僅甲
甲、乙、丙
二日
四日
六日
須開立證券買賣委託帳戶滿六個月
應簽訂融資融券契約
於最近三個月內委託買賣成交十筆以上
證券商辦理融資融券業務應增提營業保證金
證券商得代理證金公司辦理融資融券業務
對開立信用帳戶之客戶得不徵信
證券商受理每一客戶開立一信用帳戶為限
三個營業日
四個營業日
五個營業日
六個營業日
經核准營業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經核准營業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經核准營業之證券經紀商
自然人(一般投資人)
機構投資人
訂有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契約之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
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供給者
需求者
創造者
調節者
七年
十年
十二年
十五年
三月三十一日
四月十日
四月十五日
四月三十日
兩者均需第三者來發行
兩者均有槓桿效應
兩者均會稀釋股本
兩者均有買權賣權形式
二倍
四倍
三倍
僅徵求委託書一種
僅非屬徵求委託書一種
僅徵求委託書及非屬徵求委託書兩種
徵求委託書及非屬徵求委託書兩種以上
提案股東於公司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1%
所提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所提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以上選項均不得列為議案
三十日
董事、監察人
經理人
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
四十五
五十一
五十五
五十六
市價單
限價單
停損單
漲跌停單
證券交易所
商業銀行
中央銀行
國庫
對帳單
委託回報單
買賣報告書
委託書
七仟萬元
三仟萬元
一仟萬元
股票為7%、受益憑證及債券為5%
股票、受益憑證及債券均為7%
股票及受益憑證為7%、債券為5%
股票為7%、債券為3%、受益憑證為5%
證券商兼營自營或承銷業務者,應維持推介業務之獨立性
證券商於推介計畫開始執行後五個營業日內,不得對其推介之股票作反向操作
證券商可以推介其未處理完竣之包銷的股票
證券商進行安定操作之股票不得為推介之標的
華僑
外國人
大陸地區人民
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
二家
三家
五家
四家
百分之一百五十
百分之一百四十
百分之一百三十
百分之一百二十
17.25元
16.10元
16元
15.95元
(甲+乙)/(丙+丁)
(丙+丁)/(甲+乙)
(甲+丙)/(乙+丁)
(乙+丙)/(甲+丙)
百分之五十
百分之八十
百分之一百
除權
假除權
留置款
融資分配
非為中華民國國民
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購
未於所委託申購之經紀商開立交易戶
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開發並發行認購權證
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及其相關商品之投資
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